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威海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威住〔2026〕5号
各有关单位、职工:
《威海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本办法自2026年2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2月24日。本办法施行之前的有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普惠作用,加强对全市灵活就业人员解决自住住房需求的支持力度,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着力解决群众急难愁盼的意见》,以及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九部门《关于全面推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威海市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本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政策及相关重大事项的决策。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办理本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提取与贷款等业务。
第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按照“普惠自愿、权责对等、权益统一、稳妥安全”的原则,实行自愿缴存、协议管理。
第五条 管委会负责对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相关政策的决策及监督,中心负责具体业务管理与运作。
第二章 缴存管理
第六条 年满16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良好,以非全日制、个体经营、新业态等方式就业的各类人员(含港澳台人员和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均可按照本办法自愿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
第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银行I类借记卡等资料,向中心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业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开户时应与中心签订《威海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约定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已结清的,可自愿终止协议。
第八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根据自身从业方式、收入特点、缴存意愿等情况,自设立账户当月起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可选择按月自主缴存或协议扣缴的缴存模式。缴存基数由灵活就业人员自行申报,不得低于或高于中心当年公布的最低或最高基数标准,缴存比例不得低于10%,不得高于24%。
第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按规定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第十条 中心对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住房公积金专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全国范围内只能有一个正常缴存账户。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时,通过告知承诺方式确认灵活就业身份及个人信用情况,并授权同意中心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管服务平台核查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情况。
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个人账户调整基数、封存、转移、启封、托管、基础信息变更等业务,参照本市现有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 支持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账户与在职职工个人账户灵活转换。本市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灵活就业人员需转入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从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转入本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制度体系的,可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账户转移接续手续。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当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灵活就业人员及其配偶无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按规定提取个人账户资金。
第十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可按照本市现行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规定,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灵活就业人员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结清的可随时退出,退出时可灵活提取本人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第十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及其配偶购买本市自住住房时可按照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申请条件等具体要求,按照《威海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及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中心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及其配偶收入情况、还贷能力、信用状况、拟贷款期限、拟贷款额占房屋总价款的比例、购买住房价格等因素综合评估确定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贷款额度与单位缴存职工一致。借款人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能全部满足其贷款需求时,可同时向合作银行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第十七条 贷款期限最短为1年,最长为30年,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后5年。符合延迟退休相关政策的,按照最新退休年龄执行。
第十八条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住房公积金利率执行。贷款期内如遇利率变动的,按下列规定调整:
(一)贷款期限为一年期的贷款,利率不作调整;
(二)贷款期限在一年期以上且在调整日前已发放的贷款,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第十九条 贷款期限1年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贷款期限1年以上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以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的方式按月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应继续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时,月缴存额不得低于申请贷款时的月缴存额,且不低于月缴存额下限。贷款未结清前,不得停缴住房公积金。中心应加强贷款风险管理,坚持贷前严审、贷中规范、贷后跟进,防范贷款逾期风险,健全贷款逾期催收制度,切实保障贷款资金安全。
第二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因不履行住房公积金还款义务而产生贷款逾期的,其违约记录记入灵活就业人员不良信用记录,并按规定纳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实行资金统一管理、统筹使用,提高使用效益、减少运营成本、发挥资金规模效应。
第二十三条 建立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账户明细账,记载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 强化流动性风险监管,加强贷款规模管控,监测住房公积金总体个贷率、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个贷率。
第二十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产生的增值收益按下列顺序进行分配: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
(二)上交财政的管理费用;
(三)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
增值收益分配方案由管委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6年2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2月24日。威海市原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相关政策文件(《威海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威住〔2023〕14号)同时废止。如遇国家、省政策调整,按照上级新出台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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