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30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69号公布 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拥军优属工作,促进军政军民团结,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辽宁省拥军优属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拥军优属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拥军优属工作,将拥军优属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抚恤优待对象纳入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将拥军优属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市及区(市)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拥军优属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本规定的具体实施、协调等工作。
市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根据授权,负责管理区域内拥军优属工作。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应当依法履行拥军优属职责和义务。
第六条 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优抚对象,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
报刊、广播、电视、新闻网站等媒体应当加强拥军优属公益宣传,增强全民国防观念,营造拥军优属的社会风尚。
第七条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将拥军优属纳入爱国主义教育、国防教育、社会建设内容,及时协调和处理拥军优属工作和军地关系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拥军职责,做好下列工作:
(一)加强驻军营区、军事设施周边区域规划建设管理和环境保护,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保障军队驻地安全;
(二)根据驻军实际,配合海事部门划定禁航区和安全作业区等海上交通功能区域,确保部队舰(船)艇海上航行、战备训练和渔民海上作业安全;
(三)建立联系驻军制度,在建军节、春节等重要节日及部队执行重要任务期间组织走访慰问等;
(四)保障驻军粮油、水电、燃料、副食品等物资供应,加强军粮供应站(点)、军供站建设;
(五)支持配合部队执行战备执勤、处置突发事件、训练演习、国防施工、教学科研等任务,为其提供物资、交通运输、医疗卫生、信息等必要保障,并保守军事秘密;
(六)根据拥军职责应当开展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通信、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应当保障军事通信畅通和军用装备物资、军事人员运输迅速准确,并做好安全保密工作。
第十条 军事设施由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与有关军事机关建立军地军事设施保护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军事设施保护工作中的问题。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 现役军人在部队荣获勋章、荣誉称号以及立功的,其家庭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送喜报、慰问其家庭,并组织做好宣传工作,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在服现役期间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的,由区(市)县人民政府将名录载入地方志。
依法应当悬挂光荣牌的家庭,由市及区(市)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有关军事机关组织悬挂。
第十二条 义务兵入伍地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向服现役期间的义务兵家庭,按时足额发放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第十三条 市及区(市)县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指导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做好抚恤优待对象的法律援助和服务工作,法律服务机构优先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机构依法为抚恤优待对象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服务。
第十四条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按照移交接收计划,做好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完成退役军人安置任务。
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应当接受安置。
第十五条 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由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省、市的规定接收安置和服务管理,落实其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第十六条 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政府推动、政策优先、需求引导、社会支持的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体系,保障退役军人在享受普惠性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公共服务基础上再给予特殊优待。
第十七条 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支持本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开展退役军人适应性培训、退役后职业技能培训等。
第十八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种公路、桥梁、渡口、隧道对军车免收通行费,各类停车场应当为军车停放提供便利,并免收停车费。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部队摊派费用,不得擅自要求部队提供支援和支持。
第二十条 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享受公民普惠待遇的同时,享受相应的抚恤优待待遇。
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困难军人家庭提供援助服务。
第二十一条 现役军人配偶与军人两地分居的,配偶所在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探亲假,探亲期间的工资、奖金正常发放,福利待遇不变,不得因其享受探亲假期为由辞退、解聘或者以其他方式解除劳动关系。
第二十二条 公立医疗机构应当为现役军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烈士遗属、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老复员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设立优先窗口,提供普通门诊优先挂号、取药、缴费、检查、住院服务。鼓励民营医疗机构为军人军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就医提供优先服务。
社区医疗服务机构应当优先为伤病残、老龄优抚对象提供家庭医生签约和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第二十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车站、港口、机场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立明显的军人优先标志,合理规划设置军人优先窗口、军人优先通道和军人等候室(席)。
现役军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烈士遗属、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本市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高铁)、轮船、客运班车以及民航班机时,优先购买车(船)票或值机、安检、乘车(船、机),可以使用优先通道(窗口),随同出行的家属可以一同享受优先服务。
残疾军人持有效证件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以及民航班机,按照规定享受减收正常票价百分之五十的优待。
第二十四条 现役军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烈士遗属、残疾军人持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参观游览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公园、展览馆、名胜古迹、景区,免购门票。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参观游览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公园、展览馆、名胜古迹、景区,可以按规定享受减免门票等优待。
第二十五条 现役军人子女入读、入托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普惠性幼儿园,可以在本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父母居住地、部队驻地入学,享受当地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
各类公立学校、公办幼儿园对现役军人子女的入学、入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
抚恤优待对象及其子女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享受教育优待。
第二十六条 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招录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可以适当放宽退役军人年龄和学历条件。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设置一定数量的定向招聘普通高校大学生退役士兵岗位,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退役军人和随军家属应当提供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
城乡基层组织以及各类社会服务等岗位选聘人员,在制定招聘计划时应当合理设置安排退役军人岗位比例,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拔和使用退役军人。
第二十七条 鼓励企业吸纳退役军人就业,对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税费减免和社保补贴。
接收退役军人的单位在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退役军人。
第二十八条 市及区(市)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设立退役军人窗口或者优先接待退役军人,免费为其提供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等服务。
鼓励人力资源企业和社会组织为退役军人提供免费或者优惠的职业介绍等服务。
第二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退役军人参加学历教育,通过中高职教育、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教育途径提升学历。
第三十条 鼓励政府投资或者与社会共建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等场所设立专区,优先吸纳退役军人入驻创业,并按有关规定给予费用减免或者补贴。
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享受金融税收优惠。
第三十一条 在拥军优属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2015年5月8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大连市拥军优属规定》(市政府令第1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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