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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经济特区纺织服装产业促进条例2026全文

来源:律科网整理 2026-01-19 10:42:06 人看过
汕头经济特区纺织服装产业促进条例2026全文(2025年12月30日汕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集群培育第三章创新与绿色发展第四章品牌与市场开拓第五章要素与服务保障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纺织服装产业转型升级,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纺织服装产业强市,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

  汕头经济特区纺织服装产业促进条例2026全文

纺织服装产业

  (2025年12月30日汕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与集群培育

  第三章 创新与绿色发展

  第四章 品牌与市场开拓

  第五章 要素与服务保障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纺织服装产业转型升级,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纺织服装产业强市,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特区范围内促进纺织服装产业发展的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纺织服装产业,包括纺织服装研发、设计、制造、销售、服务等相关产业。

  第三条 纺织服装产业促进工作遵循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协同发展、创新驱动、绿色低碳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纺织服装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统筹纺织服装产业促进工作,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及时解决纺织服装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相关区人民政府(含经济功能区管委会,下同)负责组织辖区内促进纺织服装产业发展工作,开展产业运行分析,推进政策研究制定,并根据产业协作发展需要共同建立跨区域协作机制。

  第五条 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纺织服装产业促进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服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发展改革、教育、科技、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商务、市场监督管理、投资促进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纺织服装产业促进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财政资金支持纺织服装产业促进工作,发挥各类专项资金、产业基金的引导和保障作用,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支持纺织服装产业发展。

  市、区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应当统筹用好资金,保障纺织服装产业规划编制、技术研发、产业升级、人才培育和政府服务等产业促进工作。

  第七条 纺织服装产业相关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发挥资源对接、服务引领和专业协调的功能,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企业依法经营、有序竞争,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纺织服装产业健康发展。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纺织服装产业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由相关领域专业机构和人员组成,为纺织服装产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制订等重要事项提供专业咨询意见。

  第二章 规划与集群培育

  第九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商会等编制纺织服装产业发展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纺织服装产业发展专项规划应当明确特区纺织服装产业发展总体目标、空间布局、发展方向、主要任务、重点领域和保障措施等内容,推动构建产业链配套衔接、大中小微企业合理分工、产学研用协同联动的产业格局。

  相关区人民政府根据纺织服装产业发展规划,结合区域实际制定纺织服装产业发展实施方案。

  第十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商会等编制纺织服装产业链图谱,建立纺织服装产业基础数据库,动态监测纺织服装产业发展状况,为研究制定产业政策提供参考。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每年组织开展纺织服装产业高质量发展综合评估,按照评估结果确定纺织服装产业促进工作重点,优化产业扶持措施。

  第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分层分类梯度培育体系,培育发展特色鲜明、协作互补、产业配套完备、聚集效应显著的纺织服装全产业链,推动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独角兽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上市企业协同发展。

  支持关联度高、品牌和技术优势明显的企业采取并购重组、参股控股、挂牌上市等方式扩大规模,打造行业领军企业。

  鼓励纺织服装企业优化产业布局,加强与健康医疗、新能源、环境保护、文化旅游等跨领域产业链协作,拓展跨行业应用场景,扩大产品应用领域和空间。

  第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围绕纺织服装产业链,制定并实施重点招商项目引进计划,综合运用以会招商、以商招商、网络招商等多种方式,开展全产业链招商工作,提升招商引资项目的落地效能。

  市、区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应当为纺织服装企业开展项目、技术、产品等对接交流活动搭建平台,促进产业链协作配套。

  支持有条件的地区设立市场化、专业化机构开展招商活动,并完善相应的激励机制。

  第十三条 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商务、自然资源、投资促进等有关部门结合纺织服装产业发展专项规划和区域实际,采取下列措施加快培育纺织服装产业集群:

  (一)加快完善纺织服装产业园区、专业市场、商务会展、仓储物流等重要基础设施,并在用地、资金、能源、环境等要素保障方面给予支持;

  (二)鼓励专业运营机构参与产业园区改造运营,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提高土地利用率,促进传统产业集聚区向集约高效的现代化产业园区转型发展;

  (三)推进纺织服装制造业项目集中入驻产业园区,引导平台型、渠道型、供应链管理型贸易企业以及研发设计、技术咨询、检验检测、电子商务、外贸服务等专业服务机构入驻产业园区;

  (四)统筹促进产城融合发展,合理布局产业园区及周边区域生活、医疗、教育等公共服务设施,支持有条件的地区规划建设纺织服装工业重镇、商贸强镇。

  第十四条 相关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产业集聚区、村镇工业集聚区优势资源,推进县域特色产业园区建设,承接国内外转移的优质纺织服装产业项目。

  鼓励纺织服装产业园区按照优势互补、产业联动、市场导向、利益共享的原则,与国内外园区、机构、组织、企业开展产业发展合作。

  探索实行飞地经济等合作模式,通过联合共建、委托管理等方式,整合或者托管其他园区,建设跨区域合作产业园区。

  第三章 创新与绿色发展

  第十五条 市、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发布纺织服装产业关键技术攻关指南,推动纺织服装技术研发、关键工艺与高端产品突破。采用“揭榜挂帅”等方式开展纺织服装领域技术攻关,促进创业创新资源高效对接,实现产业技术创新。

  鼓励和引导纺织服装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开展高性能纤维材料、智能化生产设备、数字化设计与制造等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内部科研创新机构。对在纺织服装行业科研、创新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市、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应当推动纺织服装产学研用合作对接,鼓励和引导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专业机构等联合开展关键技术与装备、行业成套应用解决方案攻关和试点应用,为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的研发和成果转化提供基础条件和技术支撑。

  支持企业通过自主建设、联合研发、校企共建等方式在国内外开展研发创新,利用国内外高端人才与技术优势研发形成科技成果,在特区实现成果转化。

  第十七条 市、区工业和信息化、科技等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纺织服装产业先进适用技术推广,提供企业数字化转型所需的软硬件服务,推动移动互联网、人工智能、虚拟技术、云计算、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与纺织服装产业融合创新应用,提高纺织服装产业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推进纺织服装产业集群数字化转型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归集和整合全链条数字要素,推动数据资源的开放共享和开发应用。

  鼓励发展智慧物流,建设纺织服装配送信息化平台,支持整合电子商务、产品批发、智慧快递、工厂直销末端配送网点,推动产业集群与国内物流行业龙头企业共建智能共配中心,促进全链条流通便捷化。

  第十八条 市、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加强服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引导企业依法开展设备更新、技术改造和污染治理,鼓励应用先进节能降碳技术、产品和绿色原辅材料,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推进废旧纺织品循环利用,支持企业申报绿色工厂、绿色设计产品。

  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印染专业园区规范化建设,推行印染企业集中入园,加强专业化运维管理,鼓励印染企业付费共享行业关键无污染技术。

  第十九条 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等有关部门探索建立排污权动态管理、储备和交易机制,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优先支持单位产品能耗低、污染物排放强度小、环境信用好的优质企业发展需求。

  第四章 品牌与市场开拓

  第二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建设纺织服装工业设计平台,鼓励和引导企业与专业设计机构、人才合作,提高产品、工艺、包装等设计创新水平,加速相关设计成果市场转化。

  支持纺织服装企业、行业协会、商会以及相关机构举办纺织服装创意设计比赛、设计成果展示等活动。

  鼓励纺织服装企业深度挖掘和融合潮汕文化元素,开发具有民族文化底蕴和时尚风格的个性化产品,加强对潮绣、抽纱等传统技艺的保护、传承与创新应用。

  第二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纺织服装品牌培育与产业集群建设协同发展,做强做优工艺毛衫、内衣家居服、弹力面料等区域品牌,鼓励企业在区域品牌的范围内实现资源共享。

  特区培育“汕头织造”公共品牌,定期举办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纺织服装产业展会活动,提升汕头纺织服装品牌形象。

  支持纺织服装企业加强品质管理,培育具有产业特性、现代潮流、侨乡特色的自主品牌。

  第二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市场监督管理、版权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鼓励和支持纺织服装行业开展商标注册、专利申请、著作权登记,推动知识产权与产业发展融合,促进知识产权运用。

  市、区市场监督管理、版权部门应当健全知识产权运用服务链条,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快速处理机制,推动开展跨区域执法协作,降低维权成本,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纺织服装领域标准化知识宣传普及,提高全社会标准化意识,推动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鼓励纺织服装企业、行业协会、商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主导、参与纺织服装类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并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推动建设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平台,鼓励平台为纺织服装企业提供计量、标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质量管理等质量技术服务,探索开展知识产权、品牌培育、质量培训等延伸服务。

  鼓励纺织服装企业运用先进质量管理模式,推进质量管理数字化、智能化,在纺织服装制造领域推广实行企业首席质量官制度,提升质量管理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搭建平台,组织宣传推广,支持纺织服装企业举办新品发布会、宣传推介会、订货会等市场拓展活动,提高特区纺织服装在国内国际市场的参与度与影响力。

  鼓励和引导纺织服装企业、行业协会、商会积极参加国内外大型专业展会,发展跨境电商、市场采购贸易等新业态新模式,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布局应用海外仓,推动纺织服装内外贸协同发展。

  支持专业服务机构拓展跨境服务业务,在货物通关、境外参展、法律服务、产品认证、风险预警、海外维权等方面为纺织服装企业提供市场化、专业化服务。

  第二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发挥侨乡优势,鼓励和支持纺织服装企业、行业协会、商会参与粤港澳大湾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开展纺织服装经济合作和文化交流,推动纺织服装企业与海外市场深度合作。

  鼓励华侨华人利用全球商业网络平台和产业发展资源,采取投资参股、合作经营、委托定制、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纺织服装生产经营和市场拓展。

  第五章 要素与服务保障

  第二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保障纺织服装产业发展用地,对纺织服装产业发展较好的地区给予建设用地指标奖励;对纺织服装产业重点项目,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保障项目用地需求。

  市、区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可以采用以下措施,创新土地资源有效利用机制,为纺织服装企业获得生产经营场所提供便利:

  (一)产业项目用地可以结合实际采取弹性年期出让、长期租赁、先租赁后出让等供应方式,推进实施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以及带设计方案、带项目条件出让。

  (二)结合低效用地再开发等政策和城市更新,推进解决企业生产经营涉及用地历史遗留问题,完善相关用地手续。经论证符合公共利益、消防和安全环保要求的,可适度突破间距、退让等技术规范要求,放宽控制指标。鼓励盘活利用低效商业用房、工业仓储用房等设施,为企业提供低成本生产经营场所。

  (三)探索将工业用地以划拨或者协议出让方式供应给经济功能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用于建设只租不售的高标准厂房。

  第二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鼓励纺织服装产业人才培养和引进,对符合条件的人才,在其落户、职称评审、子女入学、住房保障、生活补助等方面按照规定提供便利服务。

  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开展纺织服装产业紧缺职业(工种)调查,组织专项招聘、校园招聘等活动,支持纺织服装企业与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合作,采取企业冠名订单班、岗位实习、专业工种轮训、共建实习基地等合作方式,培养企业急需紧缺人才。

  鼓励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等增设纺织服装相关课程或者专业,提高纺织服装人才教育培训质量。

  第二十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贷激励机制,运用风险补偿、增信、贴息等措施,引导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通过创新金融产品、提供优惠利率和降低担保费率等方式,保障纺织服装企业多元化、差异化融资需求。

  探索建立国有资本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的产业投资基金,并完善相关绩效考核、监督检查和尽职免责制度。

  第三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企业投资建设提供便捷高效的政务服务,明晰办事指南,完善并联审批、联审会商、联合验收、容缺后补等工作机制,主动推送、宣传惠企政策,加强沟通反馈和跟踪服务,保障各项优惠政策和奖补资金按照规定落实到位。

  区人民政府和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整合政务服务资源,为企业投资建设提供全生命周期的帮办代办服务。

  第三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坚持依法行政,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推行以信用风险分类为基础的差异化监管机制,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同一企业的多个检查事项,应当尽可能合并,组织开展联合检查;

  (二)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业,应当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

  (三)对能够通过书面核查、信息共享、智慧监管等非现场监管方式达到监管目的的企业,不得主动实施现场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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