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搜索 咨询
我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条例 > 山东省开发区条例2025全文

山东省开发区条例2025全文

来源:律科网整理 2025-06-06 11:48:18 人看过
山东省开发区条例2025全文(2025年1月18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三章规划建设第四章产业发展第五章服务保障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开发区高质量发展,发挥开发区经济建设主阵地和在改革开放、科技创新中的引领作用,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提升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

  山东省开发区条例2025全文

山东省开发区条例

  (2025年1月18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章 规划建设

  第四章 产业发展

  第五章 服务保障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开发区高质量发展,发挥开发区经济建设主阵地和在改革开放、科技创新中的引领作用,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提升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规划建设、产业发展、服务保障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化工园区由省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国家和省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开发区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规划引领、市场主导、产业集聚、绿色低碳的原则,将开发区建设成为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示范区、引领区。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省开发区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开发区的建设与发展,研究解决开发区建设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开发区工作的领导,将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激励机制,推动开发区健康有序发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开发区的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行政、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统计以及海关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开发区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 开发区管理机构作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行使经济社会管理权。

  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设置相应的职能机构,建立完善科学高效、公开透明的管理机制。

  开发区应当坚持发展实体经济为主的功能定位,具备国家和省规定条件的,逐步剥离社会事务管理职能,交由属地政府承担。

  第七条 鼓励创新开发区管理体制,探索优化“管委会+公司”等运营模式,将开发、建设、运营、招商、服务等事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市场化方式委托给专业公司或者专业团队。

  第八条 开发区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和实施开发区各项管理制度;

  (二)组织编制开发区产业发展规划,统筹产业布局;

  (三)建立健全招商引资机制,整合招商引资资源,搭建招商引资平台;

  (四)建立健全创新创业制度,搭建招才引智平台,加强创新资源集聚,促进产才融合;

  (五)依法落实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等各项要求;

  (六)组织实施区域内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七)开发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开发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简政放权的规定,将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符合开发区功能定位的经济管理权限,依法下放到开发区。开发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下放的事项实行目录管理。

  对不适宜下放的权限,应当通过延伸服务窗口等方式,为开发区企业提供便利。

  第十条 支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开发区依法开展相关工作,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职能作用。

  第十一条 支持开发区健全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选人用人机制,建立专业化的管理团队,依法创新薪酬制度。

  第三章 规划建设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全省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科学确定开发区的区域布局、功能定位、发展方向和管理体制,构建布局合理、结构优化、功能协调、管理规范、各具特色的开发区发展格局。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省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

  第十三条 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省和设区的市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编制本开发区产业发展规划。开发区产业发展规划应当明确发展目标、主导产业、空间布局、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内容。

  第十四条 开发区应当完善道路、能源、供水排水、消防等基础设施,加快建设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等新型基础设施。

  第十五条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开发区的分类指导,建立动态管理制度。

  支持经济综合实力强、主导产业突出、发展质量高、土地利用节约集约的省级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开发区,升级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发展滞后、资源利用效率低或者环境保护不达标等问题突出的开发区,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整改;对整改达不到要求或者无法完成整改任务的,按照规定进行撤并整合。

  第十六条 开发区因自身发展需要、国家重点项目实施以及国土空间规划调整等原因,可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申请扩区、调区。

  支持以国家级开发区和发展水平高的省级开发区为主体,整合、托管区位相近的具有开发区性质的园区或者其中相对集中连片的区块。被整合、托管的区域按照规定可以享受本省支持开发区发展有关政策。

  第十七条 鼓励已完成开发任务、工业或者新型产业用地比例低、产城融合程度高的开发区向城市综合功能区转型,依照有关规定与所依托的行政区体制合一。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可以改为行政区。

  第十八条 鼓励开发区与其他区域或者企业采取合作共建、委托管理等方式,建设跨区域合作产业园区或者产业合作联盟,拓展发展空间。

  支持开发区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新成果,鼓励开发区与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联动创新、融合发展。

  第四章 产业发展

  第十九条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优化本行政区域内开发区产业布局,坚持制造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为主的发展方向,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布局建设未来产业,因地制宜确定各开发区主导产业,避免同质化竞争。

  第二十条 开发区应当聚焦实体经济发展,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培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高新技术企业。

  鼓励开发区培育和引进具有核心竞争力的龙头企业,吸引上下游企业集聚,构建产业集群、要素集约、技术集成、服务集中的产业生态体系。

  第二十一条 支持开发区发展科技服务、现代物流、信息服务、商务服务、现代金融等生产性服务业,为开发区的生产经营和创新创业活动提供优质服务,加快培育生产性服务业集群。

  第二十二条 开发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强化开发区科技创新经费投入和政策供给,支持开发区布局建设与主导产业相配套的科研基础设施、创新平台、新型研发机构和成果转移转化平台等,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打造科技资源支撑型创新高地。

  第二十三条 开发区应当引导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深度融合,联合建设科技创新平台,创办大学科技园、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等创新载体。

  支持开发区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联合开展共性关键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攻关和产业化应用,引领主导产业高端化发展。

  第二十四条 开发区应当依法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和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鼓励科技含量高、投资强度高、产出效益高、产业关联度高、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进入开发区。

  第二十五条 开发区应当加强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建设,严格资源节约和环境准入条件,发展高效节能、先进环保和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引导产业绿色低碳循环发展。

  第二十六条 支持开发区建立健全高水平良性招商引资机制,提高招商引资工作规范化、专业化水平,提升招商引资效能。

  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大对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资源禀赋优势产业和绿色高端产业招商引资的支持力度,建立并完善项目跟踪服务机制。

  第五章 服务保障

  第二十七条 开发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划编制、要素配置、项目安排、招商引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体制创新、政策实施等方面对开发区给予支持,促进开发区高质量发展。

  第二十八条 开发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开发区用地保障机制,加强对开发区重点项目用地、创新创业平台用地保障,加大对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用地的支持力度,适度增加混合产业用地供给,合理配置土地利用计划指标。

  开发区内新增工业项目推行“标准地”供应。开发区工业用地供应方式应当由以出让为主向租赁、出让并重转变,推广长期租赁、先租赁后出让、弹性年期出让等相结合的供地方式。

  开发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开发区土地的投资强度、产出效益等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开发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制度。

  第二十九条 开发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开发区存量用地盘活机制,加大闲置低效用地盘活挖潜力度,支持通过协商收回、协议置换等措施促进低效用地再开发。

  开发区应当综合采用政府收储改造、原土地使用权人改造、市场主体改造等模式,分类推进低效用地盘活利用。

  第三十条 开发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开发区财政预算管理体制机制,完善支持开发区发展的财政政策,提高开发区的发展能力。

  开发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整合支持开发区发展方面的资金,优先安排新兴产业、特色产业、科技创新等专项资金投向开发区,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等规定。

  第三十一条 开发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发区建立和完善投资主体多元化、融资渠道多样化、资本管理市场化的运营机制,按照市场化原则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发挥政府投资基金在开发区建设和发展中的作用,引导外资和社会资本参与开发区建设运营。

  第三十二条 开发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开发区债务的举借、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

  开发区应当加强资产和债务管理,建立健全开发区公共资产、负债登记、规范管理制度,提升稳健发展能力和资产利用效率。

  第三十三条 开发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开发区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开发区信息统计体系,加大数据共享应用,为统计工作提供保障。

  第三十四条 开发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数字技术的融合应用,加快数字经济园区建设,推动开发区产业数字化转型,深化数字技术赋能实体经济,促进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深度融合。

  第三十五条 鼓励开发区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支持开发区对外贸易创新提质,健全外商投资管理服务体系,引进、培育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以及外资功能性机构、研发中心。

  支持开发区与其他国家(地区)园区、跨国公司合作,共建国际合作园区。支持开发区内企业建设境外经贸合作区。

  第三十六条 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完善人才支持保障机制,制定人才培养和高层次人才引进使用的具体政策,创新人才培养、引进模式,促进高端人才聚集。

  开发区管理机构对招商引资和专业岗位急需的高层次人才、高技能领军人才、特殊人才,可以实行特职特聘、特岗特薪。

  第三十七条 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受理机制,及时处理企业和投资者反映的诉求以及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和举报。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发区管理机构在开发区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鼓励开发区探索创新、干事创业。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失误错误,但是符合下列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从轻、减轻、免予或者不予追责:

  (一)符合国家和省确定的改革方向的;

  (二)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

  (三)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的;

  (五)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2016年7月22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山东省经济开发区条例》同时废止。


严正申明:未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本站出处链接,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近日有不法分子严重侵犯本站权益,已走法律程序!
  • 2022年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最新全文

    2021-11-30

     2022年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文  (2017年12月1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7月30日河南

  • 2022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修正全文

    2021-12-01

      2022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修正全文  (2002年9月6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3日北京

  • 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2022修正【全文】

    2021-12-01

      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2022修正【全文】  (2009年7月25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9月24日北

  • 2022天津市消防条例修订【全文】

    2021-12-01

      2022天津市消防条例修订【全文】  (2009年11月19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1年9月27日天津市第

  • 2022天津市促进智能制造发展条例全文

    2021-12-01

      2022天津市促进智能制造发展条例全文  (2021年9月27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

  • 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22最新

    2022-01-15

    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22最新(2000年9月22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2年9月28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第三章参加选举村民的登记第四章候选人的产生第五章投票选举第六章罢免、辞职和补选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

  • 2022年天津市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若干规定全文

    2022-01-15

    2022年天津市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若干规定全文(2020年12月1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规范网络传播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虚假信息治理活动,适用本规定。国家对网络虚假信息治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市网络虚

  •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2全文

    2022-01-15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2全文(2011年11月18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11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减量与分类第四章收集、运输与处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乡环境,

  •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2022修正

    2022-01-18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2022修正(2012年5月24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9月26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21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

  • 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2022最新

    2022-01-18

    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2022最新(2018年12月27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9年1月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租赁和治安管理第三章消防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正【全文】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正【全文】(2017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及设施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服务企业第五章物业管理与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七章监督

  •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订【全文】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订【全文】(2012年3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服务区域及设施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一节业主第二节业主大会第三节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服务人第五章物业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

  • 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2024最新

    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2024最新(2005年9月9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12月23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17年12月1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国家、

  • 2023年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最新【全文】

    2023年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最新【全文】(2009年10月23日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9年11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养犬管理,维护市容环境和公共秩序,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为及对养犬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警用、搜救

  • 河北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最新版【全文】

    河北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最新版【全文】(2014年1月2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3号公布根据2022年1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1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

  • 山东省供热条例2022最新【全文】

    山东省供热条例2022最新【全文】(2014年3月28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12月3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

  • 2023年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

    2023年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2009年5月21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9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根据2021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四章前期物业管理

  •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2003年1月16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9月26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

  • 2023年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最新修正【全文】

    2023年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最新修正【全文】(1999年7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11月26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2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