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10月27日邵阳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5年11月27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帮助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戒除毒瘾、恢复健康、融入社会,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国务院《戒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管理、指导、服务、协调等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社区戒毒,是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公安机关的决定,对吸毒成瘾人员依法采取的戒毒措施。
本条例所称社区康复,是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公安机关的决定,对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依法采取的戒毒康复措施。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辖区内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将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工作经费,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围绕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组织保障、戒毒治疗、康复指导、救助服务等建立工作综合评估体系,促进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健康发展。
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自身职责,依法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进行登记、管控和吸毒检测;配合相关部门监督管理辖区内的戒毒医疗机构、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和社会力量依法开办的公益性戒毒康复场所;指导和支持辖区内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
教育、民政、司法、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医疗保障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将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相关工作纳入本单位整体工作规划,依法落实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戒毒治疗、康复指导、就业安置、救助服务等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红十字会等群团组织,应当结合各自职责,协助开展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相关工作。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机制,组织、协调、指导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
(二)办理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接收、报到和变更执行地手续,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签订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并督促其履行协议;
(三)建立和管理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档案,如实记录检测结果、治疗进展、心理评估以及日常行为表现;
(四)向公安机关及时报告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执行期间吸食或者注射毒品以及其他严重违反协议的情况;
(五)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进行风险评估,落实分级分类管理措施;
(六)根据工作需要,与其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联合开展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
(七)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小组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具体实施社区戒毒社区康复。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小组的人员由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专职工作人员、社区民警、社区医务人员、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家属、社会工作者以及禁毒志愿者等组成。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有女性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小组中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
第五条 公安机关作出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决定的,应当查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户籍地和现居住地,并在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决定书中载明执行地。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应当在户籍地接受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户籍地与现居住地不一致,在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且已连续居住三个月以上的,可以将现居住地作为执行地。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户籍地、现居住地公安机关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执行地有异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指定执行地。
第六条 公安机关作出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决定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决定书送达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本人及其家属,通知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派出所。
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决定社区戒毒、社区康复通知的,应当安排专人做好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衔接管理工作。
作出责令社区戒毒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将社区戒毒人员送执行地公安派出所接收,由执行地公安派出所送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执行社区戒毒。
社区康复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通知三日内安排工作人员并通知社区康复人员家属,按时到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将社区康复人员接回。
第七条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在执行期间因户籍地、居住地发生变化需要变更执行地的,本人可以向原执行地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对符合变更条件的,由原执行地公安机关作出变更执行地决定,并将变更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执行地决定通知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原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原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函告变更后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变更后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接收,并落实管控措施。
第八条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需要临时离开执行地所在县级行政区域不满三日的,应当口头向执行地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小组报告。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需要临时离开执行地所在县级行政区域三日以上不满三个月,且不需要变更执行地的,须向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报告。经同意离开的,由执行地公安机关委托临时外出居住地公安机关负责落实临时管控措施。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需要离开执行地所在县级行政区域三个月以上,但不符合变更执行地条件的,须向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报告。经同意离开的,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委托外出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为执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服务管理各项措施。
第九条 对离开执行地需要定期接受吸毒检测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委托外出地公安机关或者具备检测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检测。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在外出地公安机关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能进行吸毒检测的,可以在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吸毒检测,并由检测机构将检测资质、检测现场录音录像,检测人员签字、检测机构盖章的检测报告传回执行地公安机关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十条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期满前十五日将解除建议书面反馈至执行地公安机关。执行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出具解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通知书,在期满解除前七日内通知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送达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及其家属。
已变更执行地的,执行地公安机关应当在期满解除前七日内通知作出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决定的原公安机关。
第十一条 鼓励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自愿到戒毒康复场所戒毒康复、生活、劳动。在戒毒康复场所自愿戒毒的时间,凭戒毒康复场所戒毒证明计入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执行时间。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无合法稳定就业、无合法稳定住所、无亲友可投靠的,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劝导其自愿到戒毒康复场所进行戒毒康复。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具有心理咨询师资质的工作人员、社会工作者、群团志愿者等成立心理咨询师队伍,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提供心理疏导、心理危机干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小组应当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建立心理健康档案,跟踪辅导效果,并将其心理健康评估结果作为身心康复评估条件之一。
鼓励家属通过情感支持、认知引导、行为激励和家庭互动等方式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进行心理疏导,增强戒毒信心,降低复吸风险。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招用工作人员的,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不得从事的岗位外,不得歧视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
用人单位招用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用人单位招用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或者向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机构进行捐赠的,经税务部门核准后,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用人单位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进行培训,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通过职业技能考核或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根据培训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享受定额职业培训补贴。
第十四条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在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期间,逃避或者拒绝接受吸毒检测、擅自离开执行地所在县(市、区)的,第一次和第二次均由执行地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小组予以告诫,并制作告诫书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签字后装入其个人管理档案。
社区康复人员有拒绝接受社区康复、在社区康复期间逃避或者拒绝接受吸毒检测三次以上、擅自离开社区康复执行地所在县(市、区)三次以上或者累计超过三十日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在社区康复期间吸食或者注射毒品的,除法律规定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外,由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责令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社区戒毒人员有拒绝接受社区戒毒、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或者注射毒品、逃避或者拒绝接受检测三次以上、擅自离开社区戒毒执行地所在县(市、区)三次以上或者累计超过三十日、经社区戒毒后再次吸食或者注射毒品情形之一的,除法律规定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外,由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责令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2022年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文 (2017年12月1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7月30日河南
2022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修正全文 (2002年9月6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3日北京
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2022修正【全文】 (2009年7月25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9月24日北
2022天津市消防条例修订【全文】 (2009年11月19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1年9月27日天津市第
2022天津市促进智能制造发展条例全文 (2021年9月27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
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22最新(2000年9月22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2年9月28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第三章参加选举村民的登记第四章候选人的产生第五章投票选举第六章罢免、辞职和补选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
2022年天津市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若干规定全文(2020年12月1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规范网络传播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虚假信息治理活动,适用本规定。国家对网络虚假信息治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市网络虚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2全文(2011年11月18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11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减量与分类第四章收集、运输与处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乡环境,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2022修正(2012年5月24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9月26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21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
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2022最新(2018年12月27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9年1月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租赁和治安管理第三章消防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正【全文】(2017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及设施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服务企业第五章物业管理与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七章监督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订【全文】(2012年3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服务区域及设施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一节业主第二节业主大会第三节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服务人第五章物业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
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2024最新(2005年9月9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12月23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17年12月1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国家、
2023年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最新【全文】(2009年10月23日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9年11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养犬管理,维护市容环境和公共秩序,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为及对养犬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警用、搜救
河北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最新版【全文】(2014年1月2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3号公布根据2022年1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1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
2023年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2009年5月21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9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根据2021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四章前期物业管理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2003年1月16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9月26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
山东省供热条例2022最新【全文】(2014年3月28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12月3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
2023年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最新修正【全文】(1999年7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11月26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2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