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搜索 咨询
我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条例 > 江苏省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25

江苏省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25

来源:律科网整理 2025-01-13 10:42:08 人看过
江苏省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25(2023年2月3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80号发布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保障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经营权(以下简称土地经营权)的流转管理

  江苏省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25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2023年2月3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80号发布 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保障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经营权(以下简称土地经营权)的流转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土地经营权流转,是指在承包方与发包方承包关系保持不变的前提下,承包方依法将其承包享有的土地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交由他人在一定期限内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的行为。

  第三条 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第四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尊重农民意愿,坚持循序渐进、因地制宜的原则。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土地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及其农业用途,确保农地农用,优先用于粮食生产,避免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粮食生产,高标准农田原则上全部用于粮食生产。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等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土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应当为具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的组织或者个人。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八条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需要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应当依法进行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审查审核内容及一般程序如下:

  (一)意向受让方与承包方就流转面积、期限、价款等进行协商并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但是,涉及未承包到户集体土地等集体资源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

  (二)意向受让方依法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流转意向协议书、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证明、流转项目计划等相关材料。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专家等就土地用途、受让主体农业经营能力,以及经营项目是否符合粮食生产等产业发展专项规划等进行审查审核,并于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审核意见。

  (四)审查审核通过的,意向受让方与承包方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按规定提交审查审核申请或者审查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活动。

  第九条 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应当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但是,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鼓励使用国家制定发布的土地流转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条 承包方自愿委托他人流转其土地经营权的,应当出具书面流转委托书。

  鼓励使用全省统一的委托书示范文本。

  第十一条 流转期限内,承包方不得非法变更、解除合同,不得干涉受让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第十二条 受让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方可以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一)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擅自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以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的;

  (二)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的;

  (三)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的;

  (四)其他严重违约行为的。

  存在上述情形,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依法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受让方对土地和土地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十三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再流转和利用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的,应当向发包方备案,并由发包方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土地经营权再流转、利用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的,应当经承包方书面同意。

  第十四条 经承包方同意,受让方可以依法投资改良土壤,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以及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

  土地经营权流转期满或者依法提前收回的,受让方有权获得合理补偿。具体补偿方法可以在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中约定或者实际发生时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 流转期限届满后,受让方依法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续约的权利。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督促指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规范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政策咨询、信息发布、合同签订、交易鉴证、权益评估、融资担保、档案管理等服务,保障土地经营权流转在农村产权交易平台规范运行。

  委托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流转的土地以及未承包到户集体土地等集体资源,应当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进行。鼓励农户通过省农村产权交易平台进行土地流转。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向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风险防范、流转退出和违规惩戒等制度体系,明确主体资质、农业经营能力、经营项目、土地用途、风险防范等内容,提升对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全过程服务水平。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双方可以协商设立风险担保。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工作指导和服务,定期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建立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合同网签等制度,提升土地经营权流转规范化、信息化服务水平。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服务,鼓励受让方发展粮食生产,鼓励和引导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自然经济条件、农村劳动力转移情况、农业机械化水平等因素,引导受让方发展适度规模经营,防止脱离实际、片面追求超大规模经营的倾向。

  第二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土地经营权流转服务,提供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建立土地经营权流转台账,真实、准确记载流转情况。

  第二十一条 发生土地经营权流转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或者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进行调解。

  当事人不愿意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发包方,是指在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中,依法发包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

  承包方,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的农户。

  受让方,是指土地经营权流转过程中依法取得土地经营权的组织和个人。

  第二十三条 通过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流转土地经营权,其流转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林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实施细则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2003年12月18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1号)同时废止。


严正申明:未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本站出处链接,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近日有不法分子严重侵犯本站权益,已走法律程序!
  • 2022年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最新全文

    2021-11-30

     2022年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文  (2017年12月1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7月30日河南

  • 2022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修正全文

    2021-12-01

      2022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修正全文  (2002年9月6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3日北京

  • 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2022修正【全文】

    2021-12-01

      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2022修正【全文】  (2009年7月25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9月24日北

  • 2022天津市消防条例修订【全文】

    2021-12-01

      2022天津市消防条例修订【全文】  (2009年11月19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1年9月27日天津市第

  • 2022天津市促进智能制造发展条例全文

    2021-12-01

      2022天津市促进智能制造发展条例全文  (2021年9月27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

  • 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22最新

    2022-01-15

    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22最新(2000年9月22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2年9月28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第三章参加选举村民的登记第四章候选人的产生第五章投票选举第六章罢免、辞职和补选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

  • 2022年天津市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若干规定全文

    2022-01-15

    2022年天津市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若干规定全文(2020年12月1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规范网络传播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虚假信息治理活动,适用本规定。国家对网络虚假信息治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市网络虚

  •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2全文

    2022-01-15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2全文(2011年11月18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11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减量与分类第四章收集、运输与处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乡环境,

  •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2022修正

    2022-01-18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2022修正(2012年5月24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9月26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21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

  • 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2022最新

    2022-01-18

    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2022最新(2018年12月27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9年1月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租赁和治安管理第三章消防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正【全文】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正【全文】(2017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及设施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服务企业第五章物业管理与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七章监督

  •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订【全文】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订【全文】(2012年3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服务区域及设施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一节业主第二节业主大会第三节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服务人第五章物业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

  • 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2024最新

    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2024最新(2005年9月9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12月23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17年12月1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国家、

  • 2023年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最新【全文】

    2023年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最新【全文】(2009年10月23日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9年11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养犬管理,维护市容环境和公共秩序,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为及对养犬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警用、搜救

  • 河北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最新版【全文】

    河北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最新版【全文】(2014年1月2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3号公布根据2022年1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1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

  • 山东省供热条例2022最新【全文】

    山东省供热条例2022最新【全文】(2014年3月28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12月3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

  •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2003年1月16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9月26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

  • 2023年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

    2023年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2009年5月21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9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根据2021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四章前期物业管理

  •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2022年新法规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2022年新法规(2020年3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三章前期物业第四章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一节业主和业主大会第二节业主委员会第三节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五章物业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构建党建引领社区治理框架下的物业管理体系,建设和谐宜居社区,规范物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