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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山东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全文

来源:律科网整理 2025-09-25 11:58:51 人看过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25〕5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山东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山东省人民政府2025年4月25日(此件公开发布)2025年山东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大力推进质量强省建设和品牌战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山东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的通知

  鲁政发〔2025〕5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山东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25年4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5年山东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大力推进质量强省建设和品牌战略,规范山东省省长质量奖(以下简称省长质量奖)管理工作,激励在质量工作中取得显著成效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长质量奖是省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授予质量水平领先,在创建先进质量管理模式、推广先进质量理念、推行科学质量管理方法等方面成效突出,具有显著示范带动作用,对山东质量强省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单位,是指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从事一、二、三产业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本办法所称个人,是指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质量工作的自然人。

  第四条 省长质量奖每两年评选一届,分为“山东省省长质量奖”(以下简称“质量奖”)和“山东省省长质量奖提名奖”(以下简称“提名奖”)两个子项。每届“质量奖”受表彰的企业不超过5个、个人不超过5名,“提名奖”受表彰的单位不超过10个、个人不超过5名。

  第五条 省长质量奖评审遵循科学、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总量控制、好中选优。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省质量强省建设协调推进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质量强省领导小组)负责省长质量奖评审的领导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组织、推动省长质量奖评审活动,研究决定省长质量奖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二)审议评审结果,向省政府提报省长质量奖拟奖名单;

  (三)向省政府提报对获奖单位和个人的撤销建议。

  省质量强省建设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质量强省办)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修)订省长质量奖的具体评审方案、评分细则等;

  (二)选择确定承担评审工作的第三方机构;

  (三)组建评审监督小组;

  (四)指导第三方机构开展评审工作;

  (五)组织宣传推广先进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管理技术以及应用成果;

  (六)组织实施对获奖单位和个人的撤销。

  第七条 评审监督小组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机关工作人员、新闻媒体从业者、执业律师等有关人员组成,承担省长质量奖评审的监督工作。

  评审监督小组成员实行聘任制,当届省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结束后即解散。评审监督小组成员每届轮换比例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八条 各市政府、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本系统内申报单位和个人的培育指导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申报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主营业务连续正常稳定运营;

  (二)建立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形成自我完善的持续改进机制,在质量水平、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以及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近3年来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质量水平位居国内同行业前列;

  (三)形成特色鲜明、科学先进的可复制、可推广的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

  (四)无社会信用主管部门正在公示的失信信息;

  (五)近3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公共卫生等事故,无因单位责任导致的重大舆情信息;

  (六)近3年内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条 鼓励能够带动区域经济发展、具备良好经济社会效益的传统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行业和关键领域的领军企业,成长性强的中小型企业,在改善民生、扩大消费、促进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等方面发挥突出作用的企业申报。

  第十一条 申报个人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政治坚定,清正廉洁,品行端正,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

  (二)在本省从事质量相关工作10年以上;

  (三)具有较强的质量意识和创新意识,对质量发展事业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四)对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创新及质量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五)有较高社会认同度,质量工作业绩得到群众普遍认可,或在国际、国内质量相关活动中获得突出成绩;

  (六)所在单位近3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公共卫生等事故;

  (七)无其他不良记录和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二条 已经获得“质量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重复申报;已经获得“提名奖”的单位和个人,评价指标较上次申报有较大提高的,可继续申报,若再次申报未获得“质量奖”,不再重复授予“提名奖”。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在自愿基础上,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如实填写申报材料,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报设区的市质量工作议事协调机构或者市政府。

  第十四条 设区的市质量工作议事协调机构或者市政府,对申报单位和个人按照管理权限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对推荐的事业单位,须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对推荐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意见;对推荐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须征求企业所在地生态环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意见。征求意见后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所在市质量工作议事协调机构或者市政府按要求出具推荐意见,并在规定时限内将申报材料报质量强省办。

  第十五条 第三方机构组织相关专家,依据省长质量奖评审方案、评审标准,组织对申报单位和个人进行舆情调查、资格审查、材料评审、初步票选、现场评审和陈述答辩,形成评审工作情况报告报质量强省办。

  第十六条 质量强省办根据评审情况和评审监督小组的监督意见,提出省长质量奖候选名单,提交质量强省领导小组审议并确定拟奖名单。

  第十七条 质量强省办向社会公示拟奖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经公示的拟奖名单,报省政府审定后公布。

  第五章 奖励及经费

  第十九条 省政府向获得“质量奖”和“提名奖”的单位颁发奖杯、奖牌和证书。向获得“质量奖”和“提名奖”的个人颁发奖杯、奖章和证书,并给予“质量奖”获奖个人一次性奖金不超过1万元。

  第二十条 省长质量奖评审不向申报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奖励和工作经费列入年度省财政预算。

  第六章 获奖单位和个人的责任与义务

  第二十一条 获奖单位可在单位形象宣传中使用山东省省长质量奖称号,并须注明获奖年份,但不得用于产品宣传。省长质量奖称号的使用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被撤销省长质量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再使用该称号。

  第二十二条 获奖单位和个人应在质量方面不断追求卓越、创新实践、持续改进。获奖单位和个人有义务配合质量强省办总结提炼、宣传推广其质量工作先进经验和成果(涉及商业机密的除外),并主动分享质量管理模式和方法。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参与评审的相关人员应当客观、公正、独立地开展评审工作,依法保守商业或者技术秘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评审行为和评审结果。

  第二十四条 评审活动接受评审监督小组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评审监督小组应当切实加强对评审工作人员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违反评审规则的事项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员,应如实向质量强省办汇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八章 撤销机制

  第二十五条 获奖单位和个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奖的,获奖后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或者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违纪情形的,撤销其称号。撤销省长质量奖的,依法向社会公告,不再受理其申报。具体撤销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质量强省办落实定期评估制度,评估获奖单位和个人的守法经营、示范引领、持续改进等事项。根据定期评估结果,对问题轻微的进行约谈,对不符合条件的撤销其省长质量奖称号。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5年5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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