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保险业数字金融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金办发〔2025〕95号
各金融监管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直销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理财公司,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养老金管理公司:
现将《银行业保险业数字金融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加强组织实施,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关于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5〕8号)和《关于银行业保险业做好“五篇大文章”的指导意见》(金发〔2024〕11号)有关要求,鼓励和引导银行业保险业加快发展数字金融,充分发挥数字技术和数据要素的双轮驱动作用,赋能金融服务提质增效,助力数字经济建设,实现数字金融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金融工作会议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深入推进银行业保险业数字化转型,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金融发展方式转变,打造具有中国特色、国际竞争力的数字金融新范式,坚守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和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以银行业保险业数字金融高质量发展助力数字中国和金融强国建设。
未来五年,银行业保险业数字金融发展的主要目标是数字化转型取得积极进展,数字技术的驱动支撑能力和数据要素的价值转化能力显著增强,在数字金融治理、数字金融服务、数字技术应用、数据要素开发、数字风险防控等方面取得显著进步;深入探索挖掘数字技术和数据要素创新应用场景,持续提升对科技、绿色、普惠、养老等重点领域的金融服务质效,加大对重大战略、重点领域、薄弱环节的金融支撑,形成一批可复制推广的数字金融良好实践,推动资源配置更加优化,促进金融服务扩面、提质、增效;高效推动监管数字化智能化转型,提升监管穿透能力,全面支撑“五大监管”能力建设,助力金融监管“长牙带刺”、有棱有角。
二、工作任务
(一)建立健全数字金融治理机制
1.强化数字金融顶层设计。金融机构要积极探索适合自身的数字金融发展路径,树立“上下一盘棋”思想,科学统筹制定数字金融发展规划。成立负责数字金融工作的领导小组或委员会,明确牵头部门和责任分工,建立数字金融评估考核体系并纳入机构整体考核方案。
2.建设数字化运营体系。推进数字化运营能力体系建设和流程再造,逐步形成前台线上服务、中台智能运营、后台集约处理的数字化经营管理体系,推动营业网点转型升级。充分运用数字技术实现信息流、业务流、资金流汇聚融合,提高经营管理效率。
3.建设数字型组织体系。优化组织架构和机制流程,推动业务、技术、数据深度融合与高效协同,实现资源充分共享。完善“揭榜挂帅”“创新攻关”等激励机制,促进科技创新成果孵化推广,激发广大员工参与数字化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力。积极参与多方交流与合作,充分借鉴吸收外部良好实践。
4.建立数字人才体系。在人才引进及选人用人政策上向数字化方向倾斜,鼓励具有数字化背景的专业人才进入董事会和管理层。强化对领军人才和核心专家的激励措施。着力培养“业、技、数”复合型人才。全面普及推广数字文化,推动数字理念融入机构日常经营管理,加速提升全员数字化能力和水平。
(二)高质量推进数字金融服务
5.支持科技型企业创新成长。围绕科技型企业“两高一轻”特点,建立科创大数据集为企业识别画像。合理运用智能审批授信模型提高审批效率,对未通过线上审批的客户提供线下补充申请渠道。探索发展数据资产、网络安全等相关保险业务,为科技创新应用提供风险保障。
6.服务先进制造业发展。利用工业互联网和产业知识图谱提高对制造业企业生产交易、仓储物流等环节的数据采集、分析和应用能力。强化对制造业数字化改造的信贷支持,运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积极对接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的融资需求。积极运用数字技术提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等保险补偿服务,增强安全风险防范能力。
7.助力绿色经济发展。综合运用卫星遥感、智能传感等技术手段和环保评级等外部数据,识别融资项目环境风险。探索开发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ESG)自动化评级工具和环境效益评估模型,多维度分析评估绿色产业和项目。鼓励围绕企业碳排放权、碳汇预期收益权等开发数字金融产品服务。以数字技术优化绿色金融服务模式,有效助力碳达峰、碳中和。
8.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拓展小微企业物流、资金流、信息流数据应用,结合工商税务等外部数据完善智能授信算法模型。建设小微金融线上化综合服务平台,合规开展审批、签约、抵质押办理等线上化业务流程。鼓励中小金融机构充分发挥比较优势,构建符合自身特色的小微企业数字金融生态圈。
9.增强金融服务的人民性。融合城乡居民生活场景,加强大数据分析,在创业就业、教育消费等领域开发便捷灵活、“千人千面”的数字金融产品。推进与医疗卫生、养老服务机构的数据集成协同,提高医疗、养老等领域的金融服务能力。提高网点的基础保障能力,保留必要的现金等传统服务,加强适老助残无障碍功能建设和设备配置,弥合“数字鸿沟”,切实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10.服务乡村振兴。围绕现代乡村产业体系和重点企业、“三农”重点领域,加强数字平台系统建设和数据对接,增强“三农”金融服务能力。积极运用物联网、人工智能识别技术,探索合理拓宽生物资产担保和抵质押范围。充分运用新一代移动通信网络、移动交互等技术手段延伸服务半径,助力数字乡村建设。
11.支持区域协同发展。助力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因地制宜提供数字化金融服务,积极参与智慧城市建设,探索数据融合应用实践,为区域内产业转型升级和多元化发展提供投融资支持和保险保障。鼓励机构间开展交流合作,推动数字金融发展模式共建共享。
12.支持贸易数字化。鼓励金融机构利用数字技术赋能,加强海关、税务等贸易数据信息应用,稳妥开展基于电子贸易单据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创新。与贸易数字化平台企业加强合作对接,为电子提单等电子贸易单据使用创造便利化环境。积极参与航运贸易数字基础设施建设,为中资企业“走出去”和“一带一路”建设提供高质量金融服务。
(三)充分发挥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创新引领作用
13.加快发展“人工智能+金融”。鼓励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加强人工智能安全开发应用,建设企业级人工智能平台,对模型需求开发、训练测试、部署运行、评估退出等实施集中管理和运营,支持算法模型系统化和平台化服务,提高人工智能建模及安全应用能力。积极构建人工智能金融领域开发应用生态,加快形成金融应用优势领域。
14.持续推进新技术应用。积极探索量子计算、北斗卫星技术、区块链、虚拟现实/增强现实等前沿科学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创新应用。支持金融机构建设大数据、物联网、隐私计算等企业级技术平台,与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在产学研用等方面加强合作,推动科技创新成果加速转化。
15.加强科技研发能力建设。深入推进企业级应用架构、技术架构和安全架构建设,全面提升对多技术栈、复杂架构的管理水平。提升科技自主可控能力。稳妥实施分布式、微服务改造,优化服务网格基础设施,增强基础平台产品化服务能力。探索低代码、无代码开发平台建设,促进架构及开发可视化。优化需求、研发、测试、投产、运营一体化协同机制,增强敏捷交付能力。
16.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和投向。聚焦金融机构核心主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鼓励直接面向业务一线开展数字金融场景和应用研发。提升科技项目绩效管理水平,研究建立科技投入产出、赋能业务的衡量标准和评价体系。
17.积极推进数字新基建。支持大型金融机构梯次布局,加快建设适应业务线上化、海量数据存储、分布式计算的多层级、多地多活数据中心。前瞻布局智能算力网络设施,优先部署在“东数西算”工程国家枢纽节点。推进绿色数据中心建设,持续提高绿电使用比例。推动基础设施云化管理,充分运用新一代移动通信技术、物联网建立安全外部连接。构建适应分布式架构、数字化转型的新一代运维体系,健全基础设施安全应用管理机制。
18.加强同业科技输出。鼓励科技领先的大型金融机构及其科技子公司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精准对接需求,向中小金融机构输出技术产品和服务,助力中小金融机构数字化转型。支持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向中小金融机构提供数据中心算力支持,鼓励金融同业共建共享数字基础设施。
(四)有效激发数据要素潜能
19.夯实数据治理能力基础。强化企业级数据治理体系建设,完善数据治理制度,明确责任主体,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提升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应用场景下的数据治理能力。建立健全企业级数据资产管理体系,提升数据资源管理能力。加强数据标准建设和数据质量源头管控,推动监管数据与经营管理数据同源治理,提升数据治理智能化水平。
20.推动金融数据高水平应用。提高数据集成、管理和应用能力,深化数据在营销、运营、风控、决策等领域的规模化应用。鼓励建设企业级数据中台,统筹开展数据服务能力建设,提高数据产品研发运营能力。降低数据应用技术门槛,全面提高员工用数水平。
21.构建安全可信的数据生态。积极参与国家“数据要素×”行动,融合利用各类跨行业数据,充分发挥数据要素放大、叠加、倍增作用,赋能金融服务创新与效率提升。在依法合规前提下,合理运用数据共享技术,稳妥推进数据要素有序共享、流通和开发利用,提高金融体系抗风险能力。
(五)牢牢守住风险底线
22.强化数字化形势下的风险管理。加强数字化转型中的战略风险管理,确保数字化转型战略和实施进程与自身发展战略、技术实力、风险控制能力相匹配。加强创新业务的合规性管理,持续完善数字金融新产品、新业务和新模式的合规审查机制,在数字技术投产应用前开展风险评估,并制定相应风险管理策略。加强数字化环境中的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及外包风险管理。
23.着力建设智能风控体系。打造企业级数字化风险管理平台,丰富内外部风险信息数据源,利用机器学习、图数据等技术提升风险监测、分析和预警能力。将数字风控工具嵌入授信审批、贷后管理、反欺诈等流程,提升金融机构整体风险识别防控能力。定期迭代风险管理策略和量化模型,建立风控工具共享复用机制。
24.切实提升人工智能技术的安全应用能力。建立健全人工智能安全应用分类分级管理框架和流程,根据应用场景需求配置算法构建及选择策略,加强人工智能在业务场景中的运行监测,确保计算、网络、存储和数据资源部署的充分性、灵活性和安全性。建立健全覆盖重要业务流程和关键节点的人工干预机制。
25.有效管理算法模型风险。推进企业级模型风险管理平台建设,建立算法模型全周期管理体系,加强监测评估和迭代管理,有效保障模型稳健性和可靠性,防止模型漂移,持续提升算法透明度和可解释性。对线上应用模型进行抗攻击能力评估,提升模型部署安全。建立科技伦理治理机制,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防止算法歧视。
26.加强数据安全保护。实施数据分类分级管理,加强技防措施建设,完善监测预警、事件报告、风险处置工作机制。重点强化APP、小程序等数字渠道及重点系统平台的数据安全防护能力,加强对数据交换、合作外包、数据跨境等活动的风险评估和分析。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对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实施全流程管理。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客户信息。开展面向机构员工的数据安全教育培训和面向金融消费者的数据安全宣传活动,提高数据安全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
27.提高网络安全韧性。压实网络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全面覆盖境内外及总分支机构的网络安全综合防御体系,加强数字金融生态下的网络安全边界延展控制,提高纵深防御水平。加快推动安全运营体系和平台建设,常态化开展网络攻防对抗演习,提升威胁态势感知、风险监测预警和协同处置能力,有效应对网络攻击和重要数据资产安全威胁。
28.防范数字生态外部合作风险。加强对数字金融业务合作机构的管理,明确网络安全、数据安全、消费者保护等方面责任。建立对合作方的风险评估管理制度,加强风险监测,防止外部第三方风险向金融机构传导。加强数字供应链安全管理,对创新技术、开源软件应用建立审查管理机制。
(六)高效推动监管数字化智能化转型
29.推动监管流程数字化再造。大力提升市场准入、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和行政处罚等关键监管流程的数字化、智能化水平,运用数字技术充分发挥数据要素价值,提高监管协同能力和工作质效,优化监管方法和流程,全面支撑“五大监管”能力建设。
30.大力推进智能分析工具研发。加大人工智能等技术应用力度,丰富穿透式监管工具手段。优化监测指标和评估模型,强化对非法金融活动的监测预警。建立模型共建共享共治机制,提高金融风险监测分析前瞻性,提升对风险早识别、早预警、早暴露、早处置能力。
31.深入推进监管大数据建设。加快推进监管报表“一表通”建设,实现监管数据资源统一标准、统一采集、统一管理,提高监管数据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丰富监管大数据来源渠道,提升监管数据与外部数据的融合应用能力,充分发挥数据要素在强化风险监测预警和动态捕捉市场主体异常行为方面的作用。强化监管数据治理,加强监管数据质量管理,落实监管数据分类分级管理要求,保障监管数据安全。
32.夯实监管基础设施底座。整合强化算力资源,提供绿色集约、安全可靠的一体化算力服务。优化网络架构,支撑跨地区、跨层级业务协同和数据共享。健全安全防护和智能运维体系,灵活满足新技术创新应用需求,提高算力支撑能力和业务连续性保障能力。
33.强化数字化人力资源建设。大力培养、引入数据分析与监管科技专业人才,提高监管人员数字化监管能力,培养懂科技、懂数据、懂监管业务的复合型人才。加强数字化培训,提升监管人员数据建模和智能工具使用能力,建设智能监管人才梯队。
三、组织保障和监督管理
(一)加强组织保障。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推进数字金融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落实工作职责,统筹制定工作计划和进度安排,加强配套资源保障,防范相关风险,确保各项任务落实。要加强对数字金融工作情况的跟踪分析,定期总结进展,加强交流,加大优良实践案例的宣传,推动数字金融品牌建设。
(二)深入推动指导。金融监管总局加强对银行业保险业数字金融工作的统筹协调,推动监管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各金融监管局制定本辖区内工作推进措施和具体落实方案,支持和引导辖内金融机构深入开展实践,加强与地方政府合作,构建良好的数字金融发展环境。
(三)强化督导评价。金融管理部门建立数字金融评价体系,对数字金融发展水平和成效进行监测分析。各金融监管局可探索建立符合本区域实际情况和特点的评价体系或方案,定期开展分析研判。各级监管部门要加强督促指导,对政策落实不到位、执行走偏等问题予以纠正。
(四)加强监督管理。金融监管总局及各级派出机构对数字金融活动依法开展监督管理,对相关风险及违规经营行为采取风险提示、监管约谈、监管通报、行政处罚和追责问责等措施,保障数字金融健康发展。
(五)做好风险监测及应对处置。金融监管总局及各级派出机构加强对数字金融相关风险监测,建立分析评估、监测预警与响应处置机制,完善监管工具方法,督促金融机构提升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等领域风险防控能力。
(六)促进行业交流。金融监管总局及各级派出机构要加强调查研究,积极推动辖内机构数字金融经验交流,及时总结数字金融良好实践,通过培训研讨、技能竞赛、案例宣传等形式,营造数字金融发展新局面。行业自律组织要积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搭建数字金融政策宣传和经验分享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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