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4日洛阳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5年7月31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促进民宿业高质量发展,推动文旅产业繁荣兴盛,助力乡村全面振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民宿业的发展、经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民宿,是指利用当地民居或者其他资源开办的,为消费者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景观、历史文化及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场所。
民宿规模的界定标准,执行国家、省有关民宿的规定。
第四条 民宿业发展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全域统筹、突出特色的原则,构建布局合理、内涵丰富、服务优质的发展格局。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民宿业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文化广电和旅游、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机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负责研究制定促进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民宿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二)制定民宿业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旅游发展规划相衔接;
(三)加强民宿业发展相关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和改造;
(四)指导协调相关部门优化证照办理流程、简化审批手续,实施开办民宿一件事一个窗口一次办;
(五)将民宿业促进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文化广电和旅游部门负责民宿业发展统筹、指导和协调等工作:
(一)负责民宿业发展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二)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拟定民宿业发展规划,明确空间布局、区域特色、集群发展和生态保护等要求;
(三)协同市场监管、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制定民宿业地方标准,规范服务质量、卫生条件、消防安全、信息公示等事项,建立动态评估调整机制;
(四)依据国家、省和市级标准,开展民宿等级评定,将获评等级民宿纳入旅游路线推荐名录;
(五)统计民宿业信息,调查研究民宿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向政府提出意见建议;
(六)指导成立民宿行业协会,加强行业服务管理。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下列工作:
(一)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民宿经营主体登记、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等工作;
(二)公安机关负责检查、监督、指导民宿经营者落实治安和消防管理制度,督促民宿经营者强化安全防范措施,整改治安、消防安全隐患;
(三)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对民宿公共卫生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四)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依法开展民宿消防监督检查,指导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和消防安全培训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民宿业发展工作。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属地综合管理职责,依法盘活集体建设用地、闲置住宅等资源,协助做好民宿开办申请及登记,开展民宿日常安全管理、风貌管控以及矛盾纠纷化解等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协助做好村(居)民开办的民宿的管理与促进相关工作。
第九条 景区管委会等景区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统筹景区内民宿的规划布局,加强服务引导与风貌管控,完善景区内民宿基础设施,探索民宿运营管理机制,打造高品质民宿集群。
第十条 鼓励民宿经营者加入民宿行业协会。民宿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和专业服务功能,参与制定民宿规范和等级评定,提供信息咨询、培训交流、争议调解等服务,维护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民宿行业诚信经营、规范发展。
第十一条 经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为经营性用途并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依法通过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展民宿。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具有专业化经营能力的经济组织等,采用自营、租赁、联营、入股等方式,参与民宿建设和经营。
第十二条 民宿选址应当避开自然灾害高风险区域,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古树名木保护等相关规定。
位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以及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的民宿选址,应当符合相关保护规划。
第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城市更新和乡村改造,统筹推进民宿业发展相关的道路、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燃气、通信、消防、电网等基础设施建设。
在民宿集中区域建设停车场、公共厕所、垃圾处理等配套设施,设置统一导览标识,布局社区卫生服务站、急救点、小型或者微型消防站、应急场所等,加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周边环境治理。
第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民宿经营者融入河洛文化、牡丹文化、客家文化等洛阳特色元素,以古都风貌为特色,依托沿黄河生态廊道、伏牛山乡村旅游带,打造民宿特色文化生活场景和慢生活场所。
支持企业或者社会力量参与建设、改造和经营民宿,发展青年友好型、适老型等特色民宿,引导培育青年潮流民宿业态,建设适配老年群体康养、旅居需求的特色民宿。
鼓励民宿经营者开展婚纱旅拍、垂钓、采摘等多元业态经营,开发非遗文创、民俗体验等沉浸式文旅项目。
第十五条 支持在景区周边、特色村镇、历史文化街区、旅游度假区、研学基地等区域,建设自然环境优美、生态环境良好、人文特色鲜明的特色民宿集群。
第十六条 鼓励民宿经营者融入“洛阳味道”特色餐饮,传承、展示、推广洛阳传统美食。
第十七条 支持民宿经营者做大做强自主品牌,开展连锁经营;引入国内外民宿品牌和投资者,开设首店或者旗舰店,促进民宿业品牌化、规模化、标准化发展。
引入数字化运营与管理系统,建设智慧民宿平台,为消费者提供个性化、定制化服务。
第十八条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优化贷款审批手续,加大对民宿产业发展的信贷支持。
鼓励民宿经营者投保公众责任险、火灾事故险、雇佣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财产险、食品安全责任险等商业保险,防范经营风险。
第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民宿专业人才引进和培养政策,支持高等院校、职业院校与民宿经营者合作设立民宿人才培训基地、创业实践平台,加强民宿从业人员劳动技能培训,提高综合素质。
第二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将民宿纳入文化和旅游消费惠民、会展节庆活动内容范围;将符合条件的民宿纳入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会议培训、职工疗休养选择范围。
第二十一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民宿业发展工作。对在民宿业发展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二条 加强民宿业宣传推广,建立政府部门、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社会公众、经营者等共同参与的整体推介机制,提升民宿业宣传力度。
第二十三条 民宿在建筑设计、空间布局、装修装饰、景观营造等方面,应当体现地方山水人文特色,保持房屋建筑风貌与当地村庄风貌、景观环境相协调。已形成民宿集群的,新建民宿应当符合集群整体风貌。
第二十四条 民宿建筑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房屋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的标准和要求。
改建或者装修既有建筑用作民宿的,不得破坏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必要时应当采取加固措施并进行建筑结构安全鉴定,确保建筑使用安全。
第二十五条 民宿经营者应当承担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履行日常安全检查等职责。
对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形负有提醒、告知义务,存在安全隐患的区域应当设置警示标识,并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民宿产权所有者应当督促民宿经营者落实相关安全措施,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安全责任。
第二十六条 民宿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取得民宿相关经营证照,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诚信守法经营,不得虚假宣传,不得向消费者强行销售商品或者捆绑消费;
(二)按照公安机关有关规定在民宿公共区域安装视频监控设备,确保视频监控设备正常运行;
(三)加强卫生管理,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公共用品用具一客一换一消毒,一次性用品用具一客一换;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应当持有效健康证明;
(四)兼营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的,应当遵守食品安全相关规定,确保食品安全;
(五)如实登记消费者身份相关信息,依法保护消费者个人隐私和信息,不得传播、出售、泄露、删改消费者信息或者监控资料;
(六)遵守法律、法规和村规民约,尊重当地民俗,创建主客共享、文明和谐的旅游环境。
第二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本条例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民宿业发展专项工作报告。
第二十八条 在民宿业促进工作中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客观上由于缺乏经验、不可抗力等因素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者出现偏差失误的,可以免予问责。
第二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民宿业发展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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