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1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0号公布 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务服务,提高行政效能和政务服务水平,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政务服务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利用实体政务服务平台或者电子政务服务平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办理有关事项的活动。
第四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政务服务部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应当遵循高效、便民、规范、廉洁的原则。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服务对象),享有接受和监督政务服务的权利。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务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保障实体政务服务平台、电子政务服务平台(以下统称政务服务平台)等政务服务建设、运行和管理经费。
第六条 各级政务服务部门具体承担政务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协调、指导、监督本级政务服务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政务服务,承担政务服务人员日常管理、考核、服务规范化培训等工作。
第二章 政务服务保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务服务队伍建设。
政务服务部门选派的人员(以下统称政务服务人员)应当胜任政务服务工作,选派人员数量应当与政务服务工作量相适应,并实行定期交错轮换,轮换时限原则上不少于两年。
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和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务服务人员的培训。
第八条 政务服务部门派驻实体政务服务平台的内设机构,代表本部门依法办理政务服务事项。
前款规定机构的负责人为政务服务部门派驻实体政务服务平台的首席代表,负责组织本部门政务服务人员依法受理、办理政务服务事项。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政务服务需要,完善政务服务场所和设施。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务服务信息化建设,推进政务信息系统互联和公共数据共享,实现互联网与政务服务融合。
自治区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单位制定完善全区政务服务信息化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场所和设备。
第十二条 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监督实施政务服务标准和规范,推进政务服务科学化、制度化、标准化建设。
第三章 政务服务运行
第十三条 政务服务事项应当纳入实体政务服务平台办理;不适宜纳入实体政务服务平台办理的,由政务服务部门说明理由,政务服务管理机构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政务服务部门派出机构的政务服务事项应当纳入驻在地实体政务服务平台办理;不纳入的,由政务服务部门商同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决定。
未纳入实体政务服务平台的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应当接受同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的指导、监督。
中央驻宁单位应当将有关服务事项纳入驻在地政务服务平台办理。
第十四条 未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不纳入实体政务服务平台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报同级人民政府处理。
第十五条 政务服务事项数量少的政务服务部门,可以委托政务服务管理机构或者由政务服务管理机构组织相关政务服务部门代为受理。
第十六条 政务服务事项实行目录管理。
政务服务部门应当提出本部门的全部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及说明,由政务服务管理机构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政务服务事项总目录,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开。
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对因承接、下放、取消、调整等事由依法变动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的,由政务服务管理机构会同相关部门审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及时更新。
第十七条 政务服务部门应当优化政务服务事项流程、明确政务服务规范。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对政务服务事项流程设置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以及政务服务规范的确定、变更进行审查确认,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服务对象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书面(包括电子方式)告知服务对象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必要时予以解释说明。
能够通过电子政务服务平台办理的,不得要求服务对象通过实体政务服务平台办理。
第十九条 申请事项属于政务服务部门职权范围、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当场向服务对象出具注明受理日期、加盖印章的书面凭证。
通过电子政务服务平台接收申请的,政务服务部门应当于收到申请的次日在电子政务服务平台生成受理通知;有非政务服务人员主观因素障碍的,障碍消除的次日在电子政务服务平台生成受理通知。
不受理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说明理由、注明日期、加盖印章的书面(包括电子方式)凭证。
第二十条 依法只需要审核申请材料形式要件的,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当场办结。
依法需要审核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第二十一条 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建立健全并联办理、联审联办工作制度。
一个政务服务事项涉及两个以上政务服务部门的,由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协调、督促相关政务服务部门统一受理、并联办理、限时办结。
需要两级以上人民政府政务服务部门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指导、协调和监督政务服务部门上下联审联办。
第二十二条 政务服务部门可以根据特定服务对象的要求,提供预约、上门服务等特定服务,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协调政务服务部门建立健全特定服务相关工作制度。
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协调并支持商业银行在实体政务服务平台设立窗口,方便政务服务。
第二十三条 政务服务部门办结申请事项后,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出具或者送达有关文书或者证件;不符合条件的,依法出具不予办理文书(包括电子形式)并告知不予办理的理由。
第四章 考核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务服务的考核制度。
政务服务管理机构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对本级政务服务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工作进行考核。
考核优秀的政务服务人员,政务服务管理机构或者政务服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政务服务工作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和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务服务的服务对象评价制度。
第二十六条 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政务服务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实行全程跟踪、预警、督办和内部行政效能电子监察。
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定期通报政务服务工作情况。
第二十七条 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受理服务对象的投诉、举报,并及时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核实、处理、答复。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政务服务部门及其政务服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政务服务事项应当纳入政务服务平台而不纳入的;
(二)未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在政务服务平台之外受理政务服务申请的;
(三)继续办理已经取消的政务服务事项的;
(四)擅自对保留的政务服务事项增加审批环节和申报材料的;
(五)有其他违犯政务服务规定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 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乡(镇、街道),村(社区)便民服务机构的建设管理及工作运行,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2022年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文 (2017年12月1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7月30日河南
2022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修正全文 (2002年9月6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3日北京
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2022修正【全文】 (2009年7月25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9月24日北
2022天津市消防条例修订【全文】 (2009年11月19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1年9月27日天津市第
2022天津市促进智能制造发展条例全文 (2021年9月27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
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22最新(2000年9月22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2年9月28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第三章参加选举村民的登记第四章候选人的产生第五章投票选举第六章罢免、辞职和补选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
2022年天津市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若干规定全文(2020年12月1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规范网络传播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虚假信息治理活动,适用本规定。国家对网络虚假信息治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市网络虚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2全文(2011年11月18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11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减量与分类第四章收集、运输与处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乡环境,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2022修正(2012年5月24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9月26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21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
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2022最新(2018年12月27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9年1月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租赁和治安管理第三章消防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正【全文】(2017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及设施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服务企业第五章物业管理与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七章监督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订【全文】(2012年3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服务区域及设施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一节业主第二节业主大会第三节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服务人第五章物业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
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2024最新(2005年9月9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12月23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17年12月1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国家、
2023年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最新【全文】(2009年10月23日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9年11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养犬管理,维护市容环境和公共秩序,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为及对养犬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警用、搜救
河北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最新版【全文】(2014年1月2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3号公布根据2022年1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1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
山东省供热条例2022最新【全文】(2014年3月28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12月3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2003年1月16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9月26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
2023年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2009年5月21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9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根据2021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四章前期物业管理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2022年新法规(2020年3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三章前期物业第四章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一节业主和业主大会第二节业主委员会第三节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五章物业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构建党建引领社区治理框架下的物业管理体系,建设和谐宜居社区,规范物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