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殡葬管理规定》业经2024年12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1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吕志成
2024年12月25日
(2024年12月25日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01号公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深化殡葬改革,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保护土地资源,提高全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殡葬管理坚持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四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基本殡葬公共服务体系,加大殡葬基础设施建设、基本殡葬服务和殡葬管理工作经费保障力度。
第五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民族和宗教、公安、自然资源、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殡葬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殡葬改革、移风易俗的宣传活动。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在本单位或者本辖区开展有关殡葬活动移风易俗的宣传教育工作。
殡葬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提高自身素质,引导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
第七条 市民政、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加强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工作,建立人口死亡信息交换和共享机制。
第八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公益性公墓建设和运营的资金投入。
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采取捐建、捐助方式参与公益性公墓建设。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在公墓外散建的坟墓迁入公益性公墓集中安葬。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修建公墓和其他骨灰存放设施。
建设公墓应当选用荒山瘠地,不得占用耕地。
下列地区不得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第十条 新建用于集中安葬骨灰的公墓绿化覆盖面积应当不低于墓园总面积的70%,并提供树葬、骨灰存放、小型墓等多样化的节地生态安葬方式。
第十一条 新建用于集中安葬骨灰的公墓每个墓位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墓碑连同底座的高度不得超过地面1.2米。有特殊丧葬习俗的少数民族,土葬墓位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
第十二条 办理遗体接运、存放、火化手续,应当提供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
第十三条 遗体接运,除特殊情况外,应当由殡仪馆、殡仪服务站承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承办。
接运遗体的殡仪车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并喷涂专用标志。
第十四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死亡的人员,遗体应当在本市火化。国家、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实行土葬的,应当在指定的地点埋葬。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患甲类传染病、炭疽死亡的遗体,应当依法立即进行卫生处理,在死亡24小时内火化。患其他传染病死亡的遗体,必要时,应当进行卫生处理后火化或者按照规定深埋。
第十五条 遗体火化后的骨灰可以在殡仪馆、骨灰堂、公墓内寄存或者安葬,不得将骨灰装棺埋葬。
市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奖补机制,鼓励采用海葬、树葬、格位存放等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生态安葬方式。
第十六条 办理丧事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城市户外搭灵棚、设灵堂;
(二)在城市高音播放或者吹奏哀乐;
(三)在城市道路、广场、公园、居民小区等公共场所,焚烧冥纸、冥钞和在出殡途中抛撒纸钱、纸花等;
(四)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宗教场所以外作道场;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公墓运营单位应当提供高效便捷的祭扫服务,倡导文明、低碳、安全祭扫,推广集体共祭、家庭追思、植树献花等祭扫方式。
第十八条 遗体接运、存放、火化,骨灰寄存等基本殡葬服务和公益性公墓的墓位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并适时调整。
经营性公墓的墓位价格实行市场调节。经营性公墓运营单位应当在确定墓位价格后10日内,报所在地区、县(市)民政部门备案,接受物价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价格干预措施,不得哄抬墓位价格和进行价格欺诈。
第十九条 市民政、民族和宗教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完善惠民殡葬制度,并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扩大惠民范围。
第二十条 公益性公墓应当在墓区内设立免费区,并采取其他减免优惠措施,所需资金由市和区、县(市)公共财政予以保障。
下列人员亡故后选择在免费区安葬的,免除全部费用:
(一)见义勇为牺牲人员;
(二)遗体器官捐献人员;
(三)城乡特困人员;
(四)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
(五)低保边缘家庭成员;
(六)属于优抚对象,但未享受国家丧葬费补贴的人员;
(七)无法查实身份、住所、工作单位和社会关系人员;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人员。
有特殊丧葬习俗的少数民族,符合土葬优惠条件的,按照有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一条 殡仪馆应当加强对殡葬服务设施、场所的管理,及时更新、改造陈旧的火化设备和污染净化处理装置。
公墓运营单位应当在服务区显著位置公示有效的设立凭证和公墓性质、墓地使用年限、收费标准和依据及减免措施、服务地域、服务项目、办事流程、服务规范、投诉方式等。
第二十二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利于城市发展和殡葬改革的原则,依法规划殡仪用品经营区域。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市和区、县(市)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殡葬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2001年8月28日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公布,根据2012年6月25日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35号修改的《沈阳市殡葬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2022年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文 (2017年12月1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7月30日河南
2022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修正全文 (2002年9月6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3日北京
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2022修正【全文】 (2009年7月25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9月24日北
2022天津市消防条例修订【全文】 (2009年11月19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1年9月27日天津市第
2022天津市促进智能制造发展条例全文 (2021年9月27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
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22最新(2000年9月22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2年9月28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第三章参加选举村民的登记第四章候选人的产生第五章投票选举第六章罢免、辞职和补选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
2022年天津市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若干规定全文(2020年12月1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规范网络传播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虚假信息治理活动,适用本规定。国家对网络虚假信息治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市网络虚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2全文(2011年11月18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11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减量与分类第四章收集、运输与处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乡环境,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2022修正(2012年5月24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9月26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21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
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2022最新(2018年12月27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9年1月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租赁和治安管理第三章消防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正【全文】(2017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及设施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服务企业第五章物业管理与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七章监督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订【全文】(2012年3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服务区域及设施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一节业主第二节业主大会第三节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服务人第五章物业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
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2024最新(2005年9月9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12月23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17年12月1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国家、
2023年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最新【全文】(2009年10月23日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9年11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养犬管理,维护市容环境和公共秩序,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为及对养犬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警用、搜救
河北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最新版【全文】(2014年1月2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3号公布根据2022年1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1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
山东省供热条例2022最新【全文】(2014年3月28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12月3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2003年1月16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9月26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
2023年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2009年5月21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9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根据2021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四章前期物业管理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2022年新法规(2020年3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三章前期物业第四章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一节业主和业主大会第二节业主委员会第三节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五章物业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构建党建引领社区治理框架下的物业管理体系,建设和谐宜居社区,规范物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