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提升公共服务便利化水平,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实现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是指以社会保障卡为载体,在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交通出行、旅游观光、文化体验、金融服务等领域实现一卡通用。
社会保障卡包括实体社会保障卡和电子社会保障卡。
第三条 社会保障卡一卡通的服务管理应当遵循统筹推进、便民高效、开放融合、安全可控的原则。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省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工作推进机制,统筹本行政区域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医疗保障、政务服务、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社会保障卡一卡通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社会保障卡合作金融机构负责社会保障卡金融功能的服务和保障,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数字化建设,健全应用平台支撑系统,推进数据共享、场景应用和业务协同等事项,实现社会保障卡及其关联业务数据互联互通、实时共享。
有关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应当依法为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应用服务提供信息对接和业务数据支持。
第七条 国家和本省确定应当使用社会保障卡的公共服务领域,有关部门不再发放功能重复或者类似的民生服务卡、证、电子二维码。国家另有发放卡、证、电子二维码等要求的,应当推进与社会保障卡融合使用。
第八条 社会保障卡按照有关规定作为办理公共服务、政务服务等事项的有效身份凭证。
第九条 持卡人凭社会保障卡可以办理就业创业、人才人事、劳动关系、社会保险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
第十条 持卡人持社会保障卡可以按照规定办理挂号、就医、购药、医保费用结算等医疗健康与医疗保障业务。
第十一条 持卡人可以持加载交通服务功能的社会保障卡,乘坐公共汽车、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工具。
持卡人可以凭社会保障卡享受公共图书馆入馆借阅,公共博物馆、科技馆入馆参观等便利服务。
持卡人可以按照规定凭社会保障卡享受旅游景区入园游览等便利服务。
第十二条 本省到人到户的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社会保险待遇、国家奖助学金、以工代赈项目劳务报酬等通过社会保障卡统一发放。
鼓励有关部门和单位通过社会保障卡发放农民工工资、财政供养人员工资待遇、个人所得税退税款、住房公积金、农业保险赔款、农业保险工作费用等。
第十三条 鼓励市(州)、县(市、区)创新和拓展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应用领域、应用事项。
鼓励社会保障卡合作金融机构依托社会保障卡的金融功能,为持卡人提供优惠及便利服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依托社会保障卡的基本功能,开发、融合其他便民服务,促进线上线下跨领域、跨行业集成应用。
第十四条 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应用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动态调整。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应用事项清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按照程序审批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主动公开社会保障卡的申领条件、办理网点、服务流程、办理时限等事项,方便公众快捷办理各类涉卡事务;对能通过互联网办理的业务,应当提供互联网办理渠道。
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应用服务场所应当配置社会保障卡读写、扫码终端等服务设施,并简化应用流程,为持卡人提供便利服务。
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应用服务场所应当依法加强无障碍设施建设和使用,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提供无障碍服务。
第十六条 本省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安全防护体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线上线下业务安全管理,采取相应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加强风险监测,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做好信息、网络和数据安全工作;对在服务管理中获取的涉及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商业秘密等方面的数据,应当依法采取保护措施,不得违法使用或者泄露。
第十七条 本省加强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工作协作,推动社会保障卡在社会保障、医保费用结算、交通出行、旅游观光、文化体验等领域实现跨省通用。
第十八条 本省推进与重庆市建立川渝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协同工作机制,共同研究相关重大事项,完善各领域配套措施,统一应用场景,促进跨区域业务协同,实现社会保障卡互认互通。
川渝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协同应用事项清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编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与重庆市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协同推进区域内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工作,创新拓展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应用领域、应用事项,并统筹纳入川渝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协同应用事项清单。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媒介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政策措施、应用场景和使用方式等的宣传,引导持卡人和有关单位积极、规范使用社会保障卡,营造良好的用卡环境。
第二十条 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服务管理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公开投诉电话,开设网上投诉通道,完善反馈机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非法出借、转让社会保障卡,冒领、冒用、盗用他人社会保障卡,伪造、变造、买卖社会保障卡,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社会保障卡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服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推诿、拒绝接受使用社会保障卡,违法使用、泄露社会保障卡数据或者有其他侵害持卡人利益行为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依法予以处分。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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