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搜索 咨询
我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条例 > ​2025年青海省矿山安全法实施办法

​2025年青海省矿山安全法实施办法

来源:律科网整理 2025-10-21 11:06:21 人看过
​2025年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1995年3月30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5月27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24年1月16日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等2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

  ​2025年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 

 ​​2025年青海省矿山安全法实施办法

  (1995年3月30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5月27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根据2024年1月16日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等2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保障矿山生产安全,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的安全和健康,促进我省采矿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探,矿山工程设计,矿山建设、生产、闭坑等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全省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州(地、市)、县(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进行管理。  ​

  第二章 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  ​

  第四条 矿山建设工程应当具备保障安全生产、预防事故和防止尘毒危害的安全设施。安全设施和主体工程必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五条 矿山建设项目的设计应编写安全卫生专篇,其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矿井有完整的通风系统,保证井下作业场所有符合行业安全规定的风量、风质、风速;

  (二)露天矿山台阶高度、平台宽度和边坡角能保证安全作业和边坡稳定;

  (三)地面及井下供电系统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提升、运输设备和装置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五)地面有防止地表水泄入露天采场或者灌入井下的措施,井(坑)下配置足以排出最大涌水量的设施,有防止地表塌陷、山体和边坡滑落造成危害的措施;排土场、矸石山、尾矿坝有防止发生泥石流的设施;

  (六)矿山地面和矿井消防设施符合国家规定,有可靠的防火灭火设施和器材;

  (七)矿井必须配置通风检测和环境检测仪器。有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应当装备瓦斯监测装置。产生粉尘的作业场所,应当采用综合防尘措施;

  (八)符合矿山安全卫生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 矿井应当有两个以上能行人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矿井的每个生产水平(中段)和采区(盘区、采场)至少有两个能行人的安全出口与直达地面出口相通。

  第七条 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应当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经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其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补充、修改应当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参加。

  第八条 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后,由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参加。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矿山不得投入使用和生产。  ​

  第三章 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  ​

  第九条 矿山开采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执行本行业矿山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并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安全认可证》。

  第十条 井下采掘作业,应当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管理顶邦。

  露天开采必须按照设计规定控制采剥工作面的阶段高度、平盘宽度、坡面角和最终边坡角。剥采和排土作业,不得给深部或者邻近矿井造成危害。

  第十一条 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有毒有害物质进行定期测定,采取综合防尘防毒措施,控制尘毒危害,定期对矿山井下职工进行职业病检查。

  第十二条 矿山企业在下列情况下开采,必须按照国家安全规定编制专门设计:

  (一)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

  (二)有冲击地压的;

  (三)在需要保护的建筑物、交通设施下开采的;

  (四)水体下开采的;

  (五)有地温异常或者热水涌出的;

  (六)通过地质破碎带或其它顶邦破碎地点的。

  第十三条 在自然发火严重的矿井开采,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主要运输巷道和总回风道布置在岩层内或者不易自然发火的矿层内;

  (二)及时清除采场浮矿和其他可燃物质,回采结束后及时封闭采空区;

  (三)建立防火灭火灌浆系统或者有效预防自然发火的其它措施;

  (四)定期检查井巷封闭情况,测定可能自然发火地点的温度和风量;定期检测火区内的温度、气压和空气成份。

  第十四条 煤矿和其它有沼气爆炸危险的矿山企业,应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严禁携带火种或其它易燃、易爆物品下井。

  第十五条 石油天然气的钻井、采油(气)等作业,应当根据地质条件和作业环境编制井控程序和安全措施。

  第十六条 矿山爆破作业和爆炸物品的管理,必须执行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爆破安全的规定。

  第十七条 矿山企业应对地面陷落区、排土场、矸石山、尾矿库等建立检查制度,对易发生的滑坡、塌陷、溃坝等危害,及时采取预防措施。

  第十八条 矿山闭坑时,矿山企业和其他采矿权人应当对闭坑后的不安全隐患采取预防措施,提出闭坑报告,履行审批手续,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第四章 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 ​

  第十九条 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各种安全管理制度,编制并组织实施矿山灾害预防和处理的年度计划。

  矿长(包括矿务局长、厂长、经理、矿山企业承包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并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企业安全生产情况,接受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的民主监督。

  第二十条 矿山企业职工应当履行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制止违章作业,拒绝接受违章指挥;

  (二)按规定领取和使用保障安全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

  (三)对危害安全和健康的错误决定和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四)遵守有关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五)维护矿山安全生产的设备、设施;

  (六)及时报告危险情况,积极参加抢险救灾。

  第二十一条 矿山企业必须按照行业和岗位安全生产的要求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职工经培训考核合格,方能上岗。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情况存入本人档案。

  职工在安全教育和培训期间工资照发。

  第二十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三条 矿长和主管安全、生产、技术工作的副矿长,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考核,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矿长安全技术业务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四条 矿山企业从矿产品销售额中按照下列比例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全部用于改善本矿山安全生产条件。

  (一)石油、天然气、盐湖、露天矿山开采企业不低于百分之一;

  (二)其他矿山企业不低于百分之四。  ​

  第五章 矿山安全监督  ​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矿山安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监督矿山安全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的实施。

  第二十六条 矿山安全监督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员证》和监察标志。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二十七条 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有危及职工安全和健康的情况,有权要求立即改正或者限期解决;情况紧急时,有权要求立即停止作业,从危险区内撤出作业人员。

  第二十八条 各级工会组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提出解决的建议,参与重大矿山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

  第六章 矿山事故处理  ​

  第二十九条 发生矿山事故,矿山企业应当立即组织现场抢救,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三十条 矿山企业发生伤亡事故,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事故需要移动部分物件时,必须作出标志,绘制事故现场图,并详细记录。事故现场的清理,须经事故调查组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一条 矿山企业发生重伤事故后,应当在24小时内向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死亡事故应立即报告。

  第三十二条 矿山事故按以下程序结案处理:

  (一)一次重伤1-2人的事故,由州(地、市)、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结案,省属矿山企业由省级主管部门批准结案,中央驻青企业自行结案;

  (二)一次死亡1-2人或重伤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省属矿山企业、中央驻青矿山企业、驻青部队矿山企业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结案,其它矿山企业由所属州(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结案;

  (三)一次死亡3-4人的事故,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结案;一次死亡5人以上的事故,由各州(地、市)人民政府、省属企业主管部门、中央驻青矿山企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结案。

  第三十三条 事故结案后,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对矿山事故中的伤亡人员,由矿山企业或者其他采矿权人按照国家规定给予抚恤或者补偿。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2000元-10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单位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或者培训不合格就上岗作业的;

  (二)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的;

  (三)未按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

  (四)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五)对作业环境和重大事故隐患未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整改意见按期改正的;

  (六)未按规定报告矿山事故或者隐瞒不报矿山事故以及拒不执行事故处理决定的。

  第三十六条 矿长、主管安全生产的副矿长和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资格证书上岗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待配备合格人员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三十七条 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由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拒不执行的,由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由有关部门吊销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三十八条 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并处以2万元-5万元的罚款,拒不停产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由有关部门吊销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三十九条 已投入生产的矿山,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强行开采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或者由有关部门吊销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四十条 矿山企业主管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对矿山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矿山安全监督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八章 附  则  ​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


严正申明:未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本站出处链接,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近日有不法分子严重侵犯本站权益,已走法律程序!
  • 2022年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最新全文

    2021-11-30

     2022年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文  (2017年12月1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7月30日河南

  • 2022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修正全文

    2021-12-01

      2022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修正全文  (2002年9月6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3日北京

  • 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2022修正【全文】

    2021-12-01

      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2022修正【全文】  (2009年7月25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9月24日北

  • 2022天津市消防条例修订【全文】

    2021-12-01

      2022天津市消防条例修订【全文】  (2009年11月19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1年9月27日天津市第

  • 2022天津市促进智能制造发展条例全文

    2021-12-01

      2022天津市促进智能制造发展条例全文  (2021年9月27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

  • 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22最新

    2022-01-15

    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22最新(2000年9月22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2年9月28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第三章参加选举村民的登记第四章候选人的产生第五章投票选举第六章罢免、辞职和补选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

  • 2022年天津市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若干规定全文

    2022-01-15

    2022年天津市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若干规定全文(2020年12月1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规范网络传播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虚假信息治理活动,适用本规定。国家对网络虚假信息治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市网络虚

  •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2全文

    2022-01-15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2全文(2011年11月18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11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减量与分类第四章收集、运输与处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乡环境,

  •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2022修正

    2022-01-18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2022修正(2012年5月24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9月26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21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

  • 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2022最新

    2022-01-18

    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2022最新(2018年12月27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9年1月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租赁和治安管理第三章消防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正【全文】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正【全文】(2017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及设施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服务企业第五章物业管理与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七章监督

  •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订【全文】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订【全文】(2012年3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服务区域及设施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一节业主第二节业主大会第三节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服务人第五章物业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

  • 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2024最新

    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2024最新(2005年9月9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12月23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17年12月1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国家、

  • 2023年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最新【全文】

    2023年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最新【全文】(2009年10月23日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9年11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养犬管理,维护市容环境和公共秩序,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为及对养犬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警用、搜救

  • 河北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最新版【全文】

    河北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最新版【全文】(2014年1月2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3号公布根据2022年1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1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

  • 山东省供热条例2022最新【全文】

    山东省供热条例2022最新【全文】(2014年3月28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12月3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

  • 2023年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

    2023年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2009年5月21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9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根据2021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四章前期物业管理

  •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2003年1月16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9月26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

  • 2023年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最新修正【全文】

    2023年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最新修正【全文】(1999年7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11月26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2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