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印发《养老机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民发〔2025〕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现将《养老机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不断健全完善本地区养老机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民 政 部
2025年6月26日

1 总 则
1.1 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和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建立健全养老机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机制,规范养老机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响应程序,提高民政部门和养老机构应对处置养老机构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避免和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和《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民政部门职责范围内养老机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政府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
2 事件分类分级
2.1 事件分类
本预案所称的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对养老机构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需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2.2 事件分级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或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3 养老机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
3.1 部级层面应急处置协调机制
民政部建立养老机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协调指导地方民政部门按职责开展养老机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3.2 地方层面应急处置协调机制
省级及以下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建立养老机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在同级党委和政府领导下,根据职责开展养老机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3.3 专 家 组
各级民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建议和其他支持,必要时参加养老机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4 运行机制
4.1 风险防控
坚持从源头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各地民政部门应当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养老机构选址的指导,避免建在重大自然灾害易发多发区域,确保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保持安全距离。联合有关部门依法开展养老机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建立风险台账,跟踪督促整改,推动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
4.2 预警预防
4.2.1 预警信息传播
各地民政部门对相关部门依法发布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要及时通知可能受影响的养老机构做好应对准备。对收住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较多和农村偏远地区的养老机构,或夜间等特殊时段,属地民政部门应采取针对性措施精准通知到位。
4.2.2 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信息发布后,各地民政部门结合实际,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统一指挥和相关部门协同配合下,依法采取预置应急力量、调集物资装备、准备接收场所和转运工具、转移疏散人员等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突发事件危险已经消除或预警已解除,属地民政部门要及时通知养老机构调整有关工作安排。
4.3 处置与救援
4.3.1 先期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养老机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成立应急处置工作组,组织机构内人员在保证自身安全前提下,开展力所能及的自救、互救,采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处置措施。
在洪水灾害应对中,做好老年人转移准备,特别是对失能老年人要视情集中到待转移区域,准备好转移途中必要的护理设备和物资。
在台风、山体滑坡、泥石流等灾害应对中,根据养老机构建筑和周边环境情况研判风险,将老年人转移到相对安全区域,远离陡坡、低强度建筑等高危区域。
在地震灾害应对中,将老年人就近转移到应急避难场所,及时清点人数并做好心理安抚,等待进一步救援安置。
在火灾应对中,及时启动自动灭火等消防设施设备,组织机构内人员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老年人,引导专业消防救援人员进入机构救援。
在公共卫生事件应对中,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卫生健康、疾控、民政等部门,并根据不同类型公共卫生事件防控要求,采取相应防控措施。
在社会安全事件应对中,及时报警并组织机构内安保人员强制隔离冲突当事人,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立即控制交通工具、燃气、火种、尖锐物品等可能用于滋事的物品,控制事态发展。
4.3.2 信息报告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养老机构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应对管理职责分工向属地有关部门和民政部门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属地民政部门接到养老机构的报告后,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报告。一般突发事件逐级上报至省级民政部门;较大以上突发事件逐级上报至民政部,必要时可越级上报。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民政部应当立即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从事件发生到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的时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事件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事发养老机构、民政部门应当立即报告,不受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限制。
报告内容一般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人员伤(病)亡和失联情况、养老机构建筑倒塌损坏情况、已采取的措施和需要协调解决事项等。上述内容暂时无法确定的,应当先报告已知情况;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续报。
4.3.3 响应分级
养老机构发生突发事件应按照《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和属地管理原则,根据突发事件分级,由相应层级的地方党委和政府负责统一指挥应对。地方民政部门应根据当地党委和政府相关应急预案,在本地区养老机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确定应急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以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对于小概率、高风险、超常规的极端事件,或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段的突发事件,要果断提级响应,确保快速有效控制事态发展。
民政部层面的养老机构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级别按照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主要是协调指导地方民政部门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统一指挥下,按照职责分工采取相应应对措施。
4.3.4 部级层面的应急处置工作
民政部在地方党委和政府及民政部门应对措施基础上,按照启动条件和处置措施分级响应。根据工作需要,经部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可以提级响应。
(1)一级响应
启动条件:养老机构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一级响应:
①造成3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或中毒;
②某一省级行政区域内需紧急转移安置养老机构人员4000人以上。
处置措施:
部主要负责同志组织研究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应对突发事件的决策部署,指挥处置工作重要事项。视情由部主要负责同志带领工作组、专家组赴现场指导督促地方民政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地方需要,协调其他有关地区民政部门、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参与处置;动员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捐赠支持养老机构应对突发事件;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相关情况。
(2)二级响应
启动条件:养老机构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二级响应:
①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中毒;
②某一省级行政区域内需紧急转移安置养老机构人员2000人以上、4000人以下。
处置措施:
部分管养老服务的负责同志组织研究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应对突发事件的决策部署,指挥处置工作重要事项。视情由部分管负责同志带领工作组、专家组赴现场指导督促地方民政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地方需要,协调其他有关地区民政部门、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参与处置。
(3)三级响应
启动条件:养老机构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三级响应:
①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中毒;
②某一省级行政区域内需紧急转移安置养老机构人员1000人以上、2000人以下。
处置措施:
部分管养老服务的负责同志组织研究处置工作事项。视情由养老服务司派工作组赴现场指导督促地方民政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四级响应
启动条件:养老机构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四级响应:
①重点地区、重要时段养老机构发生事故灾难、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②某一省级行政区域内需紧急转移安置养老机构人员2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处置措施:
养老服务司主要负责同志组织研究处置工作事项;督促省级民政部门指导事发地民政部门做好应急处置。
4.3.5 地方民政部门的应急处置工作
一般情况下,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养老机构受到严重影响时,由事发地省级民政部门在同级党委和政府组织指挥下参与组织应对。发生较大突发事件养老机构受到影响时,由市级民政部门在同级党委和政府组织指挥下参与组织应对。发生一般突发事件养老机构受到影响时,由县级民政部门在同级党委和政府组织指挥下参与组织应对。
地方民政部门在同级党委和政府领导下,根据本层级应急响应级别,协调相关部门联合做好以下应急处置工作:视情派出工作人员赴事发养老机构指导应急处置;协调转运车辆或船只等交通工具帮助养老机构转移被困人员,对重病、重伤老年人要协调救护车等专业转运工具进行转运,避免老年人在转移过程中发生意外;结合当地实际协调其他养老机构和场所作为集中安置点,或采取分散安置;协调医疗卫生机构派员上门提供诊疗服务或开通绿色通道救治养老机构受伤人员;必要时,协调有关部门动员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参与救援;引导本地区慈善组织在业务范围内通过公益捐赠支持养老机构应对突发事件;协调有关部门保障养老机构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配合应急指挥机构和上级民政部门做好其他工作。
4.4 信息发布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省级民政部门配合事发地省级党委和政府或者负责牵头处置的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国家层面应对时,民政部配合国家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或者有关牵头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发生较大、一般突发事件的,事发地民政部门根据同级党委和政府有关要求,配合牵头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5 应急结束
养老机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或相关危险因素得到控制、消除后,根据有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部署,民政部门和养老机构结束应急状态,同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复发。
5 善后处置与调查评估
5.1 善后处置
事发地民政部门应当在同级党委和政府统一指挥下,联合有关部门做好养老机构人员后续安置、救助抚慰、遗体处理、恢复重建等善后工作,尽快消除突发事件影响,恢复养老机构正常秩序。
5.2 调查评估
事发地民政部门应当在同级党委和政府指挥下配合有关部门对造成的影响和损失进行调查与评估,并做好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及时向上级民政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力量保障
民政部负责指导各地民政部门加强对民政干部、养老机构工作人员的培训,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各地民政部门按照养老服务应急管理体系建设要求,依托养老服务人员队伍,建设和储备养老服务应急救援力量,鼓励探索养老机构与附近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的应急联动,提升救援合力。
6.2 物资保障
各地民政部门指导养老机构适量储备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等,农村偏远地区的养老机构可视情增加应急物资和生活必需品储备量,突发事件应对中协调相关部门优先给予养老机构救灾物资支持。
各地民政部门应考虑收住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需求,与当地相关部门提前协调将养老机构护理物资、基本生活物资纳入当地政府的救灾物资储备范围。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建立区域性养老应急救援技术服务中心,探索将空置养老机构或养老机构中的闲置床位作为紧急照护场所,为遭遇突发事件的居家养老的老年人提供临时安置等应急救助。
6.3 应急转移交通保障
各地民政部门协调有关部门完善应急转移交通保障体系。有条件的地方要推动对应急转移交通工具做好适老化改造。
7 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
7.1 宣传教育
各地民政部门和养老机构要积极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法律法规和突发事件应对知识的宣传教育,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知识宣传普及活动,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7.2 培 训
各地民政部门应根据需要积极聘请各类突发事件领域的专家,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民政部门干部、养老机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相关培训,提高专业技能。
7.3 演 练
地市和县级民政部门每年要联合有关部门组织辖区内养老机构至少开展一次应急演练,演练科目根据当地预判的养老机构易发多发突发事件和当地应急救援能力建设情况确定,并定期检查养老机构应急准备情况,提高协同和快速响应能力。鼓励建立应急联动互援机制的地区共同组织演练。
8 附 则
8.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民政部制定并负责解释,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适时修订预案。各地民政部门和养老机构应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和本机构的应急预案,并做好与本预案的配套衔接。
8.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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