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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指导团队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律科网整理 2024-09-29 10:54:54 人看过
福建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指导团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指导团队建设,优化指导团队结构,提升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促进工作质量和水平,适应新形势下退役军人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退役军人事务部等十二部门《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6号)和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规范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指导团队建设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福建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指导团队管理办法(试行)

福建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指导团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指导团队建设,优化指导团队结构,提升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促进工作质量和水平,适应新形势下退役军人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退役军人事务部等十二部门《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6号)和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规范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指导团队建设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根据本办法选聘专业人士组建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指导团队(以下简称团队),选聘不改变团队成员原人事关系,团队成员以独立身份参加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指导活动。

  第三条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对团队成员库实行动态管理,向社会公开征集成员,集中公示,公布名单。

  第四条 团队成员在国家法律和法规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开展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指导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福建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指导团队”成员的选聘、使用、管理和规范团队成员从事的指导活动。

  第二章 团队成员选聘的条件

  第六条 团队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自觉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具有牢固的总体国家安全观。有较强的敬业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具有可观的经营业绩或工作成果,是相关行业或领域的领军人才,有能力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提供辅导授课和指导服务,能够正确引导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能够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三)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愿意贡献时间、精力、智慧和经验,热心参与帮扶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关心支持退役军人在经济建设中建功立业。

  (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就业创业指导工作。

  第三章 团队成员选聘范围和程序

  第七条 团队成员主要从以下人员中选聘:

  (一)自主创办企业5年以上,并保持一定利润增长的成功创业人士;

  (二)具有大型企业人力资源部门5年以上工作经验,从事人力资源开发、培训等工作的专业人员;

  (三)具有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企业管理经验,有较强整合就业创业资源能力的企业管理者、投资专家、天使投资人;

  (四)在社会团体和社会中介、人力资源、投资咨询、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孵化等机构从事就业或创业指导相关服务5年以上的专业人员;

  (五)在教育、科技、司法、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税务、市场监管、金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部门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熟悉就业创业工作、政策法规和办事流程的人员;

  (六)其他从事就业或创业指导服务人员。

  第八条 团队成员一般按以下程序选聘:

  (一)报名和初审。成员的遴选主要通过自荐、推荐和邀请等方式进行。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经所在单位同意(自由职业者不要求),如实填写申请表(附相关职称、荣誉等佐证材料),经设区市(含平潭,下同)退役军人事务局对申请人的基本信息、经营业绩或工作成果等进行初审后,报送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中)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申请人,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同意后,报送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二)复核与公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汇总各地、各单位推荐,复核确定,集中公示。

  (三)聘任。经审核和公示确定的团队成员,纳入“福建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指导团队”成员库,由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聘任,聘期3年。聘任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和个人意愿进行续聘或结束聘任。

  第四章 团队成员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团队成员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履行职责:

  (一)培训授课。参加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的培训、讲坛授课,为退役军人更快更好融入地方经济建设,宣传政策法规、分析就业形势、介绍行业特性、辅导职业规划、传授创业经验、提示创业风险、解答疑难问题、提供业务指导等。

  (二)项目评审。作为评委参加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的创业大赛、项目评审等就业创业活动。

  (三)现场问诊。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下,对退役军人创业项目或初创企业进行考察、评估并提出指导意见。

  (四)结对指导。团队成员和退役军人双向选择,确定“一对一”或“一对多”的结对组合,从创业意识、创业实践、职业规划等方面引领、指导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有条件的可以长期跟踪提供服务。

  (五)园地顾问。对省、市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提供合理性意见和建议,为园地内的退役军人项目、企业提供咨询和指导服务。

  (六)建言资政。作为专家参加区域协作、调研座谈等活动,为政策落地落实提供意见建议。

  (七)其他活动。参加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的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相关活动。

  第十条 团队成员从事指导活动享有以下权利:

  (一)成员在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指导活动中积极主动、成绩突出、成效显著的,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给予通报表扬;

  (二)成员参加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的讲座、培训授课,课酬费由主办单位支付,标准按培训有关规定执行;

  (三)成员服务项目评审、项目论证、创业赛事等活动的,劳务报酬由邀请单位根据项目评审的相关标准或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规定支付;

  (四)成员从事现场问诊、结对指导、园地顾问或其他活动的,邀请单位参考市场价格标准,经双方友好协商支付团队成员报酬。

  第十一条 团队成员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及时提供本人信息变动情况。

  (二)参加培训授课的,应当精心备课,灵活运用多种方式教学,增强培训效果。担任评委的,应当公平公正。

  (三)团队就业创业指导提倡无偿服务,定位有限服务。提供服务要明确工作边界,服务过程要遵纪守法;提供指导或咨询等服务前双方应当约定免责条款,避免产生纠纷。

  第五章 团队成员库管理和服务保障

  第十二条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对省级团队成员库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根据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需要,根据团队成员情况,针对性委派指导任务,并做好团队成员指导活动台账登记。

  第十四条 各地退役军人事务局要向团队成员提供必要服务支持,保障其顺利参加活动;要及时推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有关政策信息,保障其有效履职;要加强与团队成员的日常联系,鼓励其所在单位为团队成员参加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引导他们在本地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中积极发挥作用。

  第十五条 退出机制。除本人自愿退出外,出现以下情形,予以退出处理:

  1.无正当理由,3次不参加指派的团队活动;

  2.以团队成员名义,在社会上从事或参与团队成员职责范围之外的活动,损害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指导团队形象;

  3.不公正履行职责,存在徇私舞弊或接受不正当利益行为;

  4.擅自披露指导、咨询项目所涉及商业、政策信息,引起法律纠纷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5.列入社会失信名单或触犯法律法规被追究责任;

  6.其他不适宜履行团队成员职责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各设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可参照本办法,视情建立本市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指导团队。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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