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搜索 咨询
我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条例 > 四川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2025最新

四川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2025最新

来源:律科网整理 2025-01-27 16:05:13 人看过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71号《四川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6月24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省长:魏宏2013年7月13日四川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2025最新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和国务院《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赔偿费用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分级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271号

  《四川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6月24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魏宏

  2013年7月13日

  四川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2025最新

四川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2025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和国务院《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赔偿费用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担。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数额的国家赔偿费用,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未设立财政机构的乡(镇)人民政府,其国家赔偿费用由县级人民政府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当年需要支付的国家赔偿费用超过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安排资金。

  第三条 国家赔偿费用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国家赔偿费用的管理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第四条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受理赔偿请求人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的申请。

  第五条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受理赔偿请求人支付申请之日起7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财政部门提出书面支付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赔偿请求人请求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的申请;

  (二)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

  (三)赔偿请求人的身份证明及联系方式。

  第六条 财政部门收到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的国家赔偿费用依照预算管理权限不属于本财政部门支付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通知赔偿义务机关向有管理权限的财政部门申请;

  (二)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收到申请即为受理,并在受理之日书面通知赔偿义务机关;

  (三)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书面通知赔偿义务机关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补正材料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财政部门收到全部补正材料即为受理,并在受理之日书面通知赔偿义务机关。

  书面通知应当加盖财政部门印章并注明日期。

  第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赔偿义务机关支付申请之日起15日内,按照预算和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支付国家赔偿费用。财政部门自支付国家赔偿费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赔偿义务机关、赔偿请求人。

  第八条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财政部门支付国家赔偿费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赔偿请求人支付国家赔偿费用。

  赔偿请求人收到国家赔偿费用应当出具收款凭据;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赔偿请求人出具的收款凭据复印件送财政部门。

  第九条 赔偿费用以人民币支付。造成的损失以外币计价的,按照作出赔偿决定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汇率中间价计算。

  第十条 财政部门受理支付申请后依法对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进行复核,发现违反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应当向作出赔偿决定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提出书面意见,作出赔偿决定的机关应当依法重新处理。

  实际支付的国家赔偿费用超出依法应当支付的国家赔偿费用的,由作出赔偿决定的机关对超出部分予以追回;实际支付的国家赔偿费用低于依法应当支付的国家赔偿费用的,由赔偿义务机关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支付不足的国家赔偿费用。

  第十一条 赔偿义务机关向赔偿请求人支付国家赔偿费用之日起30日内,应当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责令有关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或者向有关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国家赔偿费用。

  赔偿义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决定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有关财政部门。

  第十二条 作出赔偿决定的机关追回的国家赔偿费用,有关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承担或者被追偿的国家赔偿费用,依照财政收入收缴的规定及时上缴财政部门。

  第十三条 赔偿义务机关责令有关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国家赔偿费用或者向有关工作人员追偿国家赔偿费用按以下规定确定:

  (一)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规定应当承担30%直至全部国家赔偿费用;

  (二)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应当追偿50%直至全部国家赔偿费用。

  个人承担或者被追偿的国家赔偿费用不得超过其个人在作出赔偿决定时的当年工资收入的2倍。

  第十四条 赔偿义务机关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的国家赔偿费用或者向有关工作人员追偿的国家赔偿费用,可以采取一次或者多次缴纳的方式。对个人进行分次缴纳的,可从每月工资收入中扣缴,但每次扣缴额不得超过其月工资收入的30%,个人主动认缴的除外。

  第十五条 赔偿义务机关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对责令承担或者追偿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责令承担或者追偿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复核,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十六条 赔偿义务机关、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国务院《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理、处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1999年2月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四川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严正申明:未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本站出处链接,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近日有不法分子严重侵犯本站权益,已走法律程序!
  • 2022年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最新全文

    2021-11-30

     2022年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文  (2017年12月1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7月30日河南

  • 2022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修正全文

    2021-12-01

      2022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修正全文  (2002年9月6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3日北京

  • 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2022修正【全文】

    2021-12-01

      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2022修正【全文】  (2009年7月25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9月24日北

  • 2022天津市消防条例修订【全文】

    2021-12-01

      2022天津市消防条例修订【全文】  (2009年11月19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1年9月27日天津市第

  • 2022天津市促进智能制造发展条例全文

    2021-12-01

      2022天津市促进智能制造发展条例全文  (2021年9月27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

  • 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22最新

    2022-01-15

    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22最新(2000年9月22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2年9月28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第三章参加选举村民的登记第四章候选人的产生第五章投票选举第六章罢免、辞职和补选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

  • 2022年天津市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若干规定全文

    2022-01-15

    2022年天津市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若干规定全文(2020年12月1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规范网络传播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虚假信息治理活动,适用本规定。国家对网络虚假信息治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市网络虚

  •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2全文

    2022-01-15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2全文(2011年11月18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11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减量与分类第四章收集、运输与处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乡环境,

  •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2022修正

    2022-01-18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2022修正(2012年5月24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9月26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21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

  • 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2022最新

    2022-01-18

    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2022最新(2018年12月27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9年1月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租赁和治安管理第三章消防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正【全文】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正【全文】(2017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及设施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服务企业第五章物业管理与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七章监督

  •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订【全文】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订【全文】(2012年3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服务区域及设施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一节业主第二节业主大会第三节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服务人第五章物业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

  • 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2024最新

    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2024最新(2005年9月9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12月23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17年12月1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国家、

  • 2023年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最新【全文】

    2023年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最新【全文】(2009年10月23日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9年11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养犬管理,维护市容环境和公共秩序,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为及对养犬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警用、搜救

  • 河北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最新版【全文】

    河北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最新版【全文】(2014年1月2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3号公布根据2022年1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1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

  • 山东省供热条例2022最新【全文】

    山东省供热条例2022最新【全文】(2014年3月28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12月3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

  •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2003年1月16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9月26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

  • 2023年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

    2023年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2009年5月21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9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根据2021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四章前期物业管理

  •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2022年新法规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2022年新法规(2020年3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三章前期物业第四章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一节业主和业主大会第二节业主委员会第三节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五章物业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构建党建引领社区治理框架下的物业管理体系,建设和谐宜居社区,规范物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