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要求,规范绿色产品认证活动以及绿色产品标识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以及《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的意见》等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相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产品,是指产品的资源、能源、环境、品质等绿色属性符合相关评价标准的产品。
本办法所称绿色产品认证,包括绿色产品全项认证、绿色产品分项认证。
绿色产品全项认证是指认证机构对产品的全部绿色属性,是否符合绿色产品评价标准实施的合格评定活动;绿色产品分项认证是指认证机构对产品的部分绿色属性,是否符合绿色产品评价标准实施的合格评定活动。
本办法所称绿色产品标识,是指产品通过绿色产品认证方式获得,证明产品符合绿色产品评价标准的合格评定标识。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绿色产品认证活动,使用绿色产品标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国家建立实施统一的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体系,统一产品目录,统一评价标准,统一认证规则,统一产品标识。
第五条 市场监管总局主管全国绿色产品认证工作,涉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国家能源局、国家邮政局等国务院有关部门职责的,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各有关部门依据职责推动绿色产品认证结果采信、绿色产品推广使用等工作。
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绿色产品认证活动、认证结果和绿色产品标识的监督管理,涉及有关部门职责的,会同地方行业主管部门开展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场监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信息平台,发布绿色产品相关政策法规、产品目录、实施机构、认证依据标准、认证实施规则、认证结果及采信状况等信息,发布绿色产品相关优秀案例,传播绿色发展理念,倡导绿色消费,推动形成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
第七条 市场监管总局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组织开展绿色产品认证国际合作。
开展绿色产品认证国际互认活动,应当在国家对外签署的国际合作协议框架内进行。
第二章 认证体系
第八条 根据产品的资源、能源、环境、品质等绿色属性、产业基础、消费需求,绿色产品认证体系实行分类认证管理,包括全项认证、分项认证。
第九条 绿色产品认证目录由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发布,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职责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发布。
绿色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由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发布,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职责的,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
第十条 绿色产品认证目录原则上参照国家标准GB/T 7635系列标准划分具体产品类别。
第十一条 目录内的每类绿色产品,设立一项全项认证。
对尚无全项认证或者全项认证不能满足行业管理或者市场需求的,可设立分项认证,包括单属性分项认证、多属性分项认证。
单属性分项认证涉及一项绿色属性,每类产品每项绿色属性设立一项单属性分项认证;多属性分项认证涉及两项及以上绿色属性,每类产品设立一项多属性分项认证。
第十二条 对于同类绿色产品,全项认证、分项认证应当形成绿色属性梯次。
全项认证,其每项绿色属性的评价项目和指标限值应当不低于同类产品分项认证要求。
多属性分项认证,其每项绿色属性的评价项目和指标限值应当不低于同类产品单属性分项认证要求。
第十三条 同类绿色产品相同绿色属性的评价项目和指标限值应当相互协调,便于全项认证与分项认证之间、不同分项认证之间相互采信认证结果,避免重复检测和认证。
第十四条 从事绿色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应当依法设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和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具备相关认证认可行业标准规定的技术条件和管理能力。
绿色产品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经市场监管总局批准。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职责的,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五条 从事绿色产品认证相关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符合检测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具备相关认证认可行业标准规定的技术能力。
第十六条 生产者对其生产的获证产品持续符合绿色产品标准负责。
认证机构、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认证实施规则的相关规定,从事认证活动、与认证相关的检测活动,认证机构、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对认证、检测结果负责。
认证机构、检测机构为不同法人时,双方应当签署协议,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组建绿色产品认证技术委员会,并根据需要分设相应领域的技术委员会,协调解决绿色产品认证有关技术问题,研究提出工作建议,为绿色产品认证体系建设提供技术支撑。
绿色产品认证技术委员会为非常设机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和标准等技术机构、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生产企业和用户的代表和专家组成。
第三章 认证实施
第十八条 认证委托人可以自愿选择具备绿色产品认证资质的认证机构办理认证,并按照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认证委托人对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十九条 认证机构经审查符合认证受理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认证机构受理认证委托后,应当按照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安排样品检测和现场检查。
第二十条 认证委托人应当保证其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一致,认证机构应当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认证机构应当委托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绿色产品检测机构对样品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检测机构对样品真实性有异议的,应当向认证机构说明情况,并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一条 检测机构应当确保检测结果的真实、准确,并对检测全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保证检测过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
第二十二条 认证机构应当委派具有相应能力的认证检查员,按照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对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检查。
第二十三条 认证机构完成样品检测和现场检查后,对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对不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认证机构应当保证认证过程的完整、客观、真实,并对认证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保证认证过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
第二十五条 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采取适当合理的方式和频次,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有效的获证后监督,确保获证产品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对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认证机构应当根据相应情形,依据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对认证证书作出暂停或者撤销处理,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认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认证人员管理制度,定期对认证人员进行培训,保证其专业技术能力持续符合相关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认证机构应当依据《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公布相关信息、向市场监管总局报送相关信息、报告。
第二十八条 认证机构应当建立风险防范机制,采取设立风险基金或者投保等合理、有效的防范措施,防范绿色产品认证活动可能引发的风险和责任。
第四章 认证证书
第二十九条 市场监管总局统一规定绿色产品认证证书的基本内容、基本格式,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职责的,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三十条 绿色产品认证证书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认证委托人名称、地址;
(二)生产者名称、地址;
(三)生产企业名称、地址;
(四)产品名称和系列、型号、规格;
(五)认证依据;
(六)认证模式;
(七)发证日期和有效期;
(八)发证机构;
(九)证书编号;
(十)获证产品绿色属性关键指标认证信息;
(十一)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 绿色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为5年。
认证机构应当在认证证书上注明认证证书信息的查询渠道。
第三十二条 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针对不同情形,及时作出绿色产品认证证书的变更、扩展、注销、暂停或者撤销的处理决定。
第五章 绿色产品标识
第三十三条 绿色产品标识的基本图案如下所示:
具体样式如下:
(一)绿色产品全项认证标识样式
(二)绿色产品分项认证标识样式
需要标注中国环境标志、绿色建材分级认证标志等其他识别信息的,由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在相应制度方案中予以明确。
第三十四条 绿色产品标识通常为绿色,可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标注后应当清晰可识。
第三十五条 获得绿色产品认证的产品,可以使用相应的绿色产品标识。
对同时获得全项认证、分项认证的绿色产品,仅需标注全项认证标识;涉及多家认证机构的,标注全部认证机构标志。
第三十六条 除相关制度方案或者认证机构另行要求外,获证企业可以自主选择印制、模压等任意制作工艺,在产品本体、铭牌、包装以及说明书、合格证、光盘等随附文件的适当位置加施绿色产品标识,同时也可以在操作系统、网络销售平台等显著位置展示绿色产品标识。
第三十七条 认证机构、获证企业应当建立绿色产品标识管理制度,确保其正确加施、标注和使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绿色产品认证活动、认证结果和绿色产品标识使用实施监督检查,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通报;根据需要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开展绿色产品认证监督检查;相关行政处罚信息、行政监管信息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归于企业名下。
第三十九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对绿色产品的采信,并依据职责对绿色产品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市场监管总局或者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第四十条 市场监管总局建立绿色产品认证实施效果评估机制,加强认证全过程信息采集和信息公开。
第四十一条 对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的投诉举报,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进行处理。
第四十二条 伪造、变造、冒用、买卖和转让绿色产品认证证书、绿色产品标识以及认证活动中的其他违法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场监管总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绿色产品标识使用管理办法〉的公告》(2019年第20号)同时废止。
信访条例2022最新全文 (2005年1月5日国务院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5年1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1号公布 自2005年5月1日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2最新修订【全文】 (2004年5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7号公布 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
地下水管理条例2022最新【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下水管理,防治地下水超采和污染,保障地下水质量和可持续利用
2022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最新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维护网络安全,根据《中华人民
2022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最新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建设工程抗震防灾能力,降低地震灾害风险,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2022最新(1999年5月5日国务院批准1999年6月7日国家档案局发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档案法》第二条所称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属于国家所有的,由国家档案局会同国家有关部门确定具体范围;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2修订【全文】(2004年5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7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粮食流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22最新(2007年5月23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5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9号公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领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2修订【全文】(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2021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制定本
2022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最新【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建设工程抗震防灾能力,降低地震灾害风险,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抗震的勘察、设计、施工、鉴定、加固、维护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建设工程抗震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设防、突出重点的原则。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最新版【全文】(2008年9月3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8年9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第
2022年物业管理条例修订【全文】(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根据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修订【全文】(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公布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第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最新【全文】(2014年1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6号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第三条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
物业管理条例2022年新法规(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根据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
202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全文(2008年9月3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8年9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第三条依法成
工伤保险条例全文(2022最新)(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
宗教事务条例2022全文(2004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6号公布2017年6月14日国务院第17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17年8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6号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组织或者个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23最新【全文】(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