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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博士后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26全文

来源:律科网整理 2026-03-11 15:43:00 人看过
四川省博士后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26全文川人社规〔2025〕18号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博士后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修订)》《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和《中共四川省委关

 四川省博士后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26全文

四川省博士后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26全文

  川人社规〔2025〕1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博士后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修订)》《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和《中共四川省委关于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决定》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指由省财政安排,用于培养引进博士后的专项经费,包括: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和创新实践基地资助经费、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项目经费、博士后科研项目特别资助经费、博士后日常经费等。

  第三条  专项资金旨在提高我省博士后自主创新能力,为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科技和人才智力支撑。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坚持科学规范、公平公正、专款专用、绩效优先的原则。   

  第二章  资助标准和用途

  第五条  对在博士后综合评估中评为优秀等次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简称“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简称“工作站”)和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简称“基地”)一次性资助20万元,用于添置研究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博士后研究人员学术交流活动等。

  第六条  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项目资助标准为每人40万元,资助期为两年,其中30万元主要用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奖金、生活补助和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等;10万元主要用于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以及其他合理支出。

  第七条  博士后科研项目特别资助经费资助标准分四个等级,特等每项20万元,一等每项10万元,二等每项8万元,三等每项5万元,主要用于博士后研究人员添置研究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图书资料以及聘用助手、调研论证、参加学术会议和学术交流活动等。

  第八条  我省管理的流动站自主招收、工作站独立招收和工作站、基地与国内流动站联合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可申请博士后日常经费资助,资助期两年。对非在职博士后研究人员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8万元,对在职博士后研究人员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4万元。主要用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奖金、生活补助和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等。每年省财政根据实际招收进站和申请人数据实结算。

  第九条  受资助对象获得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项目资助的,不享受博士后日常经费资助。  

  第三章  申报和资金拨付

  第十条  专项资金一般应按照个人或单位提出申请、相关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省级有关部门等博士后工作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管理单位”)初审推荐等程序申报。具体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当年度发布的通知要求为准。

  第十一条  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和创新实践基地资助经费、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项目资助经费、博士后科研项目特别资助经费和博士后日常经费,按规定拨付至设站单位。

  第十二条  受资助对象所在单位应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单独建账,专款专用。如有自动放弃资助、结余经费等情况,所在单位应在情况发生当年12月底前按原渠道及时退回资助经费。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设站单位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的日常监管,承担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项目管理、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做好预算管理、审批报销、资产管理工作,确保专项资金安全、规范、高效使用。

  (二)认真组织项目实施,加强项目过程管理,做好项目结题和成果验收工作。因不可抗力或无法预测情况导致方案重大调整或无法实施的,应逐级向上申请项目调整,未经批复,不得擅自更改;无法调整的,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后,将补助资金按原渠道退回。项目实施完毕有剩余资金,应及时将剩余资金按原渠道退回。

  (三)加强专项资金管理,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列支,不得改变资金用途和分解项目支出,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支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挪用,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四)加强会计核算工作,对专项资金应按项目进行明细核算,做到账目清楚、内容真实、核算准确、手续完备。

  (五)落实报告制度,定期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管理单位报送资助对象资助项目进展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管理单位负责专项资金的项目审查和监督管理,承担以下职责:

  (一)对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材料严格审查把关;

  (二)加强监督和指导,对资金使用、项目实施进行监督管理,指导设站单位建立健全项目、财务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等;

  (三)落实报告制度,定期检查设站单位专项资金项目推进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等,如发现设站单位对专项资金使用不当的,应督促其及时整改,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财政厅对设站单位博士后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并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重点绩效评价,评价内容包括合规安全、使用绩效等。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专项资金安排、调整、撤销及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巡视巡察、审计监督和财会监督等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实行责任追究制度,设站单位和个人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弄虚作假、挤占挪用、套取骗取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财政厅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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