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12月26日经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6次委务会通过 2025年12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8号公布 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的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使用效益,着力推动投资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政府投资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投资补助和贴息方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对符合条件的经营性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
本办法所称贴息,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对符合条件、使用了贷款等有息资金的经营性投资项目给予的利息补贴。
本办法所称经营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投资项目和地方以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政府投资项目等。
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按项目安排,均为无偿投入。
第四条 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需要政府支持的公共领域项目。
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支持范围的评估调整机制,不断优化支持方向和结构等。
第五条 安排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应当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战略、规划和有关重大方针政策,统筹兼顾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各相关政策目标,保障和提高经济、社会、生态等综合效益,充分发挥对社会投资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按照国家宏观调控的要求和重点,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统筹安排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对欠发达地区和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的投资项目应当适当倾斜。
第七条 以投资补助和贴息方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应当分专项制定管理办法或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实施期限、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支持范围、资金安排方式、工作程序、监督管理等主要内容,并针对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不同性质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相应的投资补助、贴息标准,作为各专项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的具体依据。
管理办法和工作方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划和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 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应当用于计划新开工或续建项目,除对未足额安排的项目安排剩余资金、用于应急除险项目等特殊情况外,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
项目的投资补助和贴息金额原则上应当一次性核定,对于已经足额安排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同一项目原则上不得重复申请不同专项资金。
第二章 申报和审核
第九条 除涉密项目外,申请投资补助资金的项目,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投资在线平台)申请项目代码,按规定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应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者投资概算核定),并按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提交资金申请报告。
对于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投资补助标准清晰,或者按照打捆、切块方式申请投资补助资金的领域,资金申请报告可以与年度投资计划申请合并报送。
第十条 资金申请报告主要包括项目单位和项目的基本情况、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前期手续和建设条件落实情况、总投资构成和资金筹措方案等。
项目单位应对所提交的资金申请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对于申请投资补助资金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应当由需要申请投资补助资金的项目单位提出,按程序报项目汇总申报单位。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应当对资金申请报告提出审核意见,并汇总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省级发展改革委)和中央管理企业等为项目汇总申报单位。
对于申请贴息资金的项目,资金申请可以参照上述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 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应当对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申请文件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核,对审核结果和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负责,并对符合条件的守信项目单位提供便利和支持: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金投向和申请程序;
(二)符合有关专项管理办法或工作方案的要求;
(三)项目已按规定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且主要建设条件已经落实或基本落实;
(四)项目单位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不存在政务失信记录;
(五)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批复和下达
第十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申请后,对相关事项进行审查,并可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相关管理规定,委托相关单位进行评估。
对经审查后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申报文件,应当予以退回或要求补充报送材料。
第十四条 对于同意安排投资补助资金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批复资金申请报告,核定给予项目的投资补助金额。
对于资金申请报告与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文件合并报送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可以在下达投资计划时合并批复。
第十五条 资金申请报告批复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可根据项目实施和资金安排情况,一次或者分次下达投资计划。对于跨年度实施的项目,原则上应分年度下达投资计划。
第十六条 采用贴息方式的,贴息资金总额根据项目符合贴息条件的贷款等有息资金总额、贴息率和贴息年限计算确定。
第十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按打捆或切块方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由省级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年度投资计划明确的支持方向、支持项目应当具备的条件,以及有关工作要求等,将投资计划分解落实至具体项目。
省级发展改革委应当对上述投资计划分解安排的合规性负责,并根据专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通过投资在线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将投资计划分解落实的具体项目信息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十八条 中央预算内年度投资计划编制、执行、监督管理等应当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九条 使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项目,应当严格执行投资建设法律法规,不得擅自改变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法律法规,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和安全。严格规范使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严禁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在项目建成后及时按规定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推动项目尽快投用发挥效益。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有关要求,通过投资在线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及时如实报送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的下列实施情况,并附具必要的佐证材料:
(一)项目实际开竣工时间;
(二)项目资金到位、支付和投资完成情况;
(三)项目工程形象进度;
(四)存在的问题。
暂不具备条件的涉密项目,使用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离线软件或其他适当方式填报,并通过涉密介质进行数据交换。
第二十一条 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调度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的实施情况,督促项目单位加快推进项目建设并规范报送项目实施情况,积极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推动项目顺利建设实施。
第二十二条 对项目不能按时开工建设或者项目建设规模、内容、标准以及项目总投资发生较大变化等情况,项目单位和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应当及时报告情况和原因,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并可以视情况追究有关方面责任。打捆和切块下达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按照规定的权限办理投资计划调整。
第二十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必要时可以对投资补助和贴息支持领域、政策和项目等开展中期评估和后评价工作,并根据评估评价情况及时对有关管理办法和工作方案、政策等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 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的财务管理,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落实项目全过程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对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的监督管理机制,强化项目信息共享,加强对投资计划执行、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建设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依托投资在线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对使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项目加强在线监测、动态监管,并采取抽查等方式开展项目现场监督检查,保证政府投资资金的合理使用和项目顺利建设实施。
对未履行、不当履行或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要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对严格依据抽查事项清单和相关工作要求开展监管,项目出现问题的,应结合监督检查人员工作态度、工作程序方法、客观条件等进行综合分析,该免责的要依法依规免予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的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资金申请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等存档备查。
第二十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根据实际情况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批复资金申请报告的;
(二)违反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安排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
(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国家规定,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情形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三十条 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和市(地)、县(市)级发展改革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根据情节,在一定时期和范围内不再受理其报送的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申请,或者调减其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规模,并视情况对其予以通报:
(一)指令或授意项目单位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
(二)审核项目不严,造成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损失的;
(三)对于打捆和切块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分解和安排出现严重失误的;
(四)投资计划转发、分解或执行慢,或者指导推动投资项目建设实施不力,造成资金沉淀的;
(五)所在地区或所属企业的项目存在较多问题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对监管机构已指出的项目存在问题督促整改不到位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打捆和切块下达投资计划的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委)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视情况停止拨付、收回已拨付的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并可自处理之日起1—3年内暂停受理该项目单位的中央预算内投资申请,将相关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依法依规提请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
(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
(三)擅自改变主要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的;
(四)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总投资等发生较大变化而不及时如实报告的;
(五)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造成资金沉淀的;
(六)拒不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的;
(七)未按要求通过投资在线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报告相关项目信息,或者不如实报告相关项目信息的;
(八)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对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应当在申请时明确该项目是直接投资项目还是资本金注入项目,其申请程序、项目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等,按照本办法执行。
对于地方政府直接投资项目,其申请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应当采取直接投资方式安排到项目。对于地方政府资本金注入项目,其申请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应当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到项目,也可适当采取投资补助和贴息等方式。
第三十三条 涉密项目的申报、审核、批复,以及年度投资计划下达等,应严格落实保密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三十四条 为了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可以适当简化相关管理程序。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6年第4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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