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8月28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221号公布 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设特色科技强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贵州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科学技术奖。
省科学技术奖包括下列六类奖项:
(一)省最高科学技术奖;
(二)省自然科学奖;
(三)省技术发明奖;
(四)省科学技术进步奖;
(五)省企业技术创新奖;
(六)省科学技术合作奖。
本省其他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得设立科学技术奖。
第三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省科学技术奖应当坚持国家和本省战略导向,与国家和本省重大战略需要和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紧密结合。
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重大事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省委。
第四条 省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授予,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干涉。
第五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相关规则的制定和评审活动的组织工作。对涉及国家安全的项目,应当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省有关部门和市州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
第六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实行公示和异议制度。
第二章 设置和条件
第七条 省最高科学技术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中国公民:
(一)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产业化中取得特别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巨大贡献的;
(二)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做出重大贡献,在国内外产生重大影响的。
第八条 省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个人、组织。
前款所称重大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
第九条 省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器件及其系统等方面重大技术发明的个人、组织。
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实用性;
(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显著贡献,且具有良好的应用前景。
第十条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完成和应用推广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为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
前款所称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技术经济指标先进;
(二)经应用推广,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显著贡献;
(三)在推动行业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有重大贡献。
第十一条 省企业技术创新奖授予在推动企业技术创新中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
前款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研究开发方面投入高;
(二)取得突出技术创新成果,获得本行业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或者开发出技术含量高、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的产品;
(三)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
第十二条 省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对本省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境外或者省外的个人、组织:
(一)同本省进行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
(二)向本省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
(三)为促进本省对外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做出重要贡献的。
第十三条 省最高科学技术奖不分等级,每年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和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120项;省企业技术创新奖不分等级,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10项;省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5项。
第三章 提名、评审和授予
第十四条 省科学技术奖实行提名制度,不受理自荐。省科学技术奖候选者由下列提名者提名:
(一)省有关部门、市州人民政府;
(二)符合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的专家、学者、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提名者按照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的提名条件和程序进行提名,对提名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在提名、答辩和异议处理等工作中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在科学技术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或者授予省科学技术奖:
(一)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德的;
(二)有科研不端行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被禁止参与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的;
(三)有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七条 省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
省科学技术奖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评审,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评审专家与候选者有重大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审公平、公正的,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省最高科学技术奖报请省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
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省企业技术创新奖、省科学技术合作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十九条 省科学技术奖奖励经费纳入省财政预算专项列支。省科学技术奖的奖金数额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确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候选者进行可能影响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公平、公正的活动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其参评资格,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其他个人或者组织进行可能影响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公平、公正的活动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相关候选者有责任的,取消其参评资格。
第二十一条 评审专家违反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纪律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 获奖者剽窃、侵占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省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省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三条 提名专家、学者、组织机构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省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提名资格,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的个人、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其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第二十五条 参与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组织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对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有关活动进行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并制定具体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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