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21日生态环境部令第38号公布,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履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及其修正案,加强对我国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根据《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口列入《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活动。
《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和公布。
第三条 国家对列入《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
第四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海关总署联合设立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机构。
第五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进展情况,商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确定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年度进出口配额总量,并在每年12月20日前公布下一年度进出口配额总量。
第六条 进出口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单位(以下简称进出口单位),应当向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机构申请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配额(以下简称进出口配额),领取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审批单(以下简称进出口审批单)。
第七条 进出口单位应当在每年10月31日前向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机构申请下一年度进出口配额。
进出口单位申请进出口配额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进出口配额申请书;
(二)年度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计划表;
(三)初次申请进出口配额的进出口单位,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
未按时提交上述材料的,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机构不予受理进出口配额申请。
第八条 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机构在核定进出口单位的年度进出口配额申请时,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一)遵守法律法规情况;
(二)上一年度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计划及进出口配额完成情况;
(三)其他影响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的因素。
第九条 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机构应当在每年12月20日前对进出口配额做出发放与否的决定,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在年度进出口配额指标内,进出口单位需要进出口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应当向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机构申请领取进出口审批单。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出口单位可以直接向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机构申请领取进出口审批单:
(一)消耗臭氧层物质作为原料用途使用的;
(二)实验室为了实验分析少量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
(三)海关为了防止有害生物传入传出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实施检疫的;
(四)消耗臭氧层物质来源为回收的;
(五)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可以直接申请领取进出口审批单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进出口单位申请领取进出口审批单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申请书;
(二)对外贸易合同或者订单等相关材料,以及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单位的供货证明;
(三)特殊用途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出口,出口单位应当提交进口国政府部门出具的进口许可证或者其他官方批准文件等材料;
(四)初次申请领取进出口审批单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
(五)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向申请单位核发进出口审批单,并对获准核发进出口审批单的进出口单位名单进行公告;未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进出口审批单有效期最长为九十日,不得超期或者跨年度使用。
第十四条 进出口单位应当凭进出口审批单,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受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委托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许可证(以下简称进出口许可证)。
进出口许可证实行一批一证制。每份进出口许可证只能报关使用一次,当年有效,不得跨年度使用。
进出口许可证的申领和管理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进出口单位凭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进出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通关手续。
第十六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进出口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进出口审批单、进出口许可证。
消耗臭氧层物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内其他区域之间进出的,或者在上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的,不需要申请领取进出口审批单、进出口许可证。
第十七条 进出口单位应当按照进出口许可证载明的内容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进出口活动。发生与进出口许可证载明的内容不符的情形的,进出口单位应当重新申请领取进出口许可证。
第十八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建立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数据信息管理系统,收集、汇总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进出口数据信息。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海关总署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通报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进出口单位信息和违法情况等信息。
第十九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海关等有关部门有权依法对进出口单位的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资料,不得拒绝和阻碍。检查机关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条 进出口单位当年不能足额使用的进出口配额,应当于当年10月31日前报告并交还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机构。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年度进出口配额进行调整分配。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进出口配额申请书、年度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计划表、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申请书、进出口审批单等文件格式,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海关总署依职责分工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商务部、海关总署令第26号)同时废止。
信访条例2022最新全文 (2005年1月5日国务院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5年1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1号公布 自2005年5月1日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2最新修订【全文】 (2004年5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7号公布 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
地下水管理条例2022最新【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下水管理,防治地下水超采和污染,保障地下水质量和可持续利用
2022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最新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维护网络安全,根据《中华人民
2022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最新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建设工程抗震防灾能力,降低地震灾害风险,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2022最新(1999年5月5日国务院批准1999年6月7日国家档案局发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档案法》第二条所称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属于国家所有的,由国家档案局会同国家有关部门确定具体范围;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2修订【全文】(2004年5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7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粮食流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22最新(2007年5月23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5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9号公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领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2修订【全文】(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2021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制定本
2022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最新【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建设工程抗震防灾能力,降低地震灾害风险,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抗震的勘察、设计、施工、鉴定、加固、维护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建设工程抗震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设防、突出重点的原则。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最新版【全文】(2008年9月3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8年9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第
2022年物业管理条例修订【全文】(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根据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最新【全文】(2014年1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6号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第三条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修订【全文】(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公布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第
物业管理条例2022年新法规(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根据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
202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全文(2008年9月3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8年9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第三条依法成
工伤保险条例全文(2022最新)(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
宗教事务条例2022全文(2004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6号公布2017年6月14日国务院第17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17年8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6号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组织或者个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23最新【全文】(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