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搜索 咨询
我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行政法规 > 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措施实施办法2026全文

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措施实施办法2026全文

来源:律科网整理 2026-03-31 11:30:50 人看过
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措施实施办法2026全文(2025年12月30日经中国证监会委务会议审议通过2025年12月31日中国证监会令第231号公布自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措施的实施,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防范证券期货市场风险,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

  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措施实施办法2026全文

证券期货

  (2025年12月30日经中国证监会委务会议审议通过 2025年12月31日中

  国证监会令第231号公布 自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措施的实施,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防范证券期货市场风险,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监督管理措施是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实施机构)为了保护公共利益、及时矫正违法行为、防范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依法对当事人采取的下列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责令公开说明;

  (五)责令定期报告;

  (六)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

  (七)责令处分有关人员;

  (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九)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有关业务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员等,或者限制其权利;

  (十)限制业务活动,责令暂停部分或者全部业务,停止核准新业务;

  (十一)责令负有责任的股东转让股权、负有责任的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限制负有责任的股东或者合伙人行使权利;

  (十二)限制分配红利,限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提供福利;

  (十三)限制公司自有资金或者风险准备金的调拨和使用;

  (十四)限制转让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措施。

  第三条 实施监督管理措施,应当遵循依法原则,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定的程序实施。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监督管理措施。

  实施监督管理措施,应当遵循效率原则,及时矫正违法行为,防范风险蔓延与危害后果扩散,坚持风险防控与教育相结合。

  实施监督管理措施,应当遵循公正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与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以及风险大小相当。

  第四条 实施机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实施监督管理措施:

  (一)存在证券基金期货及衍生品违法行为;

  (二)证券基金期货及衍生品经营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经营管理混乱;

  (三)证券基金期货及衍生品经营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风险控制不符合规定;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监督管理措施可以单独或者合并适用。

  第五条 实施机构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监督管理措施的取证、决定、送达等进行记录,归档保存。

  第六条 监督管理措施需要现场执法的,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实施机构应当自启动监督管理措施实施程序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监督管理措施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报经实施机构负责人批准,每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八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实施机构不再对该违法行为采取监督管理措施,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另有规定或者违法行为所产生的影响尚未消除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实施机构参与实施监督管理措施的工作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实施机构应当根据回避申请,经审查后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也可以不经申请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第十条 实施机构实施监督管理措施应当查明事实,全面收集证据。

  实施机构履行其他法定职责依法取得的证据材料、有权机关移交或者公布的证据材料,以及通过其他渠道依法获取的证据材料,经审查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要求的,可以在实施监督管理措施时使用。

  第十一条 实施本办法第二条第七项至第十四项规定的监督管理措施的,实施机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采取的监督管理措施的内容、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

  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当在事先告知书送达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并在事先告知书送达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书面申请延长陈述、申辩期限的,经同意后可以延期;未按规定提出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当事人按照前款规定进行陈述和申辩的,实施机构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实施机构应当采纳。

  第十二条 对已经送达的事先告知书认定的主要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拟采取监督管理措施的内容作出调整的,应当重新向当事人送达事先告知书,但作出对当事人有利变更的除外。

  第十三条 实施监督管理措施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实施机构实施监督管理措施,应当制作监督管理措施决定书。监督管理措施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监督管理措施依据的事实;

  (三)监督管理措施的种类和依据;

  (四)监督管理措施的履行方式、期限和是否需要整改验收;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监督管理措施的实施机构名称和实施日期;

  (七)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事项。

  监督管理措施决定书应当加盖实施机构的印章。

  第十五条 监督管理措施决定作出后可以向社会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市场稳定等的除外。

  责令公开说明等具有公开要求的监督管理措施决定作出后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 在监督管理措施决定书及相关文书作出后七个工作日内,实施机构原则上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的,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

  第十七条 在对当事人采取本办法第二条第七项至第十四项规定的监督管理措施期间,当事人符合解除限制条件的,实施机构可以自行或者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解除限制措施。

  提前解除限制措施,或者限制期限届满解除限制措施的,当事人应当按要求整改,并向实施机构提交整改报告。实施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验收,经验收符合要求的,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解除对当事人采取的有关限制措施。

  第十八条 监督管理措施决定作出或者限制措施解除后,实施机构可以通报当事人的所在单位、主管部门、上级单位、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有关行业协会,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部门、单位。

  第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不立即采取本办法第二条第七项至第十四项规定的监督管理措施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影响金融机构稳健运行、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出现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实施机构可以当场或者通过电子通讯等方式听取当事人意见,不受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形式和时限限制,存在确实无法联系到当事人等特殊情况的,经实施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不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一)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监管指标恶化;

  (二)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经营管理情况恶化;

  (三)发生重大风险事件;

  (四)存在其他重大风险隐患。

  第二十条 实施本办法第二条第十五项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措施,对当事人权利义务有较大影响的,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监督管理措施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监督管理措施的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违法行为被给予行政处罚的,不再采取监督管理措施,但为及时防范风险或者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确有必要采取的除外;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申请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并完全履行承诺认可协议的,实施机构不再对其同一行为采取监督管理措施。

  第二十四条 实施机构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措施实施工作中存在失职失责行为,造成重大损失、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措施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严正申明:未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本站出处链接,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近日有不法分子严重侵犯本站权益,已走法律程序!
  • 信访条例2022最新全文

    2021-11-30

      信访条例2022最新全文  (2005年1月5日国务院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5年1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1号公布 自2005年5月1日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2最新修订【全文】

    2021-11-30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2最新修订【全文】  (2004年5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7号公布 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

  • 地下水管理条例2022最新【全文】

    2021-12-01

      地下水管理条例2022最新【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下水管理,防治地下水超采和污染,保障地下水质量和可持续利用

  • 2022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最新全文

    2021-12-01

      2022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最新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维护网络安全,根据《中华人民

  • 2022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最新版

    2021-12-01

      2022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最新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建设工程抗震防灾能力,降低地震灾害风险,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2022最新

    2022-01-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2022最新(1999年5月5日国务院批准1999年6月7日国家档案局发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档案法》第二条所称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属于国家所有的,由国家档案局会同国家有关部门确定具体范围;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2修订【全文】

    2022-01-15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2修订【全文】(2004年5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7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粮食流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中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22最新

    2022-01-1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22最新(2007年5月23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5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9号公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领导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2修订【全文】

    2022-01-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2修订【全文】(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2021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制定本

  • 2022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最新【全文】

    2022-01-17

    2022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最新【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建设工程抗震防灾能力,降低地震灾害风险,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抗震的勘察、设计、施工、鉴定、加固、维护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建设工程抗震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设防、突出重点的原则。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

  •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最新版【全文】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最新版【全文】(2008年9月3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8年9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第

  • 2022年物业管理条例修订【全文】

    2022年物业管理条例修订【全文】(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根据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

  •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修订【全文】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修订【全文】(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公布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第

  •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最新【全文】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最新【全文】(2014年1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6号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第三条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

  • 物业管理条例2022年新法规

    物业管理条例2022年新法规(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根据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

  • 202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全文

    202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全文(2008年9月3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8年9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第三条依法成

  • 工伤保险条例全文(2022最新)

    工伤保险条例全文(2022最新)(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

  • 宗教事务条例2022全文

    宗教事务条例2022全文(2004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6号公布2017年6月14日国务院第17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17年8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6号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组织或者个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23最新【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23最新【全文】(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