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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管理办法2026全文

来源:律科网整理 2025-12-31 11:21:25 人看过
承德市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管理办法2026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化工行业高质量发展有关要求,规范化工行业管理,提升化工生产企业本质安全绿色发展水平,促进企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化工重点监控点(以下简称重点监控点),是指按照《河北省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办法》认定的专业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之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水

  承德市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管理办法2026全文

化工重点监控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化工行业高质量发展有关要求,规范化工行业管理,提升化工生产企业本质安全绿色发展水平,促进企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化工重点监控点(以下简称重点监控点),是指按照《河北省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办法》认定的专业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之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水平高、规模总量大、安全环保措施完善、经济效益突出和管理规范的化工生产企业。

  第三条 县(市、区)政府为重点监控点企业的监督主体,市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监督、指导和服务,持续提升重点监控点企业质量效益和本质安全环保绿色发展水平。

  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重点监控点企业相关产业政策;数据和政务服务主管部门负责产业准入和项目备案核准工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重点监控点企业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重点监控点企业环境保护监管和环境应急管理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重点监控点企业及周边空间规划监管;应急管理主管部门负责重点监控点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和安全应急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加强对重点监控点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组织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等部门各司其职,依法依规加强对辖区内认定为重点监控点企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认定为重点监控点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主体。企业必须是独立法人企业,符合安全环保要求,依法承担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第一责任。

  (二)规划管理。企业厂区集中连片,符合所在地国土空间规划。

  (三)产业方向。企业具有明确的产业发展定位,企业产品、工艺技术装备和生产规模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2年版)》及国家、省、市有关产业政策要求。

  (四)安全生产。企业生产、储存装置与周边学校、医院、居民集中区等敏感点的距离符合外部安全、大气环境防护距离等有关要求。

  (五)环境保护。企业具有完善的环保设施,设有集中的环保监测监控系统,覆盖所有重大危险源及主要排污口。废水、废气达标排放,固体废物得到妥善处置,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率100%。危险废物贮存符合环保等相关要求。

  (六)经济效益。基础化工生产企业上年度或者近3年平均主营业务收入10亿元以上,税收贡献不低于5000万元;精细化工和化工新材料生产企业上年度或者近3年平均主营业务收入要求1亿元以上,税收贡献不低于500万元。对高新技术企业、农资生产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出口主导型企业和承担国家、省去产能任务的企业,可适当降低标准。

  (七)应急管理。企业配备满足企业安全环保生产需要的管理人员和符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要求的消防设施和人员,具备安全、环保、应急等有效管理能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到三级或以上,并通过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可视同具备安全、环保、应急等有效管理能力。

  (八)其他方面。企业当年度未被国家、省挂牌督办,不存在安全、环保、消防等限期整改未完成事项。近3年没有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事故;不存在非法用地、非法取水问题。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五条 企业申请。拟申报企业向所在县(市、区)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认定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企业规划建设批复情况,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对企业所在地国土空间规划符合规定的审查意见。

  (三)企业产业发展规划。

  (四)企业安全风险评价报告,县(市、区)应急管理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五)企业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文件,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六)企业水资源论证报告及批复文件,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七)企业安全、环保、消防、监测监控系统等基础设施验收文件或相关证明材料。

  (八)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县(市、区)审核。对企业申报材料,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发展改革、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管理等部门进行审核,对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经县(市、区)政府研究同意,以县(市、区)政府正式文件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七条 部门联审。对县(市、区)政府报送并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市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及相关行业专家召开专题会议进行联合评审(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定);对申报资料和企业现场核查情况提出综合审核意见。

  第八条 公开公示。对审核通过的企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专题复核会议提出的综合审核意见,确定拟认定重点监控点企业名单,并通过市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九条 认定公布。对公示无异议的重点监控点企业名单,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报请市政府认定后予以公布,名单抄送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和省应急管理厅。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条 被认定为重点监控点的企业,在项目审批、建设和管理方面参照化工园区内企业执行。

  支持企业按照化工项目建设管理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在厂区内或紧邻厂区新建、改建、扩建现有装备产品和产业链上下游项目。

  第十一条 对认定为重点监控点的企业控股并与重点监控点企业生产场地连接成片的独立法人企业,在符合安全环保要求的前提下,可纳入相关重点监控点企业监控范围。

  支持纳入重点监控点企业监控范围的企业,依法依规在本厂区内对现有生产装备、产品进行改扩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重点监控点企业实行跟踪管理和滚动复评。各县(市、区)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应按年度对重点监控点企业自查情况进行跟踪评价,并及时将评价结果报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每3年组织一次复评,经复评认定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条件的,依法依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认定条件的,报市政府审定后撤销重点监控点企业资格。

  第十三条 建立重点监控点企业退出机制,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撤销重点监控点企业资格。

  (一)违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

  (二)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环境突发事件的。

  (三)存在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行为的。

  (四)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牵头建立信息沟通机制,每半年向有关部门通报重点监控点企业生产经营、项目建设、安全环保等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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