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司法局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
印发《天津市法律援助补贴办法》的通知
各区司法局、财政局:
现将《天津市法律援助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天津市司法局 天津市财政局
2024年12月27日
第一条 为促进法律援助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天津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司法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司发通〔2019〕2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法律援助补贴,是指法律援助机构按照规定支付给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等法律援助事项承办人员(不含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具有公职身份的法律服务人员)的费用。
第三条 根据法律援助的不同服务形式,法律援助补贴标准可以分为办案补贴标准、值班律师法律帮助补贴标准、法律咨询补贴标准。
办案补贴标准,是指办理民事、刑事、行政代理或辩护法律援助案件的补贴标准,由直接费用和基本劳务费用组成,按件计算,同一事项处于不同阶段法律程序的,每一阶段按一件案件计算。
值班律师法律帮助补贴标准,是指法律援助机构派驻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等场所的值班律师,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转交法律援助申请等法律帮助的补贴标准,按工作日计算。
值班律师为认罪认罚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的补贴标准,各区可以结合本区实际情况按件或者按工作日择一计算。
法律咨询补贴标准,是指提供接待来访、接听电话、在线解答咨询服务的补贴标准,按工作日计算。
第四条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按照办案阶段,分别确定补贴标准:
(一)侦查阶段每件补贴1500元;
(二)审查起诉阶段每件补贴1500元;
(三)审判阶段每件补贴2900元;
(四)办理死刑复核法律援助案件,每件补贴3500元;
(五)为同一犯罪嫌疑人提供刑事辩护的同时,代理附带民事诉讼的,以刑事案件补贴标准为基础,增加补贴20%。
第五条 民事案件按照以下情形,分别确定补贴标准:
(一)民事诉讼案件,审判阶段每件补贴3500元;
(二)劳动仲裁案件,每件补贴2500元;
(三)民事执行案件,每件补贴1500元;
(四)为刑事案件被害人代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每件补贴2000元。
第六条 行政案件或者国家赔偿案件,每件补贴3500元。
第七条 律师代理再审案件,以相应案件类型和办理阶段确定补贴标准。
第八条 在同一案件中,为2个以上受援人进行代理的或针对同一单位或个人提出的,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的2个以上群体性法律援助案件,且仲裁机构、法院决定合并仲裁、审理或执行的,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同一法律服务机构承办的,以相应案件标准为基数,每增加一个受援人或增加一个案件,增加补贴25%,每件群体性案件补贴最多不超过15000元。对于受援人数较多的群体性法律援助案件, 应按照受援人的数量合理决定指派法律援助承办人员的数量。
经法律援助机构认定为重大、疑难、复杂的法律援助案件,每件补贴可以按照本办法相应补贴增加50%支付。
第九条 法律援助人员承办的案件被依法终止法律援助的,尚未开展实质性工作的,不予支付补贴。已开展实质性工作的,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核,可根据法律援助事项类型和所处阶段,按照本办法相应补贴的50%支付。
第十条 法律援助机构派驻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等场所的值班律师,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转交法律援助申请等法律帮助的补贴标准,每人每天补贴400元。
值班律师为认罪认罚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按件发放补贴,每件补贴200元。
第十一条 法律援助机构安排法律服务人员接待来访、接听电话、在线解答咨询服务等,每人每天补贴400元。
法律服务人员在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接待来访、接听电话、在线解答咨询服务等的补贴标准,可参照以上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中发生的翻译费,应当列入法律援助业务经费,由法律援助机构核实后,据实报销。
第十三条 承办的法律援助事务,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办的情形,应当先由指派案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委托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法律援助机构协助办理,对确需赴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办理法律援助事务的,应报请法律援助机构同意,对于异地办案产生的费用,参照党政机关差旅费中交通费标准据实报销,在法律援助业务经费中列支。
第十四条 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应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依法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案件办理结束后,应当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并自结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结案归档材料。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法律援助人员提交的结案归档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审查,并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法律援助补贴。
第十五条 法律援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付补贴:
(一)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终止实施法律援助的;
(二)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收取受援人财物的;
(三)经查实不依法履行职责而被更换的;
(四)经法律援助机构或其他部门对法律援助事项监督检查,认为严重不负责任给受援人造成损失的;
(五)结案归档时所提交的材料不符合本市法律援助立卷归档要求,经修正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或拖延不归卷的;
(六)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被受援人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第十六条 法律援助机构实行办案补贴与服务质量挂钩的差别补贴,根据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价情况,对存在质量问题的案件在督促整改的基础上,酌情扣减部分办案补贴支付。
第十七条 法律援助经费应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相关经费保障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严格按照规定标准及时、足额支付,不得截留,促进法律援助事业健康发展。
第十八条 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法律援助资金使用、案件办理、质量考核结果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法律援助机构。各区根据本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法律援助工作实际,可由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本区现行补贴标准基础之上予以调整,并报市级司法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法律援助补贴标准实行动态调整。法律援助事项直接费用、基本劳务费用等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当及时调整法律援助补贴标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2019年12月19日印发的《天津市法律援助补贴办法》(津司行规〔2019〕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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