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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细则2026全文

来源:律科网整理 2026-03-31 14:29:00 人看过
四川省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细则2026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四川省实验动物许可证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国科发财字〔2001〕545号)和《四川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川科政〔2025〕1号)及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四川省行

  四川省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细则2026全文  

四川省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细则2026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四川省实验动物许可证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国科发财字〔2001〕545号)和《四川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川科政〔2025〕1号)及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实验动物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批、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负责全省实验动物行政许可工作。

  第四条 实验动物许可证包括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和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

  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适用于从事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生产供应的单位。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适用于使用实验动物开展科学研究、检验、检定,以及以实验动物为对象进行相关产品生产的单位。

  许可证分纸质版与电子版正本和副本,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 申请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合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健全的实验动物管理机构,负责实验动物相关的政策执行、制度建设、设施管理、动物饲养(产品生产)管理、福利伦理审查与监督、人员管理等各项工作。

  (三)具有环境与设施设备管理、动物饲养管理(产品生产管理)与质量控制、防疫与生物安全、安全生产与应急处理、文件档案管理、人员管理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标准操作规程。

  (四)具有与实验动物生产相匹配的从业人员,且健康体检合格,参加了专业技术培训并具备相应专业技能。

  (五)生产设施与实验动物或相关产品相适应,饲料、垫料、笼器具等符合国家实验动物相关标准,消防、环保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要求。

  (六)具备相应的实验动物或相关产品质量检测能力。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应与具有检测能力的机构签订委托检测协议。

  (七)实验动物种源来自国家实验动物保种中心或国家认可的种源单位,遗传背景清楚,质量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

  (八)实验动物尸体、组织和其他废弃物的处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03年第36号)《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3号)等有关规定。

  第六条 申请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单位申请文件。

  (二)《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三)单位关于成立实验动物管理机构的通知。

  (四)设施建筑平面图。

  (五)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实验动物设施环境检测报告;申请实验动物饲料生产的,需提供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实验动物饲料质量检测报告。

  (六)实验动物尸体及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协议;申请实验动物饲料生产的,需提供饲料生产原料来源协议。

  第七条 申请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合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健全的实验动物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实验动物相关的政策执行、制度建设、设施管理、动物实验、福利伦理审查与监督、人员管理等各项工作。

  (三)具有环境与设施设备管理、动物实验管理、防疫与生物安全、安全生产与应急处理、文件档案管理、人员管理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标准操作规程。

  (四)具有与实验动物使用相匹配的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参加了专业技术培训并具备相应专业技能。

  (五)使用的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必须来自持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质量合格。

  (六)使用设施与开展的动物实验相适应,饲料、垫料、笼器具等符合国家实验动物相关标准;消防、环保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要求;放射性、感染、化学染毒、基因工程等特殊动物实验符合辐射安全、环境保护、生物安全相关规定。

  (七)实验动物尸体、组织和其他废弃物的处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03年第36号)《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3号)等有关规定。

  第八条 申请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单位申请文件。

  (二)《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申请书》。

  (三)单位关于成立实验动物管理机构的通知。

  (四)设施建筑平面图。

  (五)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实验动物设施环境检测报告。

  (六)实验动物尸体及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协议。

  第九条 实验动物许可证申请材料可通过“四川政务服务网”线上提交或在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现场提交。

  第十条 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应于1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及时将受理情况通知申请人,包括一次性告知应当合规或补齐的申请资料。   

  第三章 审批和发放   

  第十一条 实验动物许可证办理流程包括:受理、审查、决定等环节。科技厅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含专家现场评审特别程序时限20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科技厅对符合受理要求的单位,组织专家现场评审,程序如下:

  (一)专家组审查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听取申请单位的有关情况汇报,对实验动物设施进行现场查看。

  (二)专家组对实验动物设施负责人及有关从业人员进行现场询问。

  (三)评审专家在《四川省实验动物许可评审表》上打分并给出评审意见。

  (四)专家组综合评审意见,形成评审结论。

  第十三条 科技厅根据专家组现场评审结论,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颁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告知不予许可的理由。

  第十四条 实验动物许可证采用全国统一的格式和编码方法。

  实验动物许可证应载明许可证编号、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设施地址、适用范围和有效期等信息。

  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适用范围应载明生产的动物种类及相关产品的种类、等级和设施面积;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适用范围应载明环境类别、使用的动物品种及其设施面积。

  第十五条 科技厅通过“四川政务服务网”公示实验动物行政许可事项及办事指南。建立健全四川省实验动物领域专家库,通过“省级企业综合服务中心”科创服务板块为实验动物许可证申请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实验动物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不得代售无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单位生产的动物及相关产品。停止从事许可范围工作的,应当在停止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向科技厅交回实验动物许可证。

  第十七条 取得实验动物许可证的单位,应加强实验动物设施日常管理,做好相关维护记录;实验动物设施整体长期停用的,设施恢复启用前,应按实验动物相关标准规范等要求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各项检测报告、维护记录、启用前消毒记录等应建档备查。

  第十八条 取得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的单位对外接受委托动物实验时,应与委托方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实验动物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到期后须重新审查发证;需续办实验动物许可证的单位应在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向科技厅提出申请,科技厅按初次申办程序审批。

  第二十条 对有效期内的许可证,科技厅每年定期组织年检。年检采取“资料审查+现场检查+质量抽检”相结合的方式。质量抽检工作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

  (一)年检内容包括:

  1.实验动物管理机构运行情况。

  2.相关制度与标准操作规程制定与执行情况,包括生物安全管理和实验动物福利伦理。

  3.从业人员培训教育与健康体检情况。

  4.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持证单位的实验动物(产品)质量保障、设施环境管理维护情况;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持证单位的动物来源、设施环境管理维护情况。

  5.实验动物尸体及废弃物处理情况。

  (二)年检材料包括:

  1.《四川省实验动物许可证年检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2.实验动物许可证副本原件。

  (三)年检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类。年检结果在科技厅网站向社会公布。对年检合格的,科技厅按程序办理年检手续;年检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科技厅将吊销其实验动物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取得实验动物许可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科技厅申请许可证变更:

  (一)实验动物许可证单位名称改变。

  (二)法定代表人改变。

  (三)设施地址名称改变。

  (四)动物种类、动物等级、环境类别、设施面积等许可证适用范围变化。

  申请许可证变更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实验动物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二)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的任免文件。

  (三)设施地址名称变更文件。

  (四)实验动物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上述(二)(三)材料,根据申请变更事项需要提供。

  许可证变更审批流程包括受理、审查、决定等环节。除申请变更许可证适用范围外,科技厅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申请变更许可证适用范围的,按照初次申请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取得实验动物许可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科技厅依法注销其许可证:

  (一)许可证单位自行申请注销的。

  (二)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依法终止的。

  (四)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申请许可证注销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实验动物许可证注销申请书》。

  (二)实验动物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许可证注销审批流程包括:受理、审批、决定等环节。科技厅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2026年4月19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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