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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高标准农田项目管理办法2025最新

来源:律科网整理 2025-08-01 09:55:05 人看过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政办规〔2025〕2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吉林省高标准农田项目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5年4月21日(此件公开发布)吉林省高标准农田项目管理办法2025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标准农田项目管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吉林省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政办规〔2025〕2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高标准农田项目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4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吉林省高标准农田项目管理办法2025最新

吉林省高标准农田项目管理办法2025最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标准农田项目管理,建设适宜耕作、旱涝保收、高产稳产的现代化良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50号)、《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结合全省农田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资金(含国债)支持及省级投入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全过程、全生命周期管理。

  第二章 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职责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职责。各市(州)、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把高标准农田建设作为“一把手”工程,由各市、县政府统一领导,主要领导负总责,农业农村部门牵头实施,联合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水利、林草等部门,形成“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指挥体系,重点解决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拨付等方面突出问题。

  市(州)人民政府职责。根据省级规划和任务,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农业农村、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制定本地区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县(市、区)人民政府职责。对本地区高标准农田项目负总责,负责项目前期工作、组织实施、资金筹措、建后管护等工作,确保项目按期完成并达到预期目标。

  乡镇人民政府职责。负责组织高标准农田项目区农民全程参与设计、建设、验收、管护等方面工作。

  第四条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本级政府的直接领导下,牵头负责落实高标准农田项目管理工作,健全完善部门协调工作机制,统筹研究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突出矛盾问题。各级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财政、审计、水利、林草、供电等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配合农业农村部门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

  第三章 项目规划

  第五条 省农业农村厅根据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会同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林草、电力等部门(单位)编制项目规划,充分论证水资源条件,逐步把具备条件的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

  第六条 市、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省级规划编制要求,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本地区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逐级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管理。

  第七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必须与空间国土规划、水资源利用等相关规划衔接,严格限制在生态脆弱区、沿海内陆滩涂等区域,禁止在25度以上坡耕地、严格管控类耕地、生态保护红线(红线内集中连片梯田或与保护对象共生的连片耕地除外)、退耕还林还草还湖还牧区域等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优先支持将永久基本农田和具备水利灌溉条件地区的耕地建成高标准农田。

  第四章 项目储备

  第八条 市、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维护和管理本地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储备库。入库项目建设内容应符合《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要求。

  第九条 入库项目选址优先安排集中连片耕地、水资源较丰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强、农田建设规划明确的区域,以及大中型灌区、特别是已开展现代化改造的大中型灌区;对相对零散碎片化耕地、水资源保障能力较弱和坡度15-25度等不具备建设条件的永久基本农田,应暂缓安排建设。严格确定储备项目标准要求和建设范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行常态化申报制,入库项目须达到初步设计深度。项目库实行出入库动态管理,对符合入库要求的项目及时入库,对已纳入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或因情况变化不符合入库要求的项目及时出库。2025年10月底前,将具备条件的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完成项目储备。

  第五章 项目设计

  第十条 项目初步设计应在实地调查、勘测、研究的基础上,深入项目所在村广泛收集普通农民群众、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意见和建议,且记入项目档案。在编制项目初步设计过程中,市、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开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向具有审批权限的水利部门提交取水许可申请。在大中型灌区范围内建设高标准农田项目,应与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密切合作,确保灌区骨干工程与田间工程有效衔接。

  第十一条 设计方案初步完成后,应向农民群众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项目区农民群众满意度低于80%或未征求农民群众意见的,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不予以批复。

  第十二条 建立项目设计“六方会商”工作机制,即由农业农村部门牵头,会同乡镇、村屯、业主单位、设计单位和农民代表,集体研究确定项目选址、建设内容和技术路径。设计单位切实做到实地勘查、数据详实准确,设计方案务求科学、合理、客观,有利于推动规模化作业和机械化生产。

  第六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十三条 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本地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以县为单元向省农业农村厅申报年度建设任务。对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送的项目初步设计组织专家或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合格后予以批复。

  第十四条 省农业农村厅根据全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并结合省级监督评价等情况,下达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对未开展实地勘察的初步设计或设计不合理、不科学的,不予审批立项。

  第七章 招标投标

  第十五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建设的时效等特殊性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提出质量、安全等目标要求,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十六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应进入吉林省统一设立的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依托全省统一的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共享优质专家资源,全面实行全流程电子化招标投标交易、远程异地评标和“双盲”评审。投标人不得以恶意降低报价竞标,不得采用租借、挂靠、转包、违法分包、虚报业绩等形式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八章 项目建设

  第十七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应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和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实施,建设期一般为1-2年。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根据施工条件、合同要求,编制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质量安全保障措施等,报监理单位审核,项目法人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定期检查施工进度,对进度滞后、工程质量不达标等情况会同项目法人及时协调解决。

  第二十条 鼓励村集体组建施工队(班组)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施工,村民通过以工代赈方式参与务工。

  第二十一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资金实行专账管理,承担高标准农田任务的市、县应设立“高标准农田资金专户”,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拨付资金,严禁截留、挪用挤占和超进度拨款,国债资金支持的高标准农田项目按照国债资金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在项目现场、乡镇政府、村级公示高标准农田项目相关信息,并设立统一规范的公示牌和国家标识。省农业农村厅通过“四不两直”方式定期开展穿透式明察暗访,严肃查处不按设计施工、偷工减料等工程质量问题和监理不履职等典型问题。

  第九章 竣工验收

  第二十三条 项目竣工验收由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单位组织开展,并对验收结果负责。

  第二十四条 实行“县级初验、市级验收、省级抽验”,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项目初步验收,验收时项目资金支出比例不低于总投资额60%、不高于总投资额80%;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项目竣工验收;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制定验收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年竣工验收项目的30%进行抽验。

  第十章 管护运营

  第二十五条 推行“建设、运营、管护”一体化模式,通过合同约定方式,参建企业负责10年运营管护。

  第二十六条 县级政府全面负责辖区内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工作,创新管护模式,落实管护主体,管护责任、管护经费。乡级政府履行具体管理责任,指导村级成立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农民群众监督小组,对项目区实行网格化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地因地制宜选择县乡主导、托管服务、村级主体、以工代赈等管护模式。

  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省农业农村厅、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对高标准农田项目参建企业存在违法分包、严重质量问题、发生安全事故、引发负面舆情等情形的,依法依规在“信用中国(吉林)”网站向社会公开,并纳入“黑名单”管理,3年内禁止参与吉林省内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第二十九条 省级农业农村、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联合开展“三不”一体化工作,对全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资金使用、运营管护等重点环节和关键岗位,组织常态化穿透式暗访抽查,形成的典型案例定期在系统内公告。

  第三十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实行全周期责任倒查和终身追责机制,任一项目、任何环节出现问题,按照“谁决策、谁实施、谁监管、谁负责”的要求,追究相关政府部门、项目实施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吉林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吉农建发〔2020〕19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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