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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2026全文

来源:律科网整理 2026-02-05 13:22:38 人看过
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2026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合理核定省级电网企业输配电价,健全输配电定价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价格治理机制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的核定。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是指省级电网企

  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2026全文

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合理核定省级电网企业输配电价,健全输配电定价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价格治理机制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的核定。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是指省级电网企业在其经营范围内为用户提供输配电服务的价格。

  第三条 核定省级电网输配电价遵循以下原则:

  (一)促进电网企业高质量发展。立足保障电力安全可靠供应,强化电网企业成本约束,以严格的成本监审为基础,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方法核定输配电准许收入;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促进电网企业加强管理降低成本,为用户提供安全高效可持续的输配电服务,助力行业和用户提高能效降低能耗。

  (二)实现用户公平分摊成本。基于各类用户对输配电系统成本的耗费,兼顾其他公共政策目标,确定输配电价格,优化输配电价结构。

  (三)严格规范政府定价行为。明晰定价规则,规范定价程序,科学确定方法,最大限度减少自由裁量权,提高政府定价的法治化、规范化、透明度。

  第四条 核定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先核定电网企业输配电业务的准许收入,再以准许收入为基础核定分电压等级和各类用户输配电价。

  第五条 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在每一监管周期开始前核定,监管周期为三年。

  第六条 电网企业应对各电压等级的资产、费用、收入、输配售电量、负荷、用户报装容量、线损率、投资计划完成进度等与输配电价相关的基础数据,按相关规定进行统计归集,并于每年5月底之前将上一年有关数据及材料报送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对未按要求及时报送的电网企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可以视情况进行通报和约谈。

  第二章 准许收入的计算方法

  第七条 省级电网输配电准许收入由准许成本、准许收益和税金构成。

  其中:准许成本=基期准许成本+监管周期预计新增(减少)准许成本

  准许收益=可计提收益的有效资产×准许收益率

  第八条 准许成本的计算。

  (一)准许成本由折旧费和运行维护费构成,区分基期准许成本、监管周期预计新增和减少准许成本分别核定。

  (二)基期准许成本,是指根据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等规定,经成本监审核定的历史成本,包括区域电网分摊的容量电费和按销售电量等分摊到各省级电网的电网总部输配电业务相关费用。

  (三)监管周期新增和减少准许成本,是指电网企业在监管周期前一年及监管周期内预计合理新增和减少的准许成本。

  1.监管周期新增准许成本

  (1)折旧费。

  折旧费的计算公式为:

  折旧费=预计新增输配电固定资产投资额×预计新增投资计入固定资产比率×定价折旧率

  预计新增输配电固定资产投资额参照有权限的省级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预测的、符合电力规划的电网投资计划,按年度间等比例原则确定,有明确年度投资完成时间的,按计划要求确定。未明确具体投资项目和资产结构、监管周期内无投运计划或无法按期建成投运的,不得计入预计新增输配电固定资产投资额。

  预计新增投资计入固定资产比率,指预计新增输配电固定资产投资额可计入当期预计新增输配电固定资产原值的比率,原则上不超过上一监管周期新增投资计入固定资产比率,最高不得超过75%。

  预计新增输配电量,参考上一监管周期输配电量平均增速,以及有权限的省级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根据电力投资增长和电力供需形势预测的电量增长情况等因素核定。

  预计新增单位电量固定资产=预计新增输配电固定资产原值÷预计新增输配电量

  预计新增输配电固定资产基于提高投资效率的要求,按照不高于历史单位电量固定资产的原则核定(国家政策性重大投资除外),低于历史单位电量固定资产的,按预计数核定。

  定价折旧率,根据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规定的残值率、附表《电网企业固定资产分类定价折旧年限表》中所列折旧年限和新增输配电固定资产结构核定。

  (2)运行维护费。运行维护费由材料费、修理费、人工费、其他运营费用组成,按以下方法分别核定。

  人工费,参考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定的职工工资总额;材料费和修理费,参考电网经营企业上一监管周期费率水平,以及同类型电网企业的先进成本标准,且材料费、修理费和人工费三项合计按不高于监管周期新增输配电固定资产原值的2%核定。

  其他运营费用(安全保护类费用除外),按照不高于成本监审核定的上一监管周期电网企业费率水平的70%,同时不高于监管周期新增输配电固定资产原值的2.5%核定。其中:电网经营企业费率水平为其他运营费用占输配电固定资产原值的比重。

  2.监管周期减少准许成本。

  监管周期内退役、报废的固定资产和摊销完毕的无形资产,相应减少的成本费用。成本费用率标准参照上一监管周期费率水平。

  监管周期内已计提完折旧仍在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定价折旧费。

  第九条 准许收益的计算。

  (一)可计提收益的有效资产,是指电网企业投资形成的输配电线路、变电配电设备以及其他与输配电业务相关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净值、无形资产净值、使用权资产净值和营运资本。

  1.以下资产不得纳入可计提收益的固定资产范围:

  (1)与输配电业务无关的固定资产。包括但不限于:电网企业宾馆、招待所、办事处、医疗单位、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等辅助性业务单位、多种经营企业及“三产”资产;抽水蓄能电站、新型储能电站、电厂资产;独立核算的售电公司资产;与输配电业务无关的对外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其他需扣除的与输配电业务无关的固定资产等。

  (2)应由有权限的政府主管部门审批或认定而未经批准或认定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或允许企业自主安排,但不符合电力规划、未履行必要核准、备案程序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

  (3)单独核定输电价格的跨省跨区专项输电工程和配套工程固定资产。

  (4)已纳入区域电网输电价格核算的固定资产。

  (5)用户或地方政府无偿移交,由政府补助或者社会无偿投入等非电网企业投资形成的输配电资产。

  (6)其他不应计提收益的固定资产。

  2.可计提收益的无形资产,主要包括软件、土地使用权等。

  3.可计提收益的营运资本,指电网企业为提供输配电服务,除固定资产投资以外的正常运营所需要的周转资金。

  (二)可计提收益的有效资产的计算公式为:

  可计提收益的有效资产=基期可计提收益的有效资产+监管周期预计新增可计提收益的有效资产-监管周期减少可计提收益的有效资产

  1.基期可计提收益的有效资产。固定资产净值、无形资产净值和使用权资产净值根据监审期间最末一年可计提折旧、可摊销计入定价成本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使用权资产原值所对应的净值,通过成本监审核定;营运资本按不高于成本监审核定的上一监管周期运行维护费的1/12加月购电费的1/6核定。

  2.监管周期预计新增可计提收益的有效资产。根据预计新增输配电固定资产原值扣减监管周期相应折旧费核定。

  3.监管周期减少有效资产。根据监管周期内预计退役、报废或已计提完折旧的固定资产核定。

  (三)准许收益率的计算公式为:

  准许收益率=权益资本收益率×(1-资产负债率)+债务资本收益率×资产负债率

  其中:权益资本收益率。原则上按不超过监管周期初始年份前一年国家10年期国债平均收益率加4个百分点,并参考上一监管周期省级电网企业实际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核定。在总体收益率控制的前提下,考虑促进电网均衡协调发展、保障用户经济可承受等因素,可以丰补歉、东西帮扶,对省级电网企业收益率作适当调整。

  债务资本收益率。参考电网企业实际融资结构、贷款利率,以及不高于同期人民币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核定。如电网企业实际贷款利率高于市场报价利率,按照市场报价利率核定;如实际贷款利率低于市场报价利率,按照实际贷款利率加二者差额的50%核定。

  资产负债率。按照国资委考核标准并参考上一监管周期电网企业资产负债率平均值核定。

  第十条 税金是指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金,包括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依据现行国家相关税法规定核定。

  其中:所得税=可计提收益的有效资产×(1-资产负债率)×权益资本收益率÷(1-所得税率)×所得税率

  所得税率。按照税法有关规定核定。

  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不含增值税的准许收入×增值税税率-准许成本进项税抵扣额)×(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教育费附加计征比率)

  第十一条 通过输配电价回收的准许收入,是指通过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向所有使用共用网络的用户回收的准许收入。应扣除以下项目:

  (一)通过其他独立或专门渠道向特定电力用户回收的收入,包括但不限于:自备电厂备用容量费收入、高可靠性供电收入、一省两贷或多贷农网还贷资金收入。

  (二)特定项目或特殊情况的政府补贴收入。

  (三)其他未在准许成本中扣除的项目,如涉及省级电网输配电业务关联交易在其他业务或公司形成的不合理收益等。

  (四)其他应予扣除的项目。

  第十二条 已经明确为区域电网输电服务的省级电网输电资产,应当纳入区域电网准许收入由区域用户共同负担。

  区域电网分摊给各省级电网的容量电费作为上级电网分摊费用纳入省级电网准许收入,通过省级电网销售电量(含市场化电量)收取。

  第十三条 经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同意,具备条件的地方,可对按照功能定位明确界定为单个或少数省内自用电源点服务的发电接网工程制定单独的发电接入价,相关成本费用不纳入省级电网输配电准许收入回收。

  第三章 输配电价的计算方法

  第十四条 省级电网平均输配电价的计算公式为:

  省级电网平均输配电价(含增值税)=通过输配电价回收的准许收入(含增值税)÷省级电网输配电量

  其中,省级电网输配电量,按照省级电网公司销售电量计算,参考成本监审核定的历史电量及其增长情况,以及有权限的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根据电力投资增长和电力供需情况预测的电量增长情况等因素核定。

  第十五条 依据不同电压等级和用户的用电特性和成本结构,分别制定分电压等级、分用户类别输配电价。

  (一)电压等级分为500千伏及以上、220千伏(330千伏)、110千伏(66千伏)、35千伏、1~10千伏(20千伏)和不满1千伏等6个电压等级。用户数较少的电压等级电价标准,可与相邻电压等级归并核定。

  (二)用户类别分类,以现行销售电价分类为基础,逐步归并为居民生活、农业生产及工商业用电(除执行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以外的用电)三类。

  第十六条 分电压等级输配电价的计算公式为:

  各电压等级输配电价=该电压等级总准许收入÷本电压等级的输配电量

  某一电压等级总准许收入由本电压等级准许收入和上一电压等级传导的准许收入构成。

  各电压等级准许成本、准许收益、税金构成。准许成本按固定资产原值、输送电量等因素归集、分摊至各电压等级,准许收益、税金按固定资产净值等因素归集、分摊至各电压等级。

  第十七条 省外购电用户承担的输电价格,按照与省内用户公平承担相应电压等级准许收入的原则确定,不承担送出省省内用户间交叉补贴的责任。

  第十八条 分用户类别输配电价,应以分电压等级输配电价为基础,综合考虑政策性交叉补贴、用户负荷特性等因素统筹核定。根据各省具体情况,逐步缩减不同地区、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类型用户间的交叉补贴。

  第十九条 两部制电价的容(需)量电价与电量电价,原则上参考准许成本中折旧费与运行维护费的比例核定。电网企业服务于新能源就近消纳等新型主体时,可实行单一容量制电价,并加强全流程监管。

  第二十条 省级电网综合线损率参考成本监审核定的上一监管周期实际综合线损率平均值核定,最高不得超过上一监管周期核定线损率。

  第二十一条 结合电力体制改革进程,合理测算政策性交叉补贴规模,完善政策性交叉补贴的范围和运行机制。

  第二十二条 由于区域和省级电网功能划分、送省外用户承担相应电压等级准许收入、发电接网工程接入成本单独核价等原因,导致测算的省级电网准许收入和输配电价与上一监管周期变动较大的,可在不同监管周期平滑处理。

  第四章 输配电价的调整

  第二十三条 建立准许收入平衡调整机制,对一个监管周期内因新增投资、电量增长、电量结构变化等引起电网企业实际收入的变化,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年度统计,在下一监管周期统筹处理。上一监管周期实际收入超过或低于准许收入的部分,在本监管周期或今后的监管周期定价时平滑处理,或根据国家政策调整使用。

  第二十四条 监管周期内遇有国家重大政策调整、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成本重大变化,电网企业可以建议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准许收入和输配电价作适当调整。

  第二十五条 电网企业违反国家电价政策规定损害经营主体和用户利益的,造成的损失由电网企业承担,并在核定准许收入时予以扣除。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之前出台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10年。

  第二十八条 省属地方电网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合理核定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健全输电定价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价格治理机制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域电网输电价格的核定。

  区域电网输电价格,是指区域电网运行机构运营区域共用输电网络提供的电量输送和系统安全及可靠性服务的价格。

  第三条 核定区域电网输电价格遵循以下原则。

  (一)提升电网效率。强化电网企业成本约束,以严格的成本监审为基础,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方法核定输电准许收入;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促进电网企业加强管理降低成本。

  (二)合理分摊成本。区域电网既保障省级电网安全运行,又提供输电服务。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应在核定准许收入的基础上,按功能定位和服务对象合理分摊的原则制定。

  (三)促进电力交易。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应有利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和资源合理配置,促进跨省跨区电力市场化交易,促进清洁能源在更大范围内优化配置。

  (四)规范定价行为。明晰定价规则,规范定价程序,科学确定方法,最大限度减少自由裁量权,提高政府定价的法治化、规范化、透明度。

  第四条 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先核定区域电网输电业务的准许收入,再以此为基础核定。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在每一监管周期开始前核定,监管周期为三年。

  第五条 电网企业应对区域跨省交流共用网络的资产、费用、收入、投资计划及完成进度、区域及各省月最大负荷、发电量、用电量,每条输电线路长度、实际平均负荷、稳定限额,输电量、线损率、跨区跨省交易情况等与输电价格相关的基础数据,按相关规定进行统计归集,于每年5月底之前报送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并抄送相关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第二章 准许收入的计算方法

  第六条 区域电网准许收入由准许成本、准许收益和税金构成。

  第七条 准许成本由基期准许成本、监管周期新增和减少准许成本构成。基期准许成本,根据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等规定,经成本监审核定。监管周期新增和减少准许成本,按监管周期内预计合理新增和减少的准许成本计算。计算方法参照《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执行。

  第八条 准许收益按可计提收益的有效资产乘以准许收益率计算。可计提收益的有效资产,是指电网企业投资形成的输电线路、变电设备以及其他与输电业务相关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净值、无形资产净值、使用权资产净值和营运资本。

  符合电力规划并履行按权限核准等程序的新增区域电网共用网络投资,纳入可计提收益的有效资产范围。具体由国家电网公司进行申报。

  可计提收益的有效资产及准许收益率计算方法参照《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执行。

  第九条 税金依据现行国家相关税法规定核定执行。包括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第三章 输电价格的计算方法

  第十条 区域电网准许收入通过容量电费和电量电费两种方式回收。容量电费与电量电费比例计算公式为:

  容量电费:电量电费=(折旧费+人工费):运行维护费(不含人工费)

  第十一条 电量电费随区域电网实际交易结算电量收取,由购电方支付。容量电费按照受益付费原则,向区域内各省级电网公司收取。

  第十二条 各省级电网公司向区域电网支付的容量电费,以区域电网对各省级电网提供安全及可靠性服务的程度为基础,综合考虑跨区跨省送(受)电量、年最大负荷、省间联络线备用率和供电可靠性等因素确定。

  计算公式为:

  各省级电网承担的容量电费比例=R1×(该省级电网跨区跨省结算送(受)电量÷Σ区域内各省级电网跨区跨省结算送(受)电量)+R2×(该省级电网非同时年最高负荷÷Σ各省级电网非同时年最高负荷)+R3×Σ(该省级电网与区域电网各联络线的稳定限额-实际平均负荷)/〔2×Σ(区域电网各省间联络线稳定限额-实际平均负荷)〕

  其中:

  R1=(区域电网统调机组跨区跨省结算送电量+Σ区域内各省级电网统调机组跨区跨省结算送电量)÷(区域电网统调机组上网电量+Σ区域内各省级电网统调机组上网电量)或者Σ区域内各省级电网跨区跨省结算受电量÷Σ区域内各省级电网省内售电量

  R2=(1-R1)÷2×区域电网紧密程度调整系数

  区域电网紧密程度调整系数反映各区域内省级电网联系的紧密程度。计算公式为:

  (区域内跨省交易电量÷区域总用电量)÷(Σ各区域内跨省交易电量÷Σ各区域总用电量)

  R3=1-R1-R2

  当区域电网紧密程度调整系数过大导致R3为负时,R3取0,相应R2=1-R1。

  第十三条 华北电网准许收入扣除京津唐电网应单独承担部分后,为京津唐电网与华北电网内其他省级电网共同承担部分。

  京津唐电网应单独承担的准许收入,按京津唐电网自用固定资产原值占华北电网固定资产原值的比例核定。

  京津唐电网与华北电网内其他省级电网共同承担的准许收入,按第十条确定容量电费和电量电费之间的分摊比例,按第十二条确定容量电费的分摊比例。

  京津唐电网内各省级电网应分摊的容量电费,以京津唐电网单独承担的准许收入加上其应分摊的容量电费为基础,按照其与京津唐电网最大负荷的同时负荷比例确定。

  京津唐电网范围内,位于北京、天津、河北境内的电厂参与京津唐地区交易电量不纳入华北电网电量电费计收范围。

  第十四条 分摊给各省级电网公司的容量电费作为上级电网分摊费用纳入省级电网准许收入,通过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回收,按各省级电网终端售电量(含市场化电量)确定标准收取。

  第四章 输电价格的调整机制

  第十五条 建立准许收入平衡调整机制,对上一监管周期内受新增投资、电量增长等影响区域电网实际收入超过(低于)准许收入的部分,在本监管周期或下一监管周期定价时平滑处理。省级电网分摊的容量电费在监管周期之间调整过大、一个周期消化有困难的,可以在两个监管周期内平滑处理。

  第十六条 监管周期内遇有国家重大政策调整、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成本重大变化,电网企业可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对准许收入和输电价格作适当调整。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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