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2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87号公布 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以下称决策机关)作出和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四条 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决策机关办公机构负责本级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决策机关有关部门按照职责权限提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负责决策草案拟定、执行和后评估等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五条 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决策机关办公机构根据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拟定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每年第四季度,决策机关有关部门结合本部门工作,提出下一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
(二)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决策机关办公机构对照年度政府工作报告任务清单和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安排,优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
(三)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决策机关办公机构组织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信访等部门研判、筛选决策事项,编制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明确决策事项名称、决策事项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计划完成时间、主要依据等。
第六条 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完成后,由司法行政部门报决策机关研究确定,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
对纳入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加快工作进度,确保按时完成有关工作;确需进行调整的,应当向司法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建议并说明理由,由司法行政部门组织研究论证后,报本级决策机关研究确定。
第八条 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在制定投资计划、预算审核等工作中发现符合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的项目,可以提示相关单位报本级决策机关办公机构和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第九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广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有关信息,在充分协商协调的基础上,拟定决策草案。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全面梳理与决策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确保决策草案合法合规,并与有关政策相衔接。决策承办单位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对决策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出具合法性初审意见书。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依法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
第十一条 决策承办单位法制工作机构、司法行政部门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应当组织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提出法律意见。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决策机关所属部门、下一级人民政府等单位职责,或者与其密切相关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征求相关单位的意见,并充分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的,应当向决策机关说明争议的主要问题、有关单位的意见以及决策承办单位的意见、理由和依据。
第十三条 纳入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决策事项应当经过本级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以决策机关名义作出。
第十四条 决策机关应当根据法定职责明确负责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工作的单位(以下称决策执行单位)。决策执行单位应当全面、及时、准确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确保执行的质量和进度,跟踪执行效果,并向决策机关报告决策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 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确需变更或者停止执行的,应当依法履行程序。
重大行政决策变更或者停止执行,决策机关及决策执行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可能产生的损失和不利影响。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决策后评估工作:
(一)决策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者其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
(四)决策机关认为有必要。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自行开展或者委托专家、专业机构、社会组织开展决策后评估,但不得委托决策作出前承担主要论证评估工作的专家、专业机构和社会组织。
实施周期较长的重大行政决策,决策承办单位可以开展阶段性决策后评估。
第十七条 决策后评估应当依法开展,并形成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报告。决策后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决策机关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形成的材料及时汇总,完整归档,依法规范管理。
第十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同时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等其他需要履行特定程序事项的,应当按照规定一并履行相关程序;程序相同的,不再重复履行。
第二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工作应当纳入法治建设考核,作为法治建设考评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的重大行政决策作出、执行和调整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2022年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文 (2017年12月1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7月30日河南
2022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修正全文 (2002年9月6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3日北京
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2022修正【全文】 (2009年7月25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9月24日北
2022天津市消防条例修订【全文】 (2009年11月19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1年9月27日天津市第
2022天津市促进智能制造发展条例全文 (2021年9月27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
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22最新(2000年9月22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2年9月28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第三章参加选举村民的登记第四章候选人的产生第五章投票选举第六章罢免、辞职和补选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
2022年天津市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若干规定全文(2020年12月1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规范网络传播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虚假信息治理活动,适用本规定。国家对网络虚假信息治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市网络虚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2全文(2011年11月18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11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减量与分类第四章收集、运输与处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乡环境,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2022修正(2012年5月24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9月26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21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
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2022最新(2018年12月27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9年1月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租赁和治安管理第三章消防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正【全文】(2017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及设施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服务企业第五章物业管理与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七章监督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订【全文】(2012年3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服务区域及设施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一节业主第二节业主大会第三节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服务人第五章物业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
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2024最新(2005年9月9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12月23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17年12月1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国家、
2023年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最新【全文】(2009年10月23日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9年11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养犬管理,维护市容环境和公共秩序,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为及对养犬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警用、搜救
河北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最新版【全文】(2014年1月2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3号公布根据2022年1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1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
山东省供热条例2022最新【全文】(2014年3月28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12月3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
2023年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2009年5月21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9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根据2021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四章前期物业管理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2003年1月16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9月26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
2023年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最新修正【全文】(1999年7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11月26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2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