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 《福建省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财规〔2025〕35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
为加强生态环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制定了《福建省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2025年12月3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规范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扎实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各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态环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引导支持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资金,推进全省环保督察整改,推动美丽福建建设等工作。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污染防治与生态环境保护的部署要求,突出支持重点,发挥统筹集中使用的效应。
(二)加强项目与资金有机衔接,省级资金支持的项目应纳入省级生态环境治理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且项目成熟度较高。
(三)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突出对生态环境质量改善较好、项目储备和资金使用绩效较好区域的激励。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严格规范资金使用管理。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加强绩效结果应用,监督专项资金支出活动,并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理,指导市、县(区)预算管理等工作。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资金项目审核、实施监管、项目管理等工作,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监督专项资金使用,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加强绩效结果应用,落实财政资金绩效管理主体责任,督促指导市、县(区)做好资金使用和项目申报、实施、验收等管理工作。
市、县(区)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组织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以及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并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做好项目申报、验收等工作。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及其派驻各县(市、区)的机构负责参与本地区资金分配,按规定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加强绩效结果应用,落实财政资金绩效管理主体责任,组织推进项目储备、申报和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管理、预算绩效管理、竣工验收、日常监管等工作。
第二章 资金安排与使用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一)水污染防治支出,用于支持推进水生态环境综合治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美丽河湖建设等。该资金支出范围不含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农村黑臭水体治理项目支出。
(二)大气污染防治支出,用于支持协同推进减污降碳,挥发性有机物、氮氧化物等多污染物协同减排,移动源污染防治和噪声污染防治等。
(三)海洋污染防治支出,用于支持美丽海湾建设,重点海湾综合整治,入海排污口、入海河流、海洋垃圾治理等。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支出,用于推进“无废城市”建设、重金属污染防治、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尾矿库污染防治、新污染物治理等。
(五)其他方面支出,用于支持园区公共环保基础设施与环境风险防控、巩固提升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含核与辐射)、突发性应急任务、推进清洁生产试点示范以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人员经费、日常办公经费支出、兴建楼堂馆所等以及其他与改善生态环境无关的事项。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法与因素法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补助资金原则上安排不超过10%用于省本级监管能力建设支出。对下转移支付资金采取项目法、因素法予以分配,其中项目法分配占比不超过70%。
采取项目法分配的,由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通过评审方式公开择优确定具体项目。在项目评审前发布申报指南,明确项目申报范围、重点、要求等具体事项。申报项目所在设区市(含平潭)生态环境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负责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实施任务、保障机制以及分年度项目建设、资金安排等,对申报信息进行全面审核,经项目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照项目申报程序申报项目。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项目审核,确定纳入支持范围的项目,并根据年度资金规模、项目评审情况等安排补助资金。
采取因素法分配的,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财政厅按照每年市、县(区)重点工作任务量(40%)、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情况(30%)、项目储备与成熟度(30%)等情况进行分配。在资金分配中,可根据监督检查、资金使用绩效等情况,对测算结果进行适当调节,体现激励与约束导向。
采取项目法和因素法分配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补助。
第七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生态环境厅,按规定比例和时间提前下达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60日内,将专项资金全部下达。
市级财政、生态环境部门在收到资金后,应在30日内将资金、绩效目标分解下达,并报省财政厅、生态环境厅备案。每年1月15日前,应将上年度项目实施进展、资金投入、预算执行等自评材料联合报送省生态环境厅、财政厅,并对上报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八条 专项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规定办理。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结余结转资金,按照现行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项目储备与管理
第九条 实行项目储备制度,资金支持的项目应纳入项目库,未入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安排资金支持。项目库实行动态化管理,申报窗口全年开放,三年未实施的在库项目将自动出库。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不同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
第十条 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相关要求印发入库项目申报指南,明确支持重点、方向和申报要求。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及其派驻各县(市、区)的机构按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入库。
第十一条 省生态环境厅原则上每季度集中组织入库审核工作,并可根据入库申请情况适当加大入库审核频次,对审核合格的项目纳入项目库。项目入库后,省生态环境厅将相关结果抄送省财政厅。
第十二条 各地应当按照生态环保资金项目储备工作要求,做好项目库建设,加强项目规划,扎实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提升储备项目质量。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履行建设单位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既定的内容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存在项目确需较大调整或无法实施或已获得省级其他资金渠道支持等情况,需要调出或调整的,应按程序由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核并征求同级财政部门意见后,通过项目库管理系统提出项目调出或调整申请,省生态环境厅审核确认后予以调出或调整。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在完成各项目标和任务并按行业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合格后,15日内向项目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业主管部门申请组织竣工验收,负责组织验收的部门应对验收结论负责。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派驻各县(市、区)的机构应当督促相关部门在项目完工1年内组织完成项目验收,并对项目是否达到生态环境治理绩效目标进行专项确认。验收报告报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并上传至项目库备案。
第四章 预算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和生态环境部门应严格按照转移支付管理有关要求,加强项目管理,加快预算执行,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生态环境部门要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实施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应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按要求组织开展专项资金单位自评和部门评价,省财政厅将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财政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完善专项资金政策、改进预算管理和安排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加强财会监督发现专项资金问题的整改落实工作,将财会监督结果作为预算管理、政策调整、制度建设的重要依据,及时纠偏整改,堵塞管理漏洞,提升管理效能。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对于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制止和纠正,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财政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市级财政、生态环境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福建省生态环境综合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规〔202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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