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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电化学储能电站消防安全管理办法2026全文

来源:律科网整理 2025-12-29 11:27:09 人看过
青海省电化学储能电站消防安全管理办法2026全文省政府令[第148号]《青海省电化学储能电站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25年11月26日省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化学储能电站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青海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

  青海省电化学储能电站消防安全管理办法2026全文

消防安全

  省政府令[第148号]

  《青海省电化学储能电站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25年11月26日省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电化学储能电站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青海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电化学储能电站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化学储能电站(以下简称储能电站),是指以电化学电池作为储能元件,进行电能储存、转换以及释放的电站。

  第三条 储能电站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快速反应、及时处置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储能电站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对储能电站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储能电站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 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制定消防设施运行操作规程以及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 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保养;

  (三) 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 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 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 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演练记录应当存档备查;

  (七) 应用消防远程监控、电气火灾监测、物联网系统等措施预防火灾;

  (八)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评估,评估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九) 对员工进行岗前和定期消防安全培训;

  (十) 建立健全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消防安全管理情况的消防档案;

  (十一)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六条 储能电站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储能电站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储能电站应当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在消防安全责任人的领导下,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七条 储能电站应当将电池预制舱、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等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区域,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第八条 储能电站应当在电池设备间等部位设置自动灭火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的技术参数应当通过电池实体火灾模拟试验验证。

  鼓励储能电站研发、使用火灾防范以及灭火救援新技术、新装备。

  第九条 储能电站的电池预制舱应当集中布置,且与储能电站内部办公、住宿、值班等区域保持安全距离。

  电池预制舱之间的防火间距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第十条 鼓励储能电站建设消防安全监测信息平台,并接入属地消防大数据应用平台,动态监测消防安全管理、设施运行、电池性能等风险管控信息。

  第十一条 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储能电站,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两人;消防控制室与消防远程监控系统联网的,可以实行单人值班。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和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证上岗。

  第十二条 禁止在储能电站内使用明火。

  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本单位动火管理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在专(兼)职消防队员现场监护并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进行作业。

  第十三条 储能电站应当每日进行防火巡查。防火巡查的内容包括:

  (一) 用火、用电行为是否合规;

  (二)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应急照明设施、远程监控设施设备是否完好有效;

  (三) 消防设施、器材以及安全标志是否完好有效;

  (四)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人员值班值守情况;

  (五) 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规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

  第十四条 储能电站应当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防火检查。防火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 消防安全制度、管理措施以及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

  (二) 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安全情况;

  (三)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情况;

  (四)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畅通情况;

  (五) 消防水源、消防泵等供水设施情况;

  (六) 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以及联动系统运行情况;

  (七) 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八) 防火巡查、火灾隐患整改以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九) 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十五条 储能电站对消防安全评估以及防火检查、防火巡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整改消除;火灾隐患消除前,应当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六条 储能电站应当根据电站装机容量以及火灾风险等级,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或者志愿消防队,配备相应的专(兼)职消防人员以及装备器材。

  储能电站应当定期组织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队员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十七条 储能电站应当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报属地消防救援机构备案,并定期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储能电站组织的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进行业务指导,定期开展联勤联动联训。

  第十八条 发生火灾时,储能电站的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应当根据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初期火灾扑救,配合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开展灭火救援工作。

  第十九条 储能电站应当对达到电池设计使用寿命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电池及时进行安全处理,防止发生火灾事故。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置电化学储能装置、设备的新能源场站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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