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皖交建〔2025〕165号
第一条 为规范本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营造统一开放、诚实守信的公路建设市场环境,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求和交通运输部信用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公路建设工程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是指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通过量化方式对具有公路施工资质的企业(含公路施工专业分包企业)在本省公路建设市场从业行为的评价。
第三条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公示、公告制度。
第四条 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一)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全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细则,组织开展全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并进行省级综合评价,审定、发布省级综合评价结果并实行动态管理。按规定配合交通运输部完成信用评价工作。
(二)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按本细则组织开展本市实施的公路项目(含以市为推进主体建设的高速公路项目)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评分工作。
第五条 省属交通企业按本细则组织开展其作为推进主体的高速公路项目信用评价评分工作。
第六条 省公路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对各市及省属交通企业报送的参评项目及评分进行审核、汇总计算。
第七条 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新建和改(扩)建项目主体工程及附属交安、机电工程参与省级综合评价。
第八条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同一家公路施工企业在本省公路建设市场的省级综合评价等级仅有一个。
项目履约评价周期自施工许可制发之日起至交工验收日止。定期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对公路施工企业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信用行为进行评价。对存在严重不良行为的从业企业进行动态评价。
第九条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企业评分X分别为:
AA级:95分≤X≤100分,信用好;
A级:85分≤X<95分,信用较好;
B级:75分≤X<85分,信用一般;
C级:60分≤X<75分,信用较差;
D级:X<60分,信用差。
第十条 评价内容由公路施工企业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构成,具体见《安徽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附件1)。投标行为以公路施工企业单次投标为评价单元,履约行为以单个施工合同段为评价单元。
第十一条 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初始分值为100分,实行累计扣分制。若有其他行为的,从企业信用评价总得分中扣除。具体的评分计算见《安徽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价计算方法》(附件2)。
第十二条 在本省当年度无在建项目的从业企业,仅在发生不良投标行为或其他不良行为时开展评价,初始分值为85分,实行累计扣分制。
第十三条 公路施工企业投标行为由招标人负责评价,履约行为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评价,其他行为由负责项目监管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评价。
招标人、项目建设单位、负责项目监管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对其评价结果签认并负责。
第十四条 联合体有不良投标行为的,其各方均按相应标准扣分。联合体有不良履约行为的,对责任方按相应标准扣分,不能区分责任的,其各方均按相应标准扣分。
施工专业分包企业发生不良行为的,分包人和承包人均按相应标准扣分。
第十五条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评分依据
(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机构督查、检查结果通报、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
(二)招标人、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工作中的正式文件;
(三)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四)司法机关作出的司法认定及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
(五)其他可以认定不良行为的有关资料。
施工企业在评价周期内首次出现的不良行为记录且情节轻微,经确认完成修复或整改的,可不作为评价依据。
第十六条 招标人、项目建设单位等应按项目管理权限,及时将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有关依据报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组织相应公路管理服务机构、质量安全管理服务机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机构开展信用评价联合审查。
第十七条 公路施工企业的年度信用评价程序:
(一)项目招标人在完成每次招标工作后,仅对存在不良投标行为的施工企业进行投标行为评价。项目建设单位结合日常建设管理和检查情况,对施工企业履约行为实时记录并评价,当年交工的项目应同步完成施工企业履约行为评价。评价项目、评价结果、评价依据等报市交通运输局或省属交通企业。
(二)市交通运输局及省属交通企业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对参评项目及评分开展复核,并将结果报省公路管理服务中心。
(三)省公路管理服务中心对参评项目及评分进行审核、汇总计算,并将结果报省交通运输厅。
(四)省交通运输厅组织多部门联合审查,明确信用分值及等级,并在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10个工作日。
(五)公示期间从业单位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向省交通运输厅提出申诉,省交通运输厅组织核查处理。
(六)省交通运输厅将年度综合评价结果进行审定,并将结果在门户网站公告(申诉处理结果一并公告),按要求上报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本省招标人、项目建设单位及行业监管部门发现公路施工企业存在直接定为D级行为的,应及时报省交通运输厅进行动态评价,自省级认定之日起,企业在本省一年内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对实施行政处罚且被评为D级的施工企业,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超过1年的,评定D级时间以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为准。
被行政处罚限制进入本省公路建设市场的D级施工企业,在处罚期内不参与年度信用评价;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后,暂按B级信用等级确定,待下一年度信用评价时按规定对其进行信用评价,重新确定信用等级。
连续两次在年度信用评价中被评为D级的公路施工企业,移交相关资质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九条 从业单位资质升级的,不改变其信用等级。从业单位发生分立、合并、重组等情形,其资质承继单位信用等级依据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按以下原则应用:
(一)本省公布的公路施工企业的省级综合评价结果应用于本省行政区域。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公路施工企业初次进入本省时,其等级按照全国综合评价结果确定。尚无全国综合评价的企业,若无不良信用记录,可按A级对待;若有不良信用记录,视其严重程度按B级及以下对待。
(三)其他施工企业(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除外)初次进入本省时,其等级参照注册地省级综合评价结果确定。无注册地省级综合评价的,若无不良信用记录,可按A级对待;若有不良信用记录,视其严重程度按B级及以下对待。
联合体参与投标的,其信用等级按照联合体中最低等级方认定。
第二十一条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1年,下一年度公路施工企业在本省无信用评价结果的,其信用评价等级可延续1年。延续1年后仍无信用评价结果的,按照初次进入本省确定,但不得高于其在本省最近一次评价等级的上一等级。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在公路工程招投标活动中,要加大对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力度。对于信用等级为AA的从业企业可以给予增加参与投标的标段数量,减免投标保证金,减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等优惠措施。对于信用等级为C、D的从业企业进行重点监管。
招标人应在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中列明信用奖惩的具体规定,合理设置信用评价分值,资格评审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根据列明的规定开展评审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路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和建设单位应当建立项目信用管理制度和台账,及时、客观、公正地对公路施工企业进行信用评价,至少每半年核定一次信用评分。不得徇私舞弊,不得设置市场壁垒,构建统一开放大市场。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机构要加强信用评价管理,严肃、规范开展信用评分审核,不定期对招标人和建设单位的信用管理工作及企业从业行为进行检查,可按照“综合查一次”原则,联合开展监督检查。发现招标人或项目建设单位缺乏管理,或对施工企业的评价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则责令招标人或项目建设单位整改,重新评价或直接予以调整。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公路施工企业的不良行为,以及信用评价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第二十五条 各有关单位要推进信用评价数字化、智能化应用,充分发挥交通建设市场一体化综合管理平台作用,提升信用评价和信用监管工作质效。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实施<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细则(试行)》(皖交建管〔2011〕124号)同时废止。执行中如有问题及时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农村公路信用评价管理工作由市级交通运输局负责,并结合农村公路特点制定信用评价细则。
2022年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文 (2017年12月1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7月30日河南
2022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修正全文 (2002年9月6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3日北京
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2022修正【全文】 (2009年7月25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9月24日北
2022天津市消防条例修订【全文】 (2009年11月19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1年9月27日天津市第
2022天津市促进智能制造发展条例全文 (2021年9月27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
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22最新(2000年9月22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2年9月28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第三章参加选举村民的登记第四章候选人的产生第五章投票选举第六章罢免、辞职和补选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
2022年天津市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若干规定全文(2020年12月1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规范网络传播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虚假信息治理活动,适用本规定。国家对网络虚假信息治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市网络虚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2全文(2011年11月18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11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减量与分类第四章收集、运输与处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乡环境,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2022修正(2012年5月24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9月26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21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
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2022最新(2018年12月27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9年1月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租赁和治安管理第三章消防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正【全文】(2017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及设施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服务企业第五章物业管理与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七章监督
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2024最新(2005年9月9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12月23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17年12月1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国家、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订【全文】(2012年3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服务区域及设施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一节业主第二节业主大会第三节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服务人第五章物业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
2023年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最新【全文】(2009年10月23日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9年11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养犬管理,维护市容环境和公共秩序,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为及对养犬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警用、搜救
河北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最新版【全文】(2014年1月2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3号公布根据2022年1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1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
2023年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2009年5月21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9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根据2021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四章前期物业管理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2003年1月16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9月26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
2023年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最新修正【全文】(1999年7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11月26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2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
山东省供热条例2022最新【全文】(2014年3月28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12月3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