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运输
服务质量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国铁运输监规〔2025〕4号
国铁集团、国家能源集团,各地方铁路运输企业,各地区铁路监管局,机关各部门,市场监测评价中心:
现将《铁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铁路局
2025年2月24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切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规范铁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处理工作,不断提升铁路行业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铁路旅客运输规程》、《铁路运输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铁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的受理、处理、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铁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以下简称投诉)是指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发生铁路运输服务质量的争议,请求铁路监管部门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解决争议的行为。
第四条 投诉人是指旅客、托运人、收货人等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被投诉人是指铁路运输企业等法人或组织。
铁路监管部门是指国家铁路局和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含北京铁路督察室)。
第五条 国家铁路局通过12327全国铁路监督热线(简称12327热线)、国家铁路局政务服务平台(https://www.nra.gov.cn)等方式接收投诉。
12327热线是政府监督热线,服务全国铁路行业的公益性专用号码,由国家铁路局统一管理。
第六条 国家铁路局对投诉实施分层分级管理。
国家铁路局负责统一监督管理。
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投诉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国家铁路局市场监测评价中心负责管理运营12327全国铁路监督投诉中心(以下简称12327投诉中心)。
12327投诉中心负责12327热线、国家铁路局政务服务平台等收到投诉的受理、处理、转办、反馈、回访等工作。
第七条 12327投诉中心与铁路运输企业服务平台开展系统对接,实现投诉处理业务信息流转。
被投诉的铁路运输企业为承办单位,负责接收、办理、反馈转办的投诉。
第八条 投诉处理工作应当以事实为依据,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开、高效、便民原则,做到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鼓励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平等协商,自行和解。
第九条 投诉人有权了解投诉的处理结果,有权与被投诉人自行和解,有权提出合理诉求,有权放弃或者变更投诉请求。投诉人应当提供客观真实的材料,不得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不得侮辱、威胁、敲诈、勒索工作人员,不得恶意反复拨打或者无正当理由长时间占用12327热线资源。
第十条 被投诉人应当认真对待投诉,依法依规解决。被投诉人有权对被投诉事项进行陈述和申辩,应当积极配合铁路监管部门投诉调查核实工作,不得销毁、灭失有关证据。
第二章 投诉受理
第十一条 12327投诉中心实行7×24小时工作制,提供12327热线人工座席接听和自助语音服务。
第十二条 12327投诉中心接到投诉请求后,应当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予以受理:
(一)属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投诉;
(二)投诉人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及有效联系方式的;
(三)有明确被投诉人的;
(四)有事实依据的,包括投诉事项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相关证明材料可一并提供;
(五)有具体投诉请求的,包括停止侵害、惩治违法违规经营、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意见建议等;
(六)投诉事项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的。
投诉人通过12327热线、国家铁路局政务服务平台等方式进行投诉的,应当记录前款规定信息。
第十三条 投诉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2327投诉中心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
(二)已经受理或者已经结案,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再次投诉且未提供新证据的;
(三)属于人事、仲裁、纪检监察、行政复议、诉讼、信息公开等领域的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已经明确规定由其他机构受理的。
第十四条 12327投诉中心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按下列情况告知投诉人受理情况。
(一)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转送处理;
(二)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及理由。
第十五条 12327投诉中心对已受理的投诉,能即时答复的,应当依法依规即时答复;对不能即时答复的,应当根据投诉内容在24小时内转送相关承办单位、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
第十六条 承办单位接到12327投诉中心转办的投诉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接办情况。
第三章 投诉处理
第十七条 承办单位应当落实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及时办理接办的投诉,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第十八条 承办单位应当按下列方式办结投诉:
(一)情况属实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二)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或者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文件等规定的,诉求不予支持。
第十九条 承办单位应当自接到转办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调查情况、申辩举证、处理情况、是否与投诉人达成和解、投诉解决方案及相关依据等信息反馈12327投诉中心。
12327投诉中心及时将承办单位办理情况反馈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
第二十条 12327投诉中心采取电话、短信、电子邮件、书面等适当方式,按照下列时限告知投诉人办理结果。无法与投诉人取得联系的情形除外。
(一)对于投诉举报类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二)对于意见建议类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三)对于政策咨询类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对于情况复杂的投诉,承办单位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日,应当提前告知投诉人、12327投诉中心延期理由,12327投诉中心相应延迟办结反馈时限。
第二十二条 12327投诉中心应当对承办单位投诉办理情况进行全流程跟踪,对逾期未办结的,提醒相关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进行督办。
第二十三条 12327投诉中心应当建立抽样回访制度,听取投诉人对承办单位接办告知、工作效率、处理结果的满意程度。
第二十四条 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应当对以下投诉调查核实:
(一)铁路运输企业未按时限办结的;
(二)属于铁路运输服务质量重大问题、较大问题的;
(三)涉及众多主体的;
(四)投诉人对投诉处理结果提出异议的;
(五)其他需要调查核实的。
第二十五条 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调查投诉事件时,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投诉事件发生的经过、原因;
(二)提出投诉事件的责任认定意见;
(三)提出处理建议;
(四)分析原因,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国家铁路局负责12327投诉中心的管理和指导,督促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铁路运输企业按照本办法开展投诉处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国家铁路局定期对铁路运输企业投诉处理、逾期未办结等情况进行公告,纳入铁路运输服务质量评价范围。
第二十八条 铁路监管部门在调查核实投诉过程中,发现铁路运输企业存在铁路运输服务质量问题的,应当责令改正;对于性质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问题采取约谈、挂牌督办等方式督促企业整改;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进行处罚的,依法处罚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九条 办理投诉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
(一)本人、近亲属是投诉人、被投诉人双方当事人,或者是投诉人、被投诉人双方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
(二)与投诉人、被投诉人双方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诉公正处理的;
(三)其他需回避的情形。
第三十条 办理投诉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处理投诉过程中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不得将本单位处理投诉的内部研究情况透露给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无关人员。
第三十一条 办理投诉的工作人员处理投诉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及时妥善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被投诉人对收到铁路运输服务领域的合理化意见建议,应当认真研究;对科学合理、具有现实可行性的,应当采纳,必要时主动沟通并作出答复。
第三十三条 通过微信公众号、电子邮件、传真等其他渠道收到的投诉,统一由12327投诉中心受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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