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办法》的通知
鲁政办发〔2025〕12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山东省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12月19日

第一条 为规范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工作,总结自然灾害防范应对活动经验教训,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暂行办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大及以下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的调查评估,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自然灾害的分级标准,参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森林防火条例》《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暂行办法》《国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规定和预案执行。
第三条 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工作,应当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遵循自然灾害规律,全面查明灾害起因、经过、性质、影响、损失、责任,评估总结应对能力和不足,提出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第四条 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分级组织开展。重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开展,较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一般自然灾害调查评估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视情组织开展。
跨设区的市、县(市、区)的自然灾害调查评估,由自然灾害发生地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或者由上级人民政府指定其中一个下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其他下级人民政府派员参加。
自然灾害发生地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的调查评估工作。
第五条 启动自然灾害调查评估的决定,由负责调查评估的人民政府作出;或者由本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对自然灾害造成的伤亡损失和社会影响进行研判评估,初步判断达到启动标准条件的,提请负责调查评估的人民政府作出。
第六条 下列较大或者一般自然灾害,上级人民政府可以提级调查评估:
(一)性质严重、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二)可能构成迟报、漏报、谎报、瞒报或者虚假通报、公布信息的;
(三)公众质疑灾害原因或者伤亡人数的;
(四)相关工程或者基础设施可能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问题的;
(五)相关人员在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等工作中涉嫌失职渎职的;
(六)应急处置工作不服从上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的;
(七)其他需要提级调查评估的。
提级调查评估的决定,由省或者设区的市应急管理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作出。
第七条 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可以对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的下列典型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挂牌督办,视情派出工作组现场督促指导;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并承担挂牌督办事项,定期调度调查评估进展情况,审查调查评估报告并出具意见:
(一)舆论或者公众高度关注、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二)责令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级调查评估的;
(三)调查评估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且严重超期的;
(四)调查评估中存在程序不规范、定性不准确、责任追究不到位等严重问题的;
(五)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
第八条 负责调查评估的人民政府决定启动自然灾害调查评估的,应当成立调查评估组。调查评估组由应急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牵头,相关涉灾部门、应急处置部门和自然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派员参加。
调查评估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负责调查评估的人民政府或者调查评估牵头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应当具备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
第九条 调查评估组一般分设综合组、灾情组、处置组、管理组,并分别履行下列职责:
(一)综合组。负责制定调查评估工作方案和工作制度,以及调查评估工作的统筹协调、联络保障、档案管理、调查评估报告的汇总上报和问题线索移交等。
(二)灾情组。负责对自然灾害的发生经过、成因、性质、影响、特点、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发生前的防治措施、防灾减灾能力等进行调查评估,分析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编制提交灾害情况调查评估报告。
(三)处置组。负责对自然灾害的应急准备、监测和预警、信息报送、应急处置和救援、灾后恢复重建等进行调查评估,分析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编制提交灾害处置调查评估报告。
(四)管理组。负责调查评估导致灾害后果的管理原因,对有关政府、部门和相关单位的履职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对具体事件开展专项调查,就发现责任问题提出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提出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编制提交管理原因调查评估报告。
第十条 调查评估组可以聘请具有与发生自然灾害类别相关联的专业技能并熟悉相关业务的专家参与。需要开展技术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关从业资质的机构开展技术鉴定,提供专业支撑。
调查评估组可以根据调查评估工作需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自然灾害相关情况,获取相关的物证、书证等事实材料。
第十一条 调查评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组织开展:
(一)资料收集。收集汇总灾害损失相关监测、评估和统计调查数据;灾害防治和应对处置相关文件资料、工作记录、统计台账、图纸视频、工作总结等。
(二)现场调查。勘查灾害现场情况,调查灾害发生经过,核实相关信息,走访受灾群众,收集现场证据,开展问询谈话,发现问题线索,查明重点情况。
(三)分析评估。开展统计、对比、模拟、推演,进行定量、定性等分析,研究灾害发生的机理及影响、造成伤亡的主要原因,组织专家论证,评估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工作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分析深层次原因,研究提出措施建议等。
(四)形成报告。梳理汇总相关调查评估成果,以证据为支撑,撰写调查评估报告。必要时组织专家对调查评估报告进行技术论证。
第十二条 对自然灾害发生过程中导致重大人员伤亡或者谎报瞒报灾情等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具体事件,调查评估组应当开展专项调查。通过组织调查取证、问询谈话、模拟分析等,查明有关问题,查清有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调查评估组发现的存在违法行为的有关单位和人员,涉及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移交有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调查评估组对自然灾害调查评估中发现党组织和党员涉嫌违纪的,或者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应当及时移交有关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调查评估报告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灾害情况。自然灾害发生地概况,自然灾害的发生经过、影响、特点、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历史相似案例比对、直接和间接原因分析、灾害性质认定等情况。
(二)灾害防治。自然灾害发生前的预防和治理措施、灾害风险识别和评估、城乡规划和工程措施、防灾减灾责任制、防灾减灾能力等体系建设情况。
(三)灾害处置。自然灾害的应急准备、监测和预警、信息报送、应急处置和救援、灾后恢复重建等情况。
(四)评估意见。综合分析防灾减灾救灾能力,系统评估灾害防治和处置情况及效果,剖析存在的具体问题、不足和深层次原因,总结经验和教训,形成调查评估意见和结论。
(五)具体事件。需要开展专项调查的,根据工作实际对具体事件进行调查分析,形成专项调查评估意见和结论。
(六)责任处理。对自然灾害防治、处置过程中负有责任的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理建议。
(七)措施建议。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改进自然灾害防治、处置工作的措施建议。
第十五条 调查评估报告应当由调查评估组全体人员讨论通过并签字确认。调查评估组成员对自然灾害的成因、性质、责任和处理建议等未能达成一致的,由调查评估组组长提出结论性意见,并附不同意见及其说明,报请负责调查评估的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六条 调查评估报告由负责调查评估的人民政府批准。
对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的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挂牌督办的,调查评估报告应当经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同意后,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调查评估期限和调查评估报告公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调查评估报告的要求,及时组织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必要时召开警示教育会,制作警示教育片,深刻吸取灾害教训,提升防范应对能力。
调查评估报告批复后一年内,由调查评估牵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对自然灾害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的落实情况开展评估。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工作资金保障机制。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预算,由本级财政保障。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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