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和矿业权人合法利益,规范我省矿业权招标出让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的通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业权招标出让有关事项的通知》《辽宁省矿业权出让交易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登记权限矿业权的招标出让。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矿业权招标出让原则上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对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边境地区、特殊海域等区域,不宜公开招标的,可以邀请招标。
第三条 矿业权招标出让交易主体是指依法参加矿业权招标出让交易的出让人、投标人和中标人。出让人是指出让矿业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即招标人;参与投标各方为投标人;招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方法确定中标人。
第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采取招标方式出让矿业权,并根据出让区块勘查工作程度确定出让探矿权或采矿权。
(一)地质工作程度低、成矿地质条件复杂、找矿难度大;
(二)共伴生组分多综合利用技术水平要求高;
(三)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为大型的战略性矿产;
(四)资源赋存超深、地表水体、建筑物和铁路(公路)下开采、生态敏感区内保护性开采等,对勘查开采技术、生态环境保护有特别要求;
(五)基于矿山安全生产、矿业权设置合理性等要求,需要进行资源整合。
第五条 招标方式出让矿业权须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由省自然资源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二章 招 标
第六条 招标方式出让矿业权应当制定招标出让方案、编制招标文件。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日20个工作日前公开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发布期间,公告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按原公告发布渠道重新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变更招标公告。涉及矿种、范围、出让年限等重大变化的,自发布变更公告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日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日20个工作日前向3个及以上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涉及矿种、范围、出让年限等重大变化的,自发布变更文件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日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第七条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和矿业权出让交易平台的名称、住所;
(二)拟出让矿业权的简要情况,包括项目名称、矿种、地理位置、拐点范围坐标、面积、资源储量(勘查工作程度)、开采标高、拟出让年限、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绿色勘查、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矿区生态修复要求等;
(三)对投标人的资质条件以及勘查开采技术、资金实力、过往业绩、安全生产管理经验等要求;
(四)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及地点、开标时间及地点;
(五)获取招标文件的途径和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及方式;
(六)交易保证金的缴纳形式、金额及退还要求;
(七)确定中标人的标准和方法;
(八)风险提示;
(九)对矿业权交易异议的处理方式;
(十)违约责任、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联合惩戒相关提示;
(十一)需要公告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内容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九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要求,在招标公告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第十一条 采用资格预审的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和发售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日的10日前公开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发布期间,公告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按原公告发布渠道重新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变更资格预审公告。
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涉及矿种、范围、出让年限等重大变化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应当按照10日的时间要求顺延。
第十二条 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对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发放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不具有投标资格。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第十三条 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投标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涉及矿种、范围、出让年限等重大变化的,投标截止日应当按照20个工作日的时间要求顺延。
第十五条 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在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省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站同时发布。
第十六条 招标出让矿业权应制定招标控制价,并明确交易出让保证金数额。招标控制价按照“一矿一策”的原则,由省自然资源厅在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的基础上,根据勘查程度、找矿潜力和开发利用前景、矿产品价格、矿业权市场活跃程度、矿业权出让收益基准价和收益率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七条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交易保证金的,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交易保证金和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十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使用数字证书登录省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填写并提交《公共资源进场交易申请表》,上传《招标代理机构承诺书》,完成招标出让项目登记工作。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九条 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要求的时间和方式缴纳交易保证金后,方可参加矿业权招标活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交易保证金缴纳方式、金额、退还等事宜在招标公告中约定。
第二十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于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已收取交易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不退还交易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第四章 开标和评标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开标时,由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开标活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现场服务保障、见证开标过程、录制音视频资料。
第二十五条 评标工作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从辽宁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出让探矿权的,地质方面的专家不少于2人。出让采矿权的,采矿方面的专家不少于2人。招标代理机构组织评标前,应要求评标专家签署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制式文件“评标专家告知承诺函”,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评标专家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人的授权,在评标报告中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七条 评标办法采取综合评标法,由报价、技术和商务三部分组成,满分100分。各部分分值占比和评标标准根据每宗矿业权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在招标文件中设定,评标中要突出勘查部署、绿色勘查、开采与综合利用、绿色矿山建设等技术因素。
第二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第二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五章 中 标
第三十条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从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第三十一条 中标通知书应由省自然资源厅、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招标代理机构三方签字盖章并在确定中标人的当天发出,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三十二条 中标通知书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出让人和中标人及交易平台的名称、住所;
(二)出让的矿业权名称、交易方式;
(三)成交时间、地点及成交价格,主要中标条件;
(四)出让人和中标人对交易过程和交易结果的确认;
(五)出让合同的签订时间要求;
(六)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三条 发出中标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应发布成交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在自然资源部及省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发布成交公示,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在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成交公示。
第三十四条 成交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中标人的名称、住所;
(二)成交时间、地点;
(三)中标的勘查开采区块名称、面积、开采范围的简要情况;
(四)矿业权成交价格;
(五)办理矿业权登记的时限;
(六)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方式及途径;
(七)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五条 出让公告、成交公示期间,属于矿业权权属及出让方案的异议,由省自然资源厅按照法定时限作出答复;属于交易实施过程中的异议由招标代理机构或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职责范围在法定时限内作出答复。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成交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成交公示发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矿业权出让合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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