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26日湖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公布 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电动自行车(含蓄电池、充电器)道路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指导和监督管理等职责。
南太湖新区管理委员会根据授权、委托,在所辖区域内履行区县人民政府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辖区内电动自行车的安全管理,组织开展安全检查,督促辖区内单位落实电动自行车安全责任。
第四条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推进。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制定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依法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和充电设施的设置情况,以及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的登记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充电器、蓄电池等产品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和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邮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电动自行车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工作实践,开展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道路交通、消防安全意识。
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应当加强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的公益宣传。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群众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普及电动自行车安全知识,协助开展安全检查和日常巡查。
鼓励将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要求依法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业主管理规约等。
第六条 在本市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和省有关要求,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
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如实建立货源与销售台账,向购买者提供车辆合格证明和发票,告知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禁止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或者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禁止销售拼装、加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
第七条 在维修过程中,电动自行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改变车辆外形特征与主要技术参数,不得提供、使用超标电池、劣质电池。
禁止电动自行车使用梯次利用锂离子电池。
第八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发展和改革、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电动自行车使用的铅蓄电池等电池产品推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废旧铅蓄电池回收处置的监督管理。
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锂离子蓄电池的回收和综合利用体系建设。
商务、经济和信息化、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回收企业做好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的回收和分类处置工作。
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等产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废旧电池回收利用体系,在销售、维修等环节采取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废旧电池,并依法贮存、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置。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或者使用者应当将废旧电池送交电动自行车销售者、维修单位或者其他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不得随意丢弃。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电动自行车实施下列加装、拼装、改装行为:
(一)加装、改装电动机和蓄电池组等动力装置,或者更换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机和蓄电池组等动力装置,影响车辆安全性能的;
(二)加装、改装车篷、车厢、座位等改变外形结构的装置妨碍安全驾驶的;
(三)拆除或者改动限速装置,导致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
(四)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妨碍电动自行车安全性能的加装、拼装、改装行为。
禁止驾驶前款所列加装、拼装、改装情形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正确佩戴安全头盔,遵守道路交通规定,做到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第十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并落实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换电场所的配置、使用、建设标准,指导本市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配套建设。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落实新建项目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规模的配建要求。
车站、医院、商场、学校、展览馆、体育场馆、公园等公共建筑、公共场所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和标准,配套规划、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换电场地及设施。
已建住宅小区、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增建、改建、扩建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因受客观条件限制,暂时难以建成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的,可以依法统一划定相对独立的安全区域,设置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临时集中充电点。
住宅小区应当设置具备定时充电、自动断电、故障报警等安全充电功能的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因客观条件无法设置的,应当划出一定的安全区域,进行集中管理。
第十一条 电动自行车集中使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充电、换电管理流程规范,防范和减少安全事故。
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邮政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加强指导、督促互联网租赁、外卖、快递等电动自行车集中使用企业规范管理充电、换电。
支持推广“以换代充”模式使用电动自行车。
第十二条 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置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充电异常自动断电、电池故障自动断电、过载保护、短路保护等功能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
第十三条 电动自行车使用者应当遵守消防安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以及高层建筑内的公共门厅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
(二)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充电;
(三)在未与门厅、电梯厅、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进行有效防火分隔的架空层,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
(四)占用间距、消防车通道或者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停放电动自行车;
(五)携带电动自行车或者其蓄电池进入乘客电梯、公共交通工具;
(六)其他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
鼓励在住宅小区、高层民用建筑内的电梯安装电动自行车(蓄电池)进入电梯的梯阻系统。
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人、管理单位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的消防安全实施管理,加强防火检查和夜间巡查,及时劝阻和制止电动自行车在公共区域违规停放、充电的行为。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所在辖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消防救援机构报告。
没有物业服务人或者管理单位的,所在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确定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管理人员,落实管理责任。
第十五条 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管理者、充电设施服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建立保障用电安全的制度和措施,设置专用插座,安装漏电保护等安全装置,并做好专人日常维护、巡查检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设置具有通讯传输、有序充电、远程监测等功能的智能化充电设施,构建全市统一的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服务信息化数据平台。
第十七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根据当地道路交通、公众出行等实际情况,制定公共电动自行车和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投放政策,明确允许投放的种类、范围、数量和相关管理要求,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企业应当投放和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以及充电、换电设施,按照要求设置电子围栏规范停放、定期检测,配备管理人员,对投放车辆进行维护、保养、调度,及时整理违规停放车辆,不得妨碍道路通行。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2022年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文 (2017年12月1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7月30日河南
2022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修正全文 (2002年9月6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3日北京
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2022修正【全文】 (2009年7月25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9月24日北
2022天津市消防条例修订【全文】 (2009年11月19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1年9月27日天津市第
2022天津市促进智能制造发展条例全文 (2021年9月27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
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22最新(2000年9月22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2年9月28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第三章参加选举村民的登记第四章候选人的产生第五章投票选举第六章罢免、辞职和补选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
2022年天津市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若干规定全文(2020年12月1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规范网络传播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虚假信息治理活动,适用本规定。国家对网络虚假信息治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市网络虚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2全文(2011年11月18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11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减量与分类第四章收集、运输与处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乡环境,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2022修正(2012年5月24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9月26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21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
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2022最新(2018年12月27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9年1月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租赁和治安管理第三章消防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正【全文】(2017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及设施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服务企业第五章物业管理与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七章监督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订【全文】(2012年3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服务区域及设施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一节业主第二节业主大会第三节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服务人第五章物业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
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2024最新(2005年9月9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12月23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17年12月1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国家、
2023年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最新【全文】(2009年10月23日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9年11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养犬管理,维护市容环境和公共秩序,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为及对养犬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警用、搜救
河北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最新版【全文】(2014年1月2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3号公布根据2022年1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1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
山东省供热条例2022最新【全文】(2014年3月28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12月3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
2023年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2009年5月21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9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根据2021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四章前期物业管理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2003年1月16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9月26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
2023年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最新修正【全文】(1999年7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11月26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2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