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搜索 咨询
我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条例 > 2025年陕西省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

2025年陕西省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

来源:律科网整理 2025-10-21 11:07:45 人看过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2006年9月28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11月27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等十七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2024年1月12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第一条为了实施《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2025年陕西省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

  (2006年9月28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4年11月27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等十七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2024年1月12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落实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指导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流转合同的签订;

  (三)监督、检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流转合同的履行;

  (四)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建设和监督管理;

  (五)支持有关调解组织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

  (六)负责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流转合同的档案管理;

  (七)做好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风险防范工作;

  (八)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应用平台,完善省、市、县、乡、村五级数据采集、传输、共享和隐私保护机制,提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数字化管理水平。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管理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工作所需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农民收取。

  第六条 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是承包方。

  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在土地承包经营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和收益权等各项权益。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有侵犯村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

  第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方案,应当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向全体村民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十五日。对于因村民居住分散或者人户分离等原因无法集中公示的,发包方应当采取其他方式告知,保障有关人员的知情权。

  第八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

  第九条 发包方应当依法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承包方对承包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有权依法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和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承包方有依法取得补偿的权利。

  承包方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第十条 实行家庭承包的,依法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以其他方式承包的,依法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

  实行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后,报县级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审核。经审核合格的,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向承包方颁发不动产权属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动产权属证书应当列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

  不动产权属证书应当发到农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代为保管或者扣留。

  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以及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不动产权属证书丢失、损毁,需要补发、换发证书的,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规定予以办理。

  第十一条 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

  (一)耕地、草地农村承包经营户内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

  (二)林地农村承包经营户内家庭成员全部死亡且无继承人的;

  (三)农村承包经营户内家庭成员全部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四)农村承包经营户内家庭成员全部迁入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并取得承包地的;

  (五)农村承包经营户内家庭成员全部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因结婚男方到女方家落户的,适用前款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后在迁入地取得承包地的,迁入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书面告知迁出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十三条 承包期内,农村承包经营户因分户或者离婚需要对原承包地重新分配的,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应当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形成书面分配协议,协商不成的,按照人口比例平均分配。分户后的农村承包经营户应当依据分配协议与发包方分别签订书面承包合同,并依法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登记。

  承包地分割后的承包期限为家庭承包的剩余承包期限。

  第十四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农村承包土地调整后,应当依法订立或者变更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终止日期应当与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同类土地承包合同终止日期一致,并依法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或者转移登记。

  第十五条 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

  (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

  (二)集体经济组织通过依法开垦、复垦等方式增加的;

  (三)发包方依法收回的和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前款所列土地尚未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发包给新增人口的,流转期不得超过五年。

  第十六条 承包方家庭成员因年龄、身体、就业等原因无法继续耕种的,发包方应当引导、支持承包方通过农业生产托管、土地经营权依法流转等方式进行耕种。

  第十七条 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承包方将承包土地弃耕抛荒连续满两年的,发包方应当督促承包方恢复耕种;经督促承包方仍未恢复耕种的,发包方可以组织临时代耕。组织代耕前,发包方应当书面告知承包方,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公告。

  代耕期间,代耕者按照与发包方的约定享有代耕收益,同时履行承包方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承包方要求恢复耕作的,代耕者在收获当季农作物后交回承包地,承包方应当对代耕者提高地力的投入予以合理补偿。

  第十八条 承包方在承包期限内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经营权是否流转,以及流转对象、方式、期限等。

  土地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第十九条 承包方征得户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家庭成员同意后,可以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第二十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鼓励采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会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向达成流转意向的双方提供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并指导签订。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建立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或者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加强业务指导,督促其建立健全运行规则,规范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政策咨询、信息发布、合同签订、交易鉴证、权益评估、融资担保、档案管理等服务。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分级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制度。审查审核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受让主体与承包方就流转面积、期限、价款等进行协商并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涉及未承包到户集体土地等集体资源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

  (二)受让主体按照分级审查审核规定,分别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流转意向协议书、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证明、流转项目规划等相关材料;

  (三)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专家等就土地用途、经营项目是否符合粮食生产等产业规划以及受让主体农业经营能力等进行审查审核,并于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审核意见;

  (四)审查审核通过的,受让主体与承包方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按规定提交审查审核申请或者审查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活动。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建立风险防范制度,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及时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鼓励承包方和受让方在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或者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公开交易。

  对整村(组)土地经营权流转面积较大、涉及农户较多、经营风险较高的项目,流转双方可以协商设立风险保障金。

  鼓励保险机构为土地经营权流转提供流转履约保证保险等多种形式保险服务。

  第二十四条 省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将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在土地经营中的失信行为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惩戒措施。

  第二十五条 承包合同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个人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数据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材料,应当纳入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

  县级以上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等档案资料管理制度,确保农村土地承包档案完整与安全。

  发包方应当将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纳入村级档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 承包经营权人、利害关系人有权查阅、复制农村土地承包登记资料或者经营权证登记簿。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提供便利,不得限制和阻挠,不得收取费用。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已经作出具体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农业农村、林业、自然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擅自变更土地承包期限的;

  (二)强制代保管、扣留或者擅自更改不动产权属证书的;

  (三)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承包方、土地经营权人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有下列行为之一,给承包经营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依法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干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变更、解除承包经营合同的;

  (二)干涉承包经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的;

  (三)强迫、阻碍承包经营当事人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

  (四)违反规定登记、颁发、变更、注销不动产权属证书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严正申明:未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本站出处链接,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近日有不法分子严重侵犯本站权益,已走法律程序!
  • 2022年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最新全文

    2021-11-30

     2022年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文  (2017年12月1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7月30日河南

  • 2022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修正全文

    2021-12-01

      2022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修正全文  (2002年9月6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3日北京

  • 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2022修正【全文】

    2021-12-01

      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2022修正【全文】  (2009年7月25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9月24日北

  • 2022天津市消防条例修订【全文】

    2021-12-01

      2022天津市消防条例修订【全文】  (2009年11月19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1年9月27日天津市第

  • 2022天津市促进智能制造发展条例全文

    2021-12-01

      2022天津市促进智能制造发展条例全文  (2021年9月27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

  • 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22最新

    2022-01-15

    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22最新(2000年9月22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2年9月28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第三章参加选举村民的登记第四章候选人的产生第五章投票选举第六章罢免、辞职和补选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

  • 2022年天津市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若干规定全文

    2022-01-15

    2022年天津市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若干规定全文(2020年12月1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规范网络传播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虚假信息治理活动,适用本规定。国家对网络虚假信息治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市网络虚

  •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2全文

    2022-01-15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2全文(2011年11月18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11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减量与分类第四章收集、运输与处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乡环境,

  •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2022修正

    2022-01-18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2022修正(2012年5月24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9月26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21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

  • 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2022最新

    2022-01-18

    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2022最新(2018年12月27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9年1月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租赁和治安管理第三章消防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正【全文】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正【全文】(2017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及设施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服务企业第五章物业管理与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七章监督

  •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订【全文】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订【全文】(2012年3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服务区域及设施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一节业主第二节业主大会第三节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服务人第五章物业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

  • 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2024最新

    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2024最新(2005年9月9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12月23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17年12月1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国家、

  • 2023年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最新【全文】

    2023年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最新【全文】(2009年10月23日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9年11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养犬管理,维护市容环境和公共秩序,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为及对养犬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警用、搜救

  • 河北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最新版【全文】

    河北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最新版【全文】(2014年1月2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3号公布根据2022年1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1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

  • 山东省供热条例2022最新【全文】

    山东省供热条例2022最新【全文】(2014年3月28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12月3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

  • 2023年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

    2023年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2009年5月21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9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根据2021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四章前期物业管理

  •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2003年1月16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9月26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

  • 2023年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最新修正【全文】

    2023年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最新修正【全文】(1999年7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11月26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2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