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11月4日江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5年12月4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江门市与珠海市、中山市的固体废物污染协同防治,推进区域固体废物综合治理,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和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与珠海市、中山市固体废物污染协同防治及有关活动。
第三条 本市与珠海市、中山市固体废物污染协同防治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污染担责原则,实行区域统筹、数字赋能、联防联控联治。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与珠海市、中山市人民政府建立协同防治合作机制,组织开展固体废物污染协同防治的有关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有关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与珠海市、中山市有关区人民政府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辖区间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协同工作机制。
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开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区域协同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会同珠海市、中山市人民政府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并就下列事项开展协商研究:
(一)交流、研判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形势、成效和问题;
(二)固体废物跨区域集中处置协作事项;
(三)联合打击跨市非法转移、倾倒、处置固体废物有关事项;
(四)固体废物跨区域污染环境案件联合办理事项;
(五)固体废物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协作事项;
(六)其他需要协商研究的事项。
工作协调会议实行轮值制度,每年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应当及时召开。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是工作协调会议的牵头单位,负责与珠海市、中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口开展工作衔接,并统筹安排本市需提交工作协调会议研究的事项,按照规定提交研究解决。
第六条 市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主管部门以及海事管理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有关工作,加强与珠海市、中山市对口部门的工作协同,遇有第五条第一款规定需工作协调会议协商研究事项的,应当及时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
第七条 本市在编制有关专项规划时,涉及与珠海市、中山市市际交界地区固体废物环境治理基础设施建设的,应当加强与珠海市、中山市的沟通和协商。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行业共性特点,会同珠海市、中山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研究固体废物分行业污染防治政策措施,共同推动有关行业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推动固体废物处置能力与产生量总体匹配。
市人民政府应当与珠海市、中山市人民政府协商建立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跨市协作的联动机制,促进区域管理成本优化和利用处置能力提升。
鼓励和支持建设区域性固体废物利用、处置设施。鼓励和支持本市固体废物利用、处置单位按照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参与协同保障粤港澳大湾区固体废物利用、处置。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固体废物信息化管理,与珠海市、中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固体废物污染协同防治的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实时共享数据,推进固体废物收集、转移、处置等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快构建覆盖全类型、全过程的固体废物统计体系,建立固体废物种类、产生量、回收利用量等基础数据统计和发布制度。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危险废物、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建筑垃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等固体废物转移电子化管理,会同珠海市、中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固体废物转移信息电子化共享。
本市有关部门应当会同珠海市、中山市有关部门加大对跨区域陆路、水路运输通道检查力度,加强对从事固体废物跨市运输车辆、船舶的监督检查,强化对驾驶人员的宣传教育,督促运输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主体责任。加强固体废物运输车辆、船舶行驶轨迹和固体废物转移情况的联合监管,确保将固体废物按照规定运输到指定地点。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会同珠海市、中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联合建立固体废物处置、运输企业信用管理制度,探索建立信用评价的共享机制。对守信运输企业探索建立三市互认的白名单制度。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会同珠海市、中山市人民政府开展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合作,支持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完善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方式,提高综合利用水平,降低固体废物填埋处置量。加强废弃物循环利用,鼓励再生材料推广应用,推进“无废城市”建设,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鼓励企业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展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
市人民政府会同珠海市、中山市人民政府探索建立再生资源区域交易中心,制定统一的交易规则和管理规范,促进再生资源规范化管理。
第十三条 本市加强与珠海市、中山市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先进技术推广以及科学普及等方面的合作,健全政策扶持机制,定期开展交流活动,推动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技术创新及应用转化成果共享。
鼓励和支持本市科研单位、高等院校、企业等与珠海市、中山市有关单位开展联合攻关,研究开发固体废物源头减量、综合利用、集中处置等新技术。鼓励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制定有利于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团体标准,推动技术成果产业化应用。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健全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与珠海市、中山市人民政府在固体废物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方面的协同机制。
发生固体废物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时,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及时向珠海市、中山市通报可能或者已经发生的污染事件情况,开展联动处置、事后恢复等工作,协同预防和控制污染。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会同珠海市、中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适时联合开展固体废物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演练,提升应急协同能力。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与珠海市、中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建立跨区域行政执法联动响应和对口协作机制,加强违法线索移送、案件移送、联合执法、执法协助、信息共享等工作的协同。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范打击非法倾倒固体废物的工作机制,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巡查、电子围栏等技术手段强化对生态环境敏感区、未利用地或者空闲地的动态监管和监控预警,适时与珠海市、中山市人民政府对市际交界地区组织开展联合检查。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与珠海市、中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加强业务培训和执法经验交流,开展典型案件分析研判,共同提高执法水平。
第十六条 本市与珠海市、中山市共同建立健全固体废物污染防治领域司法工作协作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支持和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共同预防和惩治固体废物污染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同珠海市、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建立协同监督机制,通过联合开展执法检查、视察、调研等活动,加强对本规定实施情况的监督。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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