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搜索 咨询
我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条例 > 2025年大同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全文

2025年大同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全文

来源:律科网整理 2025-10-09 09:42:08 人看过
2025年大同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全文(2025年8月27日大同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公布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范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行为,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山西省城乡垃圾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

  2025年大同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全文

2025年大同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全文

  (2025年8月27日大同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公布 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范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行为,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山西省城乡垃圾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第五条 建筑垃圾按照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进行分类,实行分类收集、分类贮存、分类运输、分类处置。

  第六条 产生、运输、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在核准范围内处置建筑垃圾。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经开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建筑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建立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制度;制定包括源头减量、分类处理、消纳设施和场所布局及建设等在内的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将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所需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制定资源化利用扶持政策,推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应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建筑垃圾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辖区内建筑垃圾管理的组织、宣传、指导等日常工作。

  第八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县(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指定的建筑垃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建立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制度,规范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行为,推进综合应用,加强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建设,保障处置安全,防止污染环境。

  发展和改革、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和自然资源(林草)、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公安、交通运输、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筑垃圾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九条 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建筑垃圾产生方应支付合理的建筑垃圾运输、利用、处置费用。

  第二章 源头管理

  第十条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目标和措施纳入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招标文件或者合同文本,将建筑垃圾减量、运输、利用、处置所需费用纳入工程造价,并督促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具体落实。

  鼓励工程建设单位推行装配式建筑、全装修房建造方式,采取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应用、绿色建筑等措施,促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

  第十一条 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合理利用场地条件,通过优化总平面图布置、场地竖向设计、地下管线综合、场地平整填土预处理等设计措施,减少建筑垃圾产生。

  第十二条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提高施工现场办公用房、围挡等临时设施的重复利用率,并严格按照设计文件要求进行施工,合理确定施工工序,精准下料和管理,减少因返工等原因产生的建筑垃圾。

  鼓励工程施工单位采用现场泥沙分离、泥浆脱水预处理等工艺,减少工程渣土和工程泥浆排放。鼓励工程施工单位优先选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以及可以回收利用的建筑材料。

  第十三条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建筑垃圾主管部门备案。

  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概况和施工单位基本信息;

  (二)建筑垃圾产生量与种类;

  (三)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收集、综合利用、污染防治的措施;

  (四)需要外运的建筑垃圾种类、数量及处置场所名称;

  (五)取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建筑垃圾运输单位、运输时间与路线;

  (六)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内容。

  工程施工单位调整建筑垃圾处理方案的,应当及时将调整后的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送备案。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和洒水抑尘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

  (二)对施工现场出入口地面进行硬化处理,配备车辆冲洗设备,确保运输车辆净车出场;

  (三)及时将需要外运的建筑垃圾清运至合法处理场所,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四)不得将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混合;

  (五)使用视频监控、号牌识别、车货称重等设备,建立规范完整的管理台账,记录建筑垃圾的产生量与种类、清运时间、清运量、运输单位、最终去向等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 装修垃圾管理实行责任人制度。管理责任人依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办公和生产经营场所,本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

  (二)道路、公园、广场、机场、客运站以及旅游景区、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商场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

  (三)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为管理责任人。

  按照前款规定无法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或者由其确定管理责任人。

  第十六条 装修垃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设置装修垃圾暂存设施、场所,并采取措施保持暂存设施、场所整洁;

  (二)明确装修垃圾投放时间、方式、监督投诉等事项;

  (三)劝阻、制止违法投放行为;对不听劝阻的,及时报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四)及时将装修垃圾清运至合法处理场所,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装修垃圾;不得将装修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五)做好装修垃圾管理台账,记录装修垃圾的产生量、清运时间、清运量、运输单位、最终去向等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装修垃圾产生单位和个人应当将装修垃圾投放至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设置的或者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的暂存设施、场所,并遵守下列具体投放要求:

  (一)将装修垃圾和生活垃圾分别收集,不得混同;

  (二)将装修垃圾进行袋装;

  (三)装修垃圾中的危险废物另行投放至危险废物收集容器。

  鼓励装修垃圾产生单位和个人对可资源化利用的装修垃圾进行分类投放;装修垃圾管理责任人应当予以引导。

  第三章 运输管理

  第十八条 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前,应当向建筑垃圾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核定运输时间、路线。

  第十九条 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具备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运输车辆具备机动车辆行驶证;

  (三)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北斗卫星定位、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四)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备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车辆停放场地;

  (五)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 建筑垃圾运输单位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车携带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和道路通行证;

  (二)车辆开启卫星定位等装置设备,并保持正常运行;

  (三)按照核定的时间、路线运输,运输过程中车辆保持密闭,不得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

  (四)不得超限超载,不得车轮带泥、车体挂泥上路行驶;

  (五)不得将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混装混运;

  (六)不得在核准的建筑垃圾处置场所以外倾倒建筑垃圾;

  (七)建立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单位、产生地点、建筑垃圾种类与数量、运输车辆号牌、运输时间、行驶路线、处置场所等事项;

  (八)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四章 利用和处置

  第二十一条 建筑垃圾可以直接利用的,应当直接利用;不能直接利用的,应当进行资源化利用;确实无法利用的,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置。原则上,工程渣土和干化处理后的工程泥浆可用于土方平衡、场地平整、道路建设、环境治理或烧结制品等;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应优先用于生产再生骨料、再生建材、道路材料等;无法利用的,应进行无害化处置,保障处置安全,防止污染环境。

  第二十二条 县(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建筑垃圾跨县(区)处置机制。确需跨县(区)处置建筑垃圾的,由输出、接收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及经开区管委会协商确定可接收数量及处置场所。

  第二十三条 设置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城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

  (二)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等设备和排水、消防等设施;

  (三)具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四)有符合建筑垃圾主管部门规定要求的视频监控系统、电子信息装置;

  (五)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平城区、云冈区、经开区范围内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实施特许经营,其他县(区)的建筑垃圾处置场所不得擅自受纳上述实施特许经营范围内的建筑垃圾。

  第二十四条 建筑垃圾处置设施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规范完整的管理台账,对受纳建筑垃圾的类型、数量、运输单位和流向等信息进行记录,资源化利用企业应同时记录再生产品生产加工量以及尾渣数量、流向等信息;

  (二)不得受纳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等非建筑垃圾的固体废物;

  (三)不得接收未取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运输单位运送的建筑垃圾;

  (四)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五)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生产的再生产品,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标准;

  (六)不得将接收的建筑垃圾直接转让或者随意倾倒;

  (七)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促进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推广利用,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相关规定对其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鼓励使用财政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和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

  第二十六条 鼓励、支持高等学校、企事业单位开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进步。

  第二十七条 建筑垃圾处置场所达到原设计容量或者因其他原因导致无法继续从事建筑垃圾处置活动的,应当在停止处置三十日前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及经开区管委会建筑垃圾主管部门报告。

  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停止处置后,原运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治理、评估,达到安全稳定要求后进行生态修复。

  县(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停止处置的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监测评估,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经开区管委会建筑垃圾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物联网+”、卫星监测、大数据等技术手段,统筹建设建筑垃圾信息化管理平台,如实记录和发布建筑垃圾种类、数量、流向、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部门数据互通,共享工程渣土排放和用土需求信息,合理调配工程渣土,推动实现产消动态平衡。推行建筑垃圾全过程电子联单管理,实现自动预警、闭环管控,做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

  第二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经开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垃圾联合执法机制,组织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开展常态化联合执法,依法查处建筑垃圾违法行为。对违法倾倒建筑垃圾行为,除追究运输单位责任外,同步追究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建筑垃圾利用、处置单位相关责任,并依法依规纳入信用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辖区内施工工地和建筑垃圾处置场所的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建筑垃圾违法行为。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建筑垃圾主管部门依法受理投诉、举报,并调查处理和反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大同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1998年11月18日大同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发布,根据2021年1月15日大同市人民政府令第75号修订)同时废止。


严正申明:未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本站出处链接,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近日有不法分子严重侵犯本站权益,已走法律程序!
  • 2022年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最新全文

    2021-11-30

     2022年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文  (2017年12月1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7月30日河南

  • 2022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修正全文

    2021-12-01

      2022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修正全文  (2002年9月6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3日北京

  • 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2022修正【全文】

    2021-12-01

      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2022修正【全文】  (2009年7月25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9月24日北

  • 2022天津市消防条例修订【全文】

    2021-12-01

      2022天津市消防条例修订【全文】  (2009年11月19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1年9月27日天津市第

  • 2022天津市促进智能制造发展条例全文

    2021-12-01

      2022天津市促进智能制造发展条例全文  (2021年9月27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

  • 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22最新

    2022-01-15

    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22最新(2000年9月22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2年9月28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第三章参加选举村民的登记第四章候选人的产生第五章投票选举第六章罢免、辞职和补选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

  • 2022年天津市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若干规定全文

    2022-01-15

    2022年天津市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若干规定全文(2020年12月1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规范网络传播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虚假信息治理活动,适用本规定。国家对网络虚假信息治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市网络虚

  •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2全文

    2022-01-15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2全文(2011年11月18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11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减量与分类第四章收集、运输与处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乡环境,

  •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2022修正

    2022-01-18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2022修正(2012年5月24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9月26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21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

  • 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2022最新

    2022-01-18

    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2022最新(2018年12月27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9年1月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租赁和治安管理第三章消防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正【全文】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正【全文】(2017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及设施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服务企业第五章物业管理与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七章监督

  •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订【全文】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订【全文】(2012年3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服务区域及设施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一节业主第二节业主大会第三节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服务人第五章物业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

  • 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2024最新

    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2024最新(2005年9月9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12月23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17年12月1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国家、

  • 2023年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最新【全文】

    2023年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最新【全文】(2009年10月23日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9年11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养犬管理,维护市容环境和公共秩序,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为及对养犬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警用、搜救

  • 河北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最新版【全文】

    河北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最新版【全文】(2014年1月2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3号公布根据2022年1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1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

  • 山东省供热条例2022最新【全文】

    山东省供热条例2022最新【全文】(2014年3月28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12月3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

  • 2023年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

    2023年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2009年5月21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9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根据2021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四章前期物业管理

  •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2003年1月16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9月26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

  • 2023年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最新修正【全文】

    2023年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最新修正【全文】(1999年7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11月26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2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