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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暂行办法2024最新

来源:律科网整理 2024-09-27 10:53:43 人看过
天津市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暂行办法2024最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退役士兵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作出过重要贡献,是国家宝贵的人力资源。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退役军人事务部等七部门关于全面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及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坚持政府主导、社会支持,面向退

  天津市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暂行办法2024最新 

  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退役士兵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作出过重要贡献,是国家宝贵的人力资源。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退役军人事务部等七部门关于全面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及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坚持政府主导、社会支持,面向退役军士和退役义务兵,建立包括适应性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学历教育和终身学习的教育培训体系,促进退役士兵为经济社会建设更好服务。

  第三条 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要充分发挥“天津市退役军人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实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统筹协调,教育、财政、人社和驻津部队有关部门分工合作、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 普遍推行适应性培训   

  第四条 支持技能储备和离队前教育。天津警备区政治工作部门与驻津部队建立定期沟通协调机制,做好面向现役士兵的教育培训,支持驻津部队士兵在服役期间学习储备多种职业技能,取得更多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各驻津部队根据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实际,进一步完善退役士兵离队前教育工作。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加强军地对接,积极主动配合驻津部队按需开展“送技能进军营”、定期开展“送政策进军营”等活动,宣讲政策形势,加强择业指导,实现区域内驻军单位基本覆盖。

  第五条 及时组织适应性培训。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面向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开展适应性培训,帮助其尽快转变角色融入社会。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结合工作实际抓好适应性培训的统筹安排,指导各区抓好筹划部署。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返乡报到后,由各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及时组织实施,坚持即退即训、普遍参加,培训时长不少于80学时。教育部门、有关院校要支持、配合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做好复学、入学退役士兵适应性培训工作。

   第六条 丰富培训内容和施训方法。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适应性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强化思想政治引领,开展安全保密教育,树牢组织纪律意识;宣讲退役政策,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心理调适,促进角色转换;实施职业指导,分析就业创业形势,引导合理就业预期;组织人才测评,提供就业推荐、职业培训项目推介。采用“互联网+培训”等教学手段,通过集中授课、专题讲座、网络学习等多种方式组织实施,灵活安排教学,定期开展培训评估,确保教学效果。   

  第三章 全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第七条 加强职业技能培训。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接受一次免费(免学杂费、免住宿费、免技能鉴定费)职业技能培训,培训期间按规定享受生活补助。有培训意愿且符合条件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在市、区两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公布的就业创业培训机构和专业目录中选择培训项目,并向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培训申请,填写《退役军人参加教育培训申请表》(见附件1),按要求报名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参加免费职业技能培训,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接承训机构组织实施。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期间,按每课时6元标准给予生活补助。

  第八条 优化培训模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依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目录、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目录中的机构,面向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实施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1+X证书制度)和学分银行制度,建立学习成果认定、积累和转换机制。

  按规定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教育部门选择实施1+X证书制度且对接职业教育国家学分银行的职业院校及应用型本科高校作为培训基地开展培训,培训成果记入职业教育国家学分银行。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培训基地学校以外的培训机构参加培训,可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下,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享受资助待遇。

  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加强与本级有关部门的沟通对接,依托现有资源统筹建立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或专区,发挥示范作用。

  第九条 建立培训台账。各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建立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台账,加强对参训人员和教育培训经费的管理。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适时在全市联网设立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培训台账,建立培训资金市级统筹机制,实现培训待遇市域内通兑。各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每年按要求上报培训开展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条 规范跨省异地培训。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按规定参加跨省异地培训的,应在培训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布的教育培训机构目录中选择培训项目或专业,培训费用不超过本市职业技能培训最高标准。鼓励教育培训机构对接共享优质培训资源,促进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均衡发展。

  第十一条 加强承训机构管理。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天津市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确定市级、区级就业创业培训机构,面向社会发布培训机构目录,实施合同管理、绩效评价等制度机制;按权限定期开展检查考核,确保职业技能培训质量。要深化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放管服”改革,提高服务效能。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对培训组织实施进行审核把关,会同教育、人社等部门加强对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监管。承训机构在职业技能培训开班前,要向同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交开班申请,填写《天津市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承训机构教育培训开班申请表》(见附件2),培训结束后提交培训报告。培训组织实施过程中,相关部门、承训机构要严格执行保密规定,确保退役士兵信息安全;结合培训项目实际,科学设定学时要求。

  第十二条 推动军地职业技能衔接转化。天津警备区政治工作部门会同市教育、市人社、市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建立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军事专业与职业对应目录和军地职业技能证书衔接机制,对军事专业资格证书,地方可视作对应职业的同级技能证书,发挥同等效力,不再重新鉴定评价。   

  第四章 全力支持提升学历   

  第十三条 支持从高校应征入伍士兵退役后入学复学、提升学历。

  1.入学或复学。支持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保留学籍的退役士兵入学或复学,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相应课程学分,允许适当延长修业年限。

  2.专科升本科。退役士兵高职(专科)升普通本科、成人本科按规定免试入学。市教育招生部门,按照国家部署要求,制定高职(专科)升本科招生实施办法。

  从本市应征入伍的高职(专科)毕业生及在校生(含高校新生),退役后复学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完成高职(专科)学业,经有关单位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审核后,免于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文化课考试,可申请参加相关高校的退役大学生士兵免试专升本招生。

  在服役期间荣立个人三等功(含)以上奖励的高职(专科)毕业生及在校生(含高校新生),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完成高职(专科)学业,可免试推荐到市属普通高等学校本科相关专业学习。

  3.报考研究生。符合条件的退役大学生士兵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按有关规定享受加分照顾。服役期间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符合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考条件的退役士兵可申请免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纳入“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招录的,不再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政策。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可申请在“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和初试加分政策之间调剂。按照国家安排,适度扩大“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规模。

  第十四条 鼓励高中、初中学历的退役士兵提升学历。在本市入伍的退役士兵参加中职教育实行注册免试入学;通过高职分类考试报考本市高职院校免文化素质考试,市教育招生考试部门制定高职招生方案,相关高职院校组织与报考专业相关的职业适应性面试或技能测试。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参加全国普通高考、成人高考,按国家规定享受政策照顾。

  将退役士兵服役期间的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学习成果按规定记入国家学分银行,实现退役前后学习成果贯通连续。建立健全行业教育合作机制,对适合退役士兵就业的行业,加大行业系统内院校招生力度,以专业教育促进退役士兵入行就业,努力实现“入学即入职”。

  第十五条 注重提升教学质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做好政策宣传、身份认定等工作,可根据学费减免政策指导退役士兵按需报考。教育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退役士兵培养过程,将教学成效作为重要因素纳入院校考核评优的指标体系。培养院校要设计符合退役士兵特点的人才培养方案,采用订单定向培养等方式,严把教学质量和教育纪律关口,在学业考核上对退役士兵和其他在校生“同大纲、同标准”。   

  第五章 积极开展终身教育培训   

  第十六条 实行职业生涯全过程培训。将退役士兵培训纳入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体系。以职业素养提升、技术更新、技能等级晋升为培养目标,鼓励用人单位定期组织退役士兵参加岗位技能提升和知识更新培训,拓展职业上升空间。教育等部门研究制定落实退役士兵终身教育培训政策的具体措施,建立年度报告、检查和评估机制。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依托就业企业合作签约机制,支持合作企业为受聘退役士兵提供多渠道、多层级、多频次的教育培训。

  第十七条 着力抓好退役士兵创业培训。各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可结合退役士兵适应性培训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充分发挥有关部门职能优势,加强部门之间协作配合,紧紧围绕服务乡村振兴、打造“双创”升级版等国家战略,开展退役士兵创业培训。

  第十八条 支持退役士兵提升职业技能。实施“海河工匠”建设工程,鼓励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根据退役士兵特点提供优质职业技能培训服务,落实培训补贴政策。支持退役士兵参加新型学徒制培训,并按规定享受补贴政策。提升退役士兵技能水平和职业素养,稳定和促进就业。

  第十九条 充分发挥网络学习平台作用。用好全国退役士兵网络学习平台,加强部门之间协作配合,依托现有资源,集成网络教学、信息推送、职业能力倾向测试、学习台账登记、统计分析等功能,为退役士兵在线参加适应性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学历教育和终身教育培训提供平台支撑。建立政府引导、多方参与的资源共建共享机制,鼓励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在网络学习平台面向退役士兵发布优质课程、开展线上培训、实施教学管理,提升培训效能。   

  第六章 加强组织领导   

  第二十条 强化协同发力。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多措并举,抓出实效。参照“市退役军人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协调机制”做法,各区建立健全部门间协调机制,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协调配合,统筹规划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推动实现区域间协调联动,依托乡村振兴和京津冀协同发展,对接共享优质教育培训资源。

  第二十一条 优化经费保障。按照国家规定,自2019年秋季学期起,对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分类招考方式考入普通高等学校的全日制在校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学生均实行学费减免,减免最高限额按规定标准执行;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退役士兵参加全日制中等职业教育的,按规定享受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助学金和免学费政策。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适应性培训、职业技能培训所需资金由各区负担,市级(含中央)根据各区实际支出情况给予一定比例转移支付补助,有关资金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另行制定。有条件的区在经费方面可对参战、军龄长、有立功受奖表现、所学技能多等级高的退役士兵学员适当倾斜,退役士兵各项教育培训经费按现有渠道拨付。

  第二十二条 明确部门职责。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协调推动,抓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适应性培训、一次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参加教育培训退役士兵身份认定工作。教育部门负责退役士兵学历教育工作,会同人社等有关部门抓好退役士兵招生录取、教学管理、终身教育培训、技能鉴定评价、信息数据共享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落实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相关经费保障。人社部门负责抓好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提升、终身技能培训、创业培训等普惠性政策落实,与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实行信息数据共享。天津警备区有关部门负责协调驻津部队,统筹做好士兵服役期间继续教育、离队前教育和退役后教育培训档案材料移交等工作,协同地方有关部门促进退役士兵军地技能证书有效衔接转换。

  第二十三条 注重宣传引导。要创新宣传方式,充分运用各类新闻媒体,采取灵活多样形式,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宣讲普及,提升相关政策影响力和知晓度。鼓励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返乡报到和就业前的窗口期尽早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广泛开展各类交流活动,展示退役士兵参加教育培训成果,提高教育培训工作的吸引力。强化典型引领,积极宣传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开展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提高服务质量的经验与成效,营造支持和服务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的良好环境。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执行期限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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