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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就业见习管理办法2026全文

来源:律科网整理 2026-03-11 16:32:19 人看过
河南省就业见习管理办法2026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就业见习管理,规范就业见习行为,提升就业见习质量,促进更多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通过见习实现高质量充分就业,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就业见习,是指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就业见习单位,组织有见习意愿的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在见习岗位上进行短期实践锻炼的就业准备

    河南省就业见习管理办法2026全文

就业见习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就业见习管理,规范就业见习行为,提升就业见习质量,促进更多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通过见习实现高质量充分就业,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见习,是指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就业见习单位,组织有见习意愿的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在见习岗位上进行短期实践锻炼的就业准备活动,是帮助见习人员丰富基层经历、提升就业能力、尽快实现就业的一项就业服务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见习岗位,是指见习单位提供的,具有一定知识、技术、技能含量和业务内容,具备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措施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符合见习人员实践能力提升需要的岗位。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见习人员,是指有见习意愿的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

  见习人员不包括劳务派遣人员。原则上见习人员只能参加一次见习。

  第五条 见习单位与见习人员之间签订就业见习协议,明确见习时间、见习岗位、基本生活费标准、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事项。见习期限最低不少于3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见习人员见习期间,与见习单位双方不建立劳动关系,见习人员不属于见习单位的在岗职工和从业人员。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就业见习坚持个人自愿、政府扶持、社会参与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和属地管理。

  第七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就业见习工作。主要职责:

  (一)制定完善、指导落实就业见习政策;

  (二)制定就业见习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审核认定见习单位及其见习岗位计划;

  (四)复核见习补贴,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请,及时将补贴资金发放到见习单位银行账户,做好资金使用管理工作;

  (五)组织开展就业见习监督评估。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就业见习补贴资金,配合做好资金使用管理工作。

  第九条 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负责经办本行政区域内就业见习工作。主要职责:

  (一)组织落实见习计划,开展见习服务;

  (二)受理、初审见习单位及其见习岗位计划申请,并出具意见;

  (三)收集整理、分类汇总并发布本行政区域见习岗位信息;

  (四)统筹调剂本行政区域见习资源,组织开展见习供需对接活动;

  (五)负责见习日常管理、跟踪服务,汇总统计本行政区域见习相关数据,按季度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见习工作情况;

  (六)受理、审核见习补贴,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审核报告;

  (七)提出见习工作政策建议;

  (八)承办与见习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见习单位负责组织见习人员在本单位具体岗位见习,并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管。主要职责:

  (一)按照核定的见习岗位计划制定见习方案,合理确定见习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确定见习带教老师,接收见习人员报名,组织落实见习措施;

  (二)与达成意向的见习人员签订见习协议,在签订协议之日起30天内将见习人员信息通过“河南就业网上办事大厅”录入到河南省“互联网+就业创业”系统;

  (三)在见习开始前为见习人员购买覆盖见习期限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待见习人员保险生效后组织见习人员上岗见习。鼓励见习单位根据见习岗位管理需要,为见习人员购买保额与我省补充工伤保险中职业伤害保险大致相同的商业保险,提高见习保障水平。

  (四)为见习人员发放基本生活费,具体标准由见习单位参照本单位同类岗位劳动报酬的一定比例确定。基本生活费标准应在见习协议中载明,并按照此标准每月发放到见习人员的社保卡银行账户内;

  (五)委派专业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技术或管理人员作为见习带教老师,指导帮助见习人员开展工作;

  (六)及时掌握见习人员思想、学习和生活情况,加强安全和健康管理,组织实施相关培训见习活动;不得安排见习人员在有毒有害或具有安全隐患的岗位见习,有职业卫生要求的要定期组织见习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七)建立见习人员考勤制度,做好考勤登记,负责对见习人员进行考核,出具考核意见;

  (八)及时记载见习人员经历、承担任务、见习成果等,见习期满,根据见习人员的实际表现提出鉴定意见,评估见习成效,并出具见习鉴定报告;

  (九)留用见习期间表现优秀的见习人员就业,并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

  (十)建立见习工作档案,妥善保存见习人员登记表、见习协议书、考勤记录、见习补贴报账材料及财务凭证等见习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按时报送年度见习工作自查自评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

  (十一)做好见习人员服务管理工作,妥善处理见习期间发生的问题,保障见习人员合法权益。见习单位不得以见习代替正常用工,不得以人事外包、劳务派遣、业务合作等方式将见习人员安排到其他单位工作。

  第三章 见习单位管理

  第十一条 本省内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街道(乡、镇)社区及其他社会组织,均可申报见习单位。各地应重点吸纳符合我省产业发展导向、规模较大、经济社会效益较好、行业内知名度较高的单位作为见习单位,对其中具有一定行业代表性和社会影响力的知名企业应优先吸纳。

  第十二条 各地应根据见习人员需求和见习工作需要,统筹规划,合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见习单位数量。见习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内部制度健全,能够按照有关规定对见习人员进行规范有效的管理;

  (二)有专门人员具体负责见习管理工作,按照见习人数的一定比例(不超过一带三)委派实践经验丰富、技术水平高、责任心强的人员作为见习带教老师;带教老师应为本单位参保职工,具有一年及以上相关工作经验,能够胜任带教工作;

  (三)能够持续提供一定数量见习岗位,提供的见习岗位具备一定的技术含量和业务内容,且有助于见习人员提高技能水平和实践能力;

  (四)能够按月足额为见习人员发放见习基本生活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五)严格遵守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措施要求;

  (六)社会信誉良好。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官网等公共信息平台查询近2年内无未处理的失信记录。

  申请前12个月内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或申请时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尚在联合惩戒期限内的单位,不予认定为见习单位。

  第十三条 申请见习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就业见习单位申请报告。主要包括单位简介、经营状况、在岗人员情况、日常管理情况、提供见习岗位情况、带教培养计划、见习基本生活费标准、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标准、招募人员方式、计划留用率等内容;

  (二)就业见习单位申报表(附件1);

  (三)就业见习岗位计划表(附件2);

  (四)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社会组织登记证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见习单位的审核和认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单位申请。用人单位申请见习单位时,应通过“河南就业网上办事大厅”系统,向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其中,在郑省属单位及中央驻豫单位也可向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二)资料审核。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三)考察评估。对通过资料审核的申请单位,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考评组对其见习场所、管理制度、师资配备、经营管理等进行实地考察评估,提出考察评估意见(见习单位考察评估表见附件3);

  (四)公示认定。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考察评估意见,将拟认定见习单位名单在部门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予以发文确认。

  见习单位实行动态管理,按照见习单位审核认定程序每两年进行一次复查评估。评估合格的保留其见习单位资格,继续组织实施就业见习;不合格的取消其见习单位资格,对见习期未满的见习人员,见习政策执行至见习期满。

  第十五条 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对认定的见习单位及见习岗位计划,应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向社会发布,发布内容主要包括见习单位名称、见习岗位名称及数量、见习地点、联系人及电话。

  第十六条 就业见习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核实,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取消其就业见习单位资格:

  (一)连续12个月未开展见习活动的。

  (二)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影响见习工作正常开展的。

  (三)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骗取套取就业见习补贴的。

  (四)拒不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工作指导或监管的。

  (五)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六)年度组织见习人数占其见习岗位计划数的比例低于30%的。组织见习人数包括完成见习人数、非正常结束见习人数和在岗见习人数。

  第四章 见习人员管理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向见习单位报名申请参加就业见习:

  (一)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二)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

  高校毕业生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取得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的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技师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包括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毕业生,不包括函授、成人教育毕业生。符合条件的经学历学位认证的海外高校留学回国人员、港澳台高校毕业生同等享受就业见习政策。

  “离校2年内”是指毕业证书发证之日至签订就业见习协议的时间不足2年。

  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即在签订就业见习协议前已办理失业登记的青年,年龄以身份证信息为准,失业登记信息可以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登记失业人员信息库获取。

  第十八条 见习单位应加强见习人员管理并完成以下见习任务:

  (一)组织开展见习人员招募活动,接受见习人员报名,建立见习工作台账,落实各项见习措施;

  (二)组织有见习意愿的人员填写《就业见习人员申请表》(附件4),并与其签订《就业见习协议书》(附件5),连同见习人员的毕业证、身份证、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单以及发票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上传至河南省“互联网+就业创业”系统;

  (三)委派见习带教老师,指导见习人员完成见习任务;

  (四)为见习人员发放见习基本生活费、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五)对见习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做好教育培训、考核鉴定、就业指导和安全卫生健康管理等工作。

  第十九条 见习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见习单位可提前解除见习协议,并及时在系统中更新人员信息:

  (一)双方协商一致的。

  (二)无故连续缺勤3天以上或累计缺勤5天以上的。

  (三)已实现就业或创业的。

  (四)不遵守见习单位规章制度或不服从见习单位管理,且经教育拒不改正或给见习单位管理造成严重损失的。

  (五)其他应当终止见习情形的。

  第二十条 就业见习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见习人员可以向认定其为见习单位的人社行政部门举报投诉或提前解除见习协议:

  (一)未按月足额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的。

  (二)未按规定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

  (三)以培训费、服装费等名义向见习人员收取费用的。

  (四)未按照见习协议提供见习岗位或见习条件的。

  (五)安排见习人员从事有毒有害或有安全隐患的工作,危及见习人员人身安全的。

  (六)其他侵害见习人员合法权益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 见习期满,见习单位应根据见习人员的实际表现提出见习考核鉴定意见,并出具就业见习证明(附件6)。就业见习时间视同工作实践经历。见习单位加强对每批见习结束人员的跟踪服务,动态掌握其6个月以上就业情况,及时做好评估工作。

  第二十二条 见习单位留用见习人员就业的,应及时与留用人员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就业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等手续。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加大对见习期满未被留用人员的跟踪帮扶,根据求职意向持续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服务,积极推荐就业岗位。对有创业意愿的,提供创业指导、创业培训、创业孵化等服务,帮助其尽快实现创业。

  第五章 见习补贴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实际完成见习人数和见习时间,按批次或按年度向见习单位支付见习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其中对留用见习人员数量占总见习人员数量(不含实际见习时间不足3个月的非正常结束见习人员)比例达到50%及以上的见习单位,补贴标准提高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10%(适用的最低工资标准为见习当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实际完成见习时间不足3个月的,不予支付见习补贴。见习时间满3个月但未完成见习协议期限的,离岗当月不予支付见习补贴。

  鼓励见习单位提前留用见习人员,对见习期未满与见习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剩余期限见习补贴。

  留用见习人员数量占总见习人员数量比例是指,见习单位与见习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人数占留用人员同批次或同年度就业见习总人数的比例。

  第二十五条 见习补贴可统筹用于以下支出:

  (一)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费补助;

  (二)见习人员相关保险费补助;

  (三)见习带教老师的指导管理费补助;

  (四)见习工作经费补助。

  见习单位支出的补贴费用不计入社保缴费基数。符合税收法律规定的支出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缴纳所得额时扣除。

  第二十六条 见习单位在见习期结束后6个月内,通过“河南就业网上办事大厅”,按批次或按年度申请就业见习补贴,并上传以下材料:

  (一)就业见习补贴申请表(附件7);

  (二)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费明细台账及银行流水账单;

  (三)见习人员身份材料。其中,毕业生须提供毕业证书;登记失业青年通过系统核实;留学回国人员须提供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学位证书(毕业证书)。

  (四)留用人员,还需提供见习单位与其签订的一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自留用次月至申请上月的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含职工养老、失业、工伤三险)。

  所有提供的材料,前期提供过的不再提供,能通过系统核实的不再提供。

  第二十七条 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见习单位的见习补贴申请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复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将拟享受见习补贴的单位和人员名单、见习时间、补贴标准与金额等在单位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见习单位银行账户。

  第二十八条 就业见习补贴资金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审核和拨付,确保专款专用、安全运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严禁利用虚假人员信息、在职员工冒充、雇用青年假见习等方式骗取就业见习补贴的问题发生,对虚报、谎报见习人员数量及见习时间,骗取、套取就业见习补贴资金等行为,一经查实,取消见习单位资格,追回骗取、套取的资金;对涉嫌违法的,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 检查评估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就业见习工作检查评估机制,定期对见习单位进行检查评估,主要内容包括见习单位规章制度建设、见习计划落实、职业安全卫生、见习人员权益保障、见习人员就业等情况。对经检查评估不合格的,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取消见习单位资格。

  第三十条 各地要动员各类资源,广泛宣传就业见习政策,扩大政策知晓度,提高社会参与度。积极通报表扬突出的就业见习单位和个人,吸引更多单位参与就业见习,引导更多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通过见习实现就业,营造浓厚氛围。密切关注舆情动态,认真细致做好舆论引导,树立正确舆论导向。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可按照本办法对见习单位认定条件、年度评估内容及流程、见习岗位比例、基本生活费等进行细化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河南省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人社规〔2019〕6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认定的就业见习单位及正在见习人员的基本生活费、见习补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按原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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