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搜索 咨询
我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条例 > 云南省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管理规定2025全文

云南省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管理规定2025全文

来源:律科网整理 2025-08-01 10:26:26 人看过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云政办规〔2024〕1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管理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3月19日(此件公开发布)云南省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管理规定2025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中央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义务

  教育控辍保学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云政办规〔2024〕1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管理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3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管理规定2025全文

云南省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管理规定2025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推动全省控辍保学工作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确保控辍保学工作责任落实、政策落实、工作落实、成效巩固,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教育督导问责办法》、《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控辍保学有关责任部门及工作人员,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及其法定监护人。

  第三条 按照“省级统筹、州市监督、县级实施”的原则,建立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教育系统“双线”及县、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四级工作体系,依法开展控辍保学工作。

  第四条 运用云南省义务教育在校生动态管理系统,精准掌握学生到校情况,建立健全班主任日常考勤制度和学生3天及以上无正当理由未到校情况跟踪报告制度。运用政府救助平台控辍保学服务事项端口,上传3天及以上无正当理由未到校学生信息,实现多部门联动、各级协同,高效开展辍学学生劝返工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落实法定职责,完善联防联控联保责任体系。

  (一)省人民政府职责。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全省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加强分类指导,完善政策措施。

  (二)州(市)人民政府职责。部署、落实、指导、检查和督促县级人民政府做好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

  (三)县级人民政府职责。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主体责任,确保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复学。健全应助尽助救助机制,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子女、残疾儿童少年、流动和留守适龄儿童少年、残疾人子女、服刑人员子女等特殊群体接受完义务教育。建立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驻村(社区)帮扶干部与辍学学生的结对包保劝返机制。

  (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承担控辍保学具体责任,组织和督促行政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复学,防止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

  (五)村(居)民委员会职责。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复学。

  (六)教育行政部门职责。对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负直接责任,负责落实义务教育入学复学、控辍保学基本制度,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监督和指导;牵头制定入学、控辍保学工作目标,并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将控辍保学作为重要任务,列入本部门、义务教育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年终考核内容,并作为考核校长的重要指标。严格校点撤并程序,科学制定农村学校布局规划,避免因学校布局不合理、交通不便等因素导致学生上学困难甚至辍学。

  (七)统战(民族宗教)部门职责。积极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对入寺入教失学、辍学儿童少年进行核查,如实统计适龄儿童少年入寺入教数据,并依法依规协助做好劝返复学工作。

  (八)发展改革部门职责。联合教育行政部门,优化城乡学校规划布局,重视农村学校规划建设,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满足办学需求。

  (九)公安部门职责。联合教育行政部门,建立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和公安人口基础信息管理系统比对核查机制,及时发现未入学适龄儿童少年。

  (十)民政部门职责。负责留守儿童、流浪儿童的登记及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救助;与教育行政部门共同做好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义务教育工作;持续推进婚姻管理引领婚育新风专项行动,坚决防止未成年人早婚早育的现象。

  (十一)司法行政部门职责。统筹、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做好控辍保学法治宣传教育,对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支持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十二)财政部门职责。按照我省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要求,依法落实义务教育经费投入责任。

  (十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责。开展集中整治未成年人非法务工专项行动,依法调查处理未成年人务工情况和介绍、使用童工违法行为;涉及省外务工的,上报并由省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通报务工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查处;查处中发现涉嫌犯罪的,按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要求及时移送同级公安部门;自查本部门组织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情况,严禁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引导已完成九年义务教育但未进入高中的未成年人接受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十四)卫生健康部门职责。督促指导做好学校卫生工作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防止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造成辍学。做好儿童、青少年的健康体检,指导学校做好疫情防控、近视预防等工作。配合残联对残疾失能儿童、少年进行医学鉴定。

  (十五)市场监管部门职责。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等部门做好校园周边环境整治,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使用童工违法行为。

  (十六)乡村振兴部门职责。负责政府救助平台建设、运行和管理。推动省直部门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及时调整完善有关政策,实现各地各部门管理员自主维护账号信息,确保工作高效运转。涉及控辍保学事项,严格按照《云南省政府救助平台运行管理办法》执行。

  (十七)共青团组织职责。加强对特殊群体学生的亲情关爱帮扶,组织丰富多彩的团队活动,开展榜样教育,引导青少年儿童听党话、跟党走,热爱学习,追求上进。通过心理健康辅导室、留守儿童之家,开展预防性、支持性为主的心理健康教育,及时化解学生负面情绪,培养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和道德品质。

  (十八)妇联职责。做好农村留守儿童的心理辅导和教育关爱,深入学校开展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等宣传教育;帮扶困境儿童,确保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十九)残联职责。进一步完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有关信息,并按照规定纳入有关救助保障范围。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做好残疾儿童少年入学、送教上门等工作。

  (二十)文化和旅游部门职责。负责协调有关部门禁止在学校周边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学生进入。对违反规定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二十一)学校职责。认真落实义务教育“两免一补”、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等措施。充分发挥教育、引导、帮扶作用,因人施策从学习、思想、行为等方面对学生进行帮扶。严格规范义务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健全疑似辍学、辍学学生报告制度。主动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对接疑似辍学、辍学学生信息。完善家长委员会制度和家访制度,加强家校联系,发现学生逃学旷课、辍学、存在监护缺失或不良行为等隐患的,及时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取得联系,提醒、督促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履行责任。

  (二十二)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责任。履行法定义务,依法送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认真做好家庭教育;对已辍学的适龄儿童少年,依法送其复学。

  (二十三)社会组织和个人责任。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环境,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导致学生辍学的,任何社会组织或个人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控告,或通过政府救助平台予以举报。

  第三章 招生入学与动态管理

  第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各职能部门应全面深入开展摸底排查,准确掌握行政区域内包含随迁子女在内的所有义务教育阶段适龄人口、失学辍学适龄儿童少年和本地户籍外出就读义务教育学生的信息。每年3月,县级人民政府专题研究部署年度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和控辍保学工作。每年4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户籍、居住证人口为基本依据,全面排查行政区域内年满6周岁及以上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失学、辍学情况,做到不漏户、不漏人。每年5月,县级人民政府统筹配置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资源,制定招生入学、复学、保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每年6—8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联合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向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发放义务教育入学、复学通知书,并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复学。

  第七条 学校应按照“人籍一致、籍随人走”原则规范学生学籍管理。班主任应每天及时在云南省义务教育在校生动态管理系统中完成本班学生日常考勤与抽样考勤工作;对未到校学生要及时联系、查明原因、核实去向、跟踪记录;对3天及以上无正当理由未到校的学生及时向学校报告,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登记录入政府救助平台控辍保学服务事项端口。学校校长要及时掌握学生每天考勤及疑似辍学、辍学情况,通过政府救助平台核证疑似辍学、辍学学生信息并查清去向,提交至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非本地户籍的学生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向户籍地教育行政部门发函告知辍学情况。

  第四章 依法劝返和复学安置

  第八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每个学期统一实施控辍保学专项行动,在本级人民政府统筹领导和公安、乡村振兴等部门协同支持下扎实开展“四查三比对”(查户籍、查学籍、查在校学生、查脱贫户适龄儿童少年,用户籍与学籍比对适龄失学儿童少年、用学籍与在校学生比对辍学学生、用辍学学生与脱贫户数据库比对脱贫户辍学学生)摸清工作底数。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宣传教育、责令改正、行政处罚、申请强制执行或提起诉讼”4个步骤或根据实际情况使用其中部分步骤依法开展劝返工作,提升劝返实效。严格落实联合劝返工作机制,根据疑似辍学和辍学学生具体去向,人在学籍县(市、区)则由学籍县(市、区)负责劝返,人不在学籍县(市、区)则由学籍地函告户籍地,户籍地县(市、区)负责劝返。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劝返原则,在政府救助平台中确认劝返主体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下发劝返指令。经“四步法”仍未劝返的学生,准许先办理延缓入学或休学手续,并继续做好劝返复学工作。

  第九条 认真落实“一县一方案”、“一校一方案”、“一人一方案”要求,采取普职融合、集中教育、单独教学、随班就读等方式,因人施策进行精准安置,为劝返复学学生提供适合的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大资源配置力度,在经费、师资、学习生活条件等方面提供充分的复学安置保障支持;树立科学教育质量观,遵循教育规律,注重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巩固深化“双减”、“双升”,提升控辍保学质量水平;树立正确政绩观,坚决克服唯分数、唯升学倾向,不给学校下达升学指标,不在区域内对学校进行排名,不单纯以升学率、学科成绩评价学校、校长和教师,不公布、不炒作中高考状元、升学率。

  第十条 以县为单位健全残疾儿童少年招生入学部门联动工作机制,依据有关标准对残疾儿童身体状况、接受教育和适应学校学习生活能力进行全面评估,采取特殊教育学校就读、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儿童福利机构(含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特教班就读、送教上门等方式,逐一保障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经县级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评估认定不具备学习条件的,可办理延缓入学或休学手续,并按照规定纳入有关救助保障范围。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控辍保学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落实教育、发展改革、公安、民政、司法、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及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的职责和任务。统筹制定并组织实施学生入学和控辍保学工作方案,定期召集成员单位研究部署工作任务,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问题。

  第十二条 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年度工作报告应有义务教育控辍保学的工作内容。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在每学期开学后,对义务教育学生入学和控辍保学工作进行专项督导检查,重点检查对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的组织领导、控辍保学及工作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情况,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把学生入学和控辍保学作为责任督学日常督导工作的重要内容,各责任督学每学期对挂牌督导学校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当地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及其有关责任人有下列情形的,依照《教育督导问责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问责:

  (一)教师对学生有言语讽刺、劝退、体罚或变相体罚、强制或变相要求学生退学、转学、休学等不正当行为造成学生辍学的;

  (二)班主任无故未完成云南省义务教育在校生动态管理系统本班学生日常考勤和抽样考勤工作或弄虚作假,未及时通过政府救助平台控辍保学服务事项端口登记录入3天及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到校学生情况的;

  (三)学籍管理员未及时处理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学籍变动或未按实际情况标记辍学学生的;

  (四)校长未履行学校控辍保学主体责任,未实事求是上报疑似辍学、辍学学生,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的;

  (五)学校未广泛宣传、未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因学校办学行为不规范,未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的;未落实教育资助等有关政策导致学生辍学的;

  (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未履行控辍保学直接责任,未落实义务教育入学、复学、保学等工作机制;未实事求是逐级上报辍学数据;未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劝返、复学工作;未监督指导学校履行控辍保学主体责任;未将入学和控辍保学作为教育工作的重要任务和考核校长的重要指标的;

  (七)县级人民政府未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主体责任;未建立控辍保学联席会议制度或协调联动机制;未定期研究部署控辍保学工作;未健全应助尽助救助机制,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子女、残疾儿童少年、流动和留守适龄儿童少年、残疾人子女、服刑人员子女等特殊群体接受完成义务教育的;

  (八)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未督促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复学;未建立辍学学生劝返工作责任制、未积极开展辍学学生劝返工作;未帮助适龄儿童少年解决在接受义务教育时所面临的困难;未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未配合做好学校周边环境治理的;

  (九)干预或插手控辍保学数据填报影响数据真实性的,其他控辍保学单位不履行控辍保学法定职责的。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等有关单位要建立控辍保学定期通报制度,对辍学问题突出的地区、学校进行通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教育督导问责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控辍保学工作中发现的弄虚作假、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等问题线索,移送至各级纪检监察部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省现行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4年4月21日起施行。2022年6月9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云南省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管理规定(试行)》(云政办规〔2022〕5号)同时废止。


严正申明:未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本站出处链接,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近日有不法分子严重侵犯本站权益,已走法律程序!
  • 2022年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最新全文

    2021-11-30

     2022年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文  (2017年12月1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7月30日河南

  • 2022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修正全文

    2021-12-01

      2022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修正全文  (2002年9月6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3日北京

  • 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2022修正【全文】

    2021-12-01

      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2022修正【全文】  (2009年7月25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9月24日北

  • 2022天津市消防条例修订【全文】

    2021-12-01

      2022天津市消防条例修订【全文】  (2009年11月19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1年9月27日天津市第

  • 2022天津市促进智能制造发展条例全文

    2021-12-01

      2022天津市促进智能制造发展条例全文  (2021年9月27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

  • 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22最新

    2022-01-15

    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22最新(2000年9月22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2年9月28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第三章参加选举村民的登记第四章候选人的产生第五章投票选举第六章罢免、辞职和补选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

  • 2022年天津市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若干规定全文

    2022-01-15

    2022年天津市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若干规定全文(2020年12月1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规范网络传播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虚假信息治理活动,适用本规定。国家对网络虚假信息治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市网络虚

  •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2全文

    2022-01-15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2全文(2011年11月18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11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减量与分类第四章收集、运输与处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乡环境,

  •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2022修正

    2022-01-18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2022修正(2012年5月24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9月26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21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

  • 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2022最新

    2022-01-18

    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2022最新(2018年12月27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9年1月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租赁和治安管理第三章消防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正【全文】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正【全文】(2017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及设施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服务企业第五章物业管理与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七章监督

  •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订【全文】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订【全文】(2012年3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服务区域及设施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一节业主第二节业主大会第三节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服务人第五章物业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

  • 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2024最新

    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2024最新(2005年9月9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12月23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17年12月1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国家、

  • 2023年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最新【全文】

    2023年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最新【全文】(2009年10月23日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9年11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养犬管理,维护市容环境和公共秩序,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为及对养犬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警用、搜救

  • 河北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最新版【全文】

    河北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最新版【全文】(2014年1月2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3号公布根据2022年1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1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

  • 山东省供热条例2022最新【全文】

    山东省供热条例2022最新【全文】(2014年3月28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12月3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

  • 2023年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

    2023年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2009年5月21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9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根据2021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四章前期物业管理

  •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2003年1月16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9月26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

  • 2023年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最新修正【全文】

    2023年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最新修正【全文】(1999年7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11月26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2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