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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工作规则2025全文

来源:律科网整理 2025-06-02 13:42:54 人看过
(2023年6月21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有效期至2028年6月20日)体办规字〔2023〕7号各厅、司、局,各直属单位,有关全国性体育社会组织:新修订的《国家体育总局工作规则》已经国家体育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为保障总局工作规范有序高效运转、有效履行政府职能,现将《国家体育总局工作规则》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体育总局2023年6月21日国家体育总局工作规则2025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

  (2023年6月21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有效期至2028年6月20日)

  体办规字〔2023〕7号

  各厅、司、局,各直属单位,有关全国性体育社会组织:

  新修订的《国家体育总局工作规则》已经国家体育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为保障总局工作规范有序高效运转、有效履行政府职能,现将《国家体育总局工作规则》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体育总局

  2023年6月21日

     国家体育总局工作规则2025全文

国家体育总局工作规则2025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国务院赋予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总局)的职责,推进总局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国务院工作规则》,结合总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总局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体育工作的决策部署,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以增强人民体质、提高全民族身体素质和生活质量为目标,充分发挥体育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加强青少年体育工作,促进群众体育和竞技体育全面发展,加快建设体育强国。

  第三条总局工作人员要旗帜鲜明讲政治,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胸怀“两个大局”、牢记“国之大者”,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把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贯彻落实到体育工作各个方面。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总局主管全国体育工作,弘扬中华体育精神,培育中华体育文化,发展体育运动,增强人民体质,以全民健身为基础,普及与提高相结合,推动体育事业均衡、充分发展,推进体育强国和健康中国建设。

  第五条总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总局的全面工作。副局长协助局长工作,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工作任务,并可代表总局进行外事活动。

  局长离京出差(出访)、休假期间,经局长同意,依照排序由在京的副局长主持工作,代行局长职责。

  第六条总局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按照工作职责负责本部门工作。各部门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拟定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第七条总局直属事业单位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体育科学研究所、体育文化发展中心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北京体育大学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各单位在职责范围内行使职能,承担责任,并接受总局职能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各部门(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团结统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总局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工作原则

  第九条坚持党的领导。总局坚决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落实党中央关于体育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和完善党领导体育事业发展的体制机制,完善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机制,健全和落实请示报告制度,各项体育工作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情况及时向党中央请示报告。

  第十条坚持人民至上。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各项体育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第十一条坚持依法行政。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加强体育法治建设,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充分发挥法律在体育改革发展中的制度引领和法治保障作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体育工作实际,适时制定、修改或废止体育领域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断健全和完善体育法律规范体系。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执法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把体育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坚持科学民主。强化系统观念,增强工作的前瞻性、整体性、协同性。全面落实重大决策程序制度,加强调查研究、科学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体育领域重要规划、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等,应当充分评估论证,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听取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建立健全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制度,加强后评估,不断提高决策质量。

  第十三条坚持守正创新。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突出问题导向、效果导向,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一切从实际出发,着力解决体育事业改革发展稳定中的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加强数字政府、数字体育建设,推动流程优化、模式创新,不断提高工作效能。

  第十四条坚持清正廉洁。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和廉洁从政规定,勇于自我革命,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反腐,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全面加强廉洁政府建设,推动形成清清爽爽的同志关系、规规矩矩的上下级关系、亲清统一的新型政商关系,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建设廉洁体育,全面加强体育行业作风建设。狠抓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工作,坚决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严肃查处违纪违规问题,大力营造崇尚清廉、公平公正的体育发展环境。

  第四章 监督制度

  第十五条总局要自觉接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和全国政协的民主监督。认真办理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落实办理责任和时限,办理结果应公开尽公开。

  第十六条总局公职人员要自觉接受国家监察机关的监督。总局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监督,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国务院报告。

  第十七条总局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依法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加强政策解读,认真调查核实处理有关情况,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第十八条总局要认真倾听人民群众建议、意见和要求,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总局领导及各部门(单位)负责人要亲自阅批群众来信,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第五章 会议制度

  第十九条总局实行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全国性工作会议和专业会议等会议制度。

  第二十条局务会议由局长或局长授权的副局长主持召开,副局长、驻体育总局纪检监察组组长、各厅司局主要负责人参加。驻体育总局纪检监察组可派员列席会议。会议视情况召开,根据议题确定列席人员。

  局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讨论由总局拟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或修改草案;研究相关法律法规草案中涉及到体育的重要事项;审议总局拟定的规章;讨论其他需要局务会议讨论的事项。

  提请局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局长提出,或由副局长、驻体育总局纪检监察组组长和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建议,经局长确定后列入。会务工作由办公厅负责。会议纪要由局长签发。

  第二十一条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或局长授权的副局长主持召开,副局长、驻体育总局纪检监察组组长、办公厅主任参加,驻体育总局纪检监察组可派员列席会议。会议视情况召开,根据议题确定列席人员。

  局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讨论由总局拟定的规章草案、制度、规定、办法等重要文件;审议总局拟定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重要政策制度;审定年度工作计划,通过年度财务预算、决算;确定重要项目、较大额的资金使用、资产处置安排;审议由总局召开的全国性会议和其他重要会议的文件;审定区域性体育发展和重要体育合作事项;研究部署总局阶段性工作;分析体育工作形势,研究总局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讨论其他需要局长办公会议讨论的事项。

  提请局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局长提出,或由副局长、驻体育总局纪检监察组组长、办公厅主任提出建议,经局长确定后列入。会务工作由办公厅负责。会议纪要由局长签发。

  第二十二条专题会议由总局领导按照分工召开,或委托总局职能部门召开。参加人员根据议题确定。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的重要文件精神;通报总局重要会议精神,部署专项工作;研究、协调和处理业务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等。

  第二十三条总局全国性工作会议(二类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不超过1次。二类会议计划应于每年12月底前,将下一年度会议计划送财政部会签,经国务院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召开全国性工作会议,应提前10个工作日正式向国务院报送请示,经批准后实施。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学习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定、重要文件和会议精神,以及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总结并安排部署全国体育工作;表彰奖励先进。会议组织工作由办公厅牵头负责。

  总局专业会议由各部门(单位)根据职能组织召开,推动各项业务工作。参加人员根据会议主题确定。

  第二十四条总局建立会议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各部门应按照工作需要和财务管理的要求,提出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数量、会议名称、召开的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由办公厅、经济司审核汇总后报总局批准,并编入总局年度会议计划。按照分类管理、分级审批的原则,三类会议计划经局长办公会议审批后执行;四类会议计划由各部门分管总局领导及局长批准后执行。

  各部门要加强会议管理,年度会议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对党中央、国务院交办或总局工作需要等确需临时增加的会议,经办公厅、经济司审核后,三类会议报主办部门分管总局领导、办公厅分管总局领导和局长批准后执行;四类会议报主办部门分管总局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会议管理的各项规定,要本着务实高效的原则,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和时间,合理确定参会人员范围,减少陪会。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严肃会风会纪,提高效率和质量。

  总局召开的全国性工作会议,未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不得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出席。各部门(单位)召开的全国性专业会议,一般不邀请总局局长、地方体育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席。各类全国性会议提倡采用加密电视电话会议、网络视频会议形式,一般不越级召开,凡召开到省以下的须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

  严格控制和规范国际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纳入预算管理。

  第二十六条总局召开的重要会议,或总局领导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部门(单位)负责人应按要求参加,原则上不得请假。确因工作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要履行请假手续,待批准后,根据会议召集人或会议组织部门的要求,调整参加会议人员。

  第二十七条总局建立学习制度,结合形势、任务和自身建设安排专题学习,具体时间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学习活动由局长主持,总局领导参加,根据学习内容可扩大到总局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学习主题由局长确定,重点围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指示要求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增强知识本领、提升履职能力;学习采取领导同志自学交流、集体研讨,安排部门(单位)负责人汇报或邀请专家作讲座等多种形式开展。总局领导要做加强学习的表率,总局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第六章 公文办理和审批

  第二十八条总局起草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各部门(单位)提请总局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公文,必须遵守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程序,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论证;涉及地方或国务院其他部门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草案,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要公开征求意见,对争议较大的重要事项,应充分评估、慎重决策。

  第二十九条总局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决定、命令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严格合法性审查。

  涉及国务院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或命令,或与相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敏感性强的重要公共政策、重大民生事项等,应当事先请示国务院。未经国务院授权,总局不得向省级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在公文中向省级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

  总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依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国务院备案。

  第三十条各部门(单位)向总局报送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国家体育总局公文处理工作办法》的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对不符合要求的公文,由办公厅退回主办部门(单位)重新办理。除总局领导交办事项外,公文不得直接报送总局领导个人。与地方各级体育部门和体育社会组织开展工作应以函件的形式进行协商。

  第三十一条各部门(单位)报送总局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单位)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单位)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总局审批。部门(单位)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并经相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会签后报总局决定。

  第三十二条总局办公厅负责总局领导阅批公文的核稿、呈送工作。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全国政协批转总局办理的公文,呈局长阅批,并根据局长的批示呈送其他总局领导。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全国政协印发的传阅文件,及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印发的重要传阅文件,按照总局领导顺序呈阅;其他传阅文件按总局领导分工报分管领导阅批。请示性公文按照总局领导分工呈批,并根据分管总局领导的批示呈送其他总局领导。

  第三十三条以总局名义制发的公文,由总局领导签发。报送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全国政协的公文,报送中办、国办以及其他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单位)涉及重大事项的公文,总局发布的决定、命令及公布的规章,总局系统全局性工作部署和总结及重大事项的文件,全国性工作会议的主要文件,加入国际组织等的国内报批文件,由局长签发。其他以总局名义制发的公文,一般按照分工由分管总局领导签发。经授权,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可签发在其部门职责范围内并符合《国家体育总局公文处理工作办法》规定的一般事务性公文。部门主要负责人离京出差(出访)时,主持工作的部门领导可签发授权范围内的公文。

  与国务院其他部门的会签文件,由总局主办的,一般由局长签发;由其他部门主办的,一般由分管总局领导会签,如有必要应送局长签发,重要事项应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以总局办公厅名义制发的公文,原则上由办公厅主要负责人签发。主送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单位)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室)的函,规范性公文,涉及其他重要事项的公文,由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核,办公厅主要负责人签发,必要时报请总局领导审定并签发。各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一般事务性公文,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可签发;部门主要负责人离京出差(出访)时,主持工作的部门负责人可签发授权范围内的公文。

  第三十四条审批公文时,主批人应当签署明确的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其他审批人圈阅或签署姓名,即视为“同意”。对于一般性报告,圈阅表示“已阅知”。

  公文办理和审批过程中,应严肃认真地提出意见、建议,不得出现贴附字条等不规范形式。

  对有明确办理时限的文电,各个办文环节应预留足够的时间,严守时限。对下级单位请示的问题要及时回复。“特急件”必须随到随办,会签会办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办结。“加急件”应从速办理,每个会签会办部门办理时间不超过1个工作日。一般性文件应尽快办理,每个会签会办部门办理时间不超过2个工作日。因情况复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办结的公文,应当说明情况。

  第三十五条有关全国性体育社会组织向总局报送公文,参照执行《国家体育总局公文处理工作办法》。由办公厅根据来文涉及业务事项分送有关部门参照直属单位来文办理。涉及协会换届或届中负责人调整方案等事宜,已设立党委的协会,由协会履行报批手续;未设立党委的协会,由协会挂靠单位报批。

  第三十六条精简文件简报。加强发文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凡法律、行政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不再制发文件。从严控制配套类、分工类发文。总局不得以贯彻落实、督查考核等名义擅自要求地方制发配套文件。分工方案原则上应与文件合并印发,不单独发文。原则上,总局报送党中央、国务院的简报只保留1种,各部门(单位)简报不超过1种。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需要基层贯彻落实的总局规范性文件、总局领导讲话等传达重要精神的通报类文件属于精简文件范围。原则上局长在总局重要会议上讲话以《体育总局情况通报》形式印发传达。

  加强信息化应用和保障,积极推广电子公文,加快实现文件和简报资料网络传输和网上办理,减少纸质文件和简报资料。

  第七章 工作落实

  第三十七条强化工作落实,把狠抓落实作为一项重大政治原则、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自觉对标对表、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和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坚持系统观念,加强研究部署,压实主体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强化跟踪督办,及时报告办理进展,确保见到实效。总局领导要亲力亲为抓落实,指导、推动、督促分管领域和部门,加强协调推进,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

  第三十八条各部门(单位)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总局工作安排,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履职尽责,主动担当作为,细化任务分工,制定具体措施,强化协同配合,强化跟踪问效,确保各项政策举措落到实处。

  第三十九条充分发挥督查抓落实促发展的作用,完善工作机制,健全工作制度,创新工作方式,增强督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办公厅指导总局系统督查工作,加强督查工作统筹,督促总局各部门(单位)强化责任,认真办理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和党中央、国务院涉及体育工作重大决策部署、重要会议议定事项,认真执行总局决策部署和总局领导批示交办事项,及时报告反馈办理情况、阶段性进展。总局各部门(单位)负责本领域工作部署的落实和督查工作。

  第八章 工作纪律和自身建设

  第四十条总局及各部门(单位)要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加强自身建设。要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落实廉洁从政各项规定,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总局领导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抓好分管联系部门和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

  第四十一条总局及各部门(单位)要加强和改进调查研究,大兴调查研究之风,深入群众、深入基层,多到困难多、情况复杂、矛盾尖锐的地方开展实地调研,掌握实际情况,了解民情民意,研究解决问题。要积极为地方和基层服务,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四十二条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总局工作中的方针、政策、计划、重大行政措施、重要信息和重大情况等,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总局向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全国政协及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单位)报送信息,一般通过《信息专报》《国家体育总局简报》报送。

  各部门(单位)要增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切实做好各项工作安排部署,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调整。应当定期向总局报告工作计划、工作总结,根据工作性质、程序和权限做好日常工作请示汇报。严格执行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的各项规定,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误报。

  各部门(单位)参加重要会议、活动,需向总局报告相关情况的,除有特殊规定外,应当5个工作日内向总局报告。

  第四十三条总局工作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及总局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之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各部门(单位)发布涉及体育改革发展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等的重要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履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程序,重大情况要及时向总局报告。未经授权或同意,不得代表总局发表讲话或文章,不得对外透露内部决策程序和工作内容,个人不得发表涉及未经总局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

  第四十四条总局各级领导干部考察调研、出席会议活动要严格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党组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总局领导到基层考察调研,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厉行节约,讲求实效。总局领导出席活动应坚持重大、少量、分管的原则。各部门(单位)邀请总局领导出席重要比赛、会议和大型活动,应按照规定程序报批。未经批准,总局领导不出席。

  第四十五条严格执行总局关于各级领导干部在综合性运动会和全国性单项体育赛事中任职、出席活动的有关规定。未经批准,总局领导不出席剪彩、奠基、庆典、挂牌、揭幕等仪式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论坛等活动,不出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组织的会议、运动会及其他赛事活动,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和撰文。

  各部门(单位)请总局领导在大型体育活动组委会中任职和出席活动严禁点名邀请或口头邀请,严禁直接向总局领导呈送邀请文件。

  第四十六条总局各单位与赞助商、合作伙伴签订赞助合同时,不得将总局领导出席礼仪性活动作为履约条件,并明确要求赞助商不得将总局领导的题词、合影等用于商业活动和广告宣传等。

  第四十七条总局领导按要求出席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全国政协举办的会议、活动,出席中办、国办及其他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单位)举行的有党和国家领导人出席的或有总局领导具体参与事项的会议、活动。确因重要工作、出访等原因不能出席,要求局长出席的,由主持工作的总局领导出席,并向举办部门(单位)说明情况;要求分管领导出席的,分管领导应向局长报告,由局长授权办公厅协调其他总局领导出席。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单位)举办的一般性会议、活动,总局领导原则上应按要求出席,确因重要工作、离京出差(出访)不能出席,可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出席,并由总局有关部门向主办单位说明情况。

  第四十八条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单位)的领导同志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领导同志来总局商谈工作,按照对等原则由总局领导接待,有关部门(单位)参加,办公厅统一安排。

  总局领导的外事活动,由对外联络司负责提出安排建议,报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局长审定后,根据情况报有关总局领导核定。总局领导一般不出席各单位承办的外事活动。确因工作需要,需请总局领导出席,承办单位事前应向总局书面请示,由对外联络司按上述规定办理。

  第四十九条总局领导出席一般性会议和活动不作新闻报道,确需报道的,按照精简务实、注重效果的原则,严格控制字数篇幅,严格按照《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新闻报道的通知》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各部门(单位)未经批准一律不得组织各类评比、达标、命名、认证等活动,严格杜绝各类授牌、挂牌活动。总局各级领导干部和协会负责人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参加由地方、社会和企业组织的授牌、挂牌活动。各部门(单位)的领导干部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参加地方各级各类体育赛事及活动;经批准参加的,不得向对方收取任何形式的报酬或报销应自行承担的费用。

  第五十一条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总局局长离京出差(出访),由办公厅负责事前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报告,并报送在京主持工作的总局领导名单;其他总局领导离京出差(出访),由本人事前向局长报告,并由办公厅通报其他总局领导。

  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离京出差(出访),事前须将往返时间、地点、工作内容、联系方式及在京主持日常工作的负责人名单书面报告总局领导同意;返京后,需及时销假。总局各部门(单位)其他负责人离京出差(出访),事前须请示本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并报总局备案;返京后需及时向主要负责人销假。总局各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原则上不同时离京,必须安排至少一名领导班子成员处理日常工作。

  第五十二条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厉行勤俭节约,严格执行办公用房、住房、用车等方面的规定,坚决反对特权、不搞特权。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

  第五十三条各部门(单位)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五十四条各部门(单位)要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统领,坚持问题导向,增强忧患意识,更好地统筹发展与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强化极限思维、底线思维,防范化解各类风险;坚持“三个必须”的原则,强化责任落实,加强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有效处置各类突发事件,坚决遏制各类安全事故,切实维护安全稳定大局。

  第五十五条总局工作人员要弘扬伟大建党精神,牢记“三个务必”,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敢于斗争、善于斗争,真抓实干、埋头苦干。坚持反“四风”、树新风,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

  总局及各部门(单位)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为干事者撑腰,努力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第五十六条总局各直属单位适用本规则,有关全国性体育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第五十七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国家体育总局工作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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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2022最新

    2022-01-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2022最新(1999年5月5日国务院批准1999年6月7日国家档案局发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档案法》第二条所称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属于国家所有的,由国家档案局会同国家有关部门确定具体范围;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2修订【全文】

    2022-01-15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2修订【全文】(2004年5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7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粮食流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中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22最新

    2022-01-1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22最新(2007年5月23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5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9号公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领导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2修订【全文】

    2022-01-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2修订【全文】(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2021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制定本

  • 2022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最新【全文】

    2022-01-17

    2022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最新【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建设工程抗震防灾能力,降低地震灾害风险,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抗震的勘察、设计、施工、鉴定、加固、维护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建设工程抗震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设防、突出重点的原则。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

  •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最新版【全文】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最新版【全文】(2008年9月3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8年9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第

  • 2022年物业管理条例修订【全文】

    2022年物业管理条例修订【全文】(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根据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

  •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修订【全文】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修订【全文】(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公布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第

  •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最新【全文】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最新【全文】(2014年1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6号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第三条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

  • 物业管理条例2022年新法规

    物业管理条例2022年新法规(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根据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

  • 202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全文

    202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全文(2008年9月3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8年9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第三条依法成

  • 工伤保险条例全文(2022最新)

    工伤保险条例全文(2022最新)(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

  • 宗教事务条例2022全文

    宗教事务条例2022全文(2004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6号公布2017年6月14日国务院第17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17年8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6号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组织或者个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23最新【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23最新【全文】(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