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搜索 咨询
我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条例 > 江苏省职业病诊断医师管理办法2026全文

江苏省职业病诊断医师管理办法2026全文

来源:律科网整理 2026-04-16 14:36:07 人看过
江苏省职业病诊断医师管理办法2026全文苏卫规(职健)〔2025〕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职业病诊断医师队伍建设,规范职业病诊断医师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职业病诊断医师的监督管理。第三条本省实行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考核和资格审定制度。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

  江苏省职业病诊断医师管理办法2026全文

江苏省职业病诊断医师管理办法2026全文

  苏卫规(职健)〔2025〕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职业病诊断医师队伍建设,规范职业病诊断医师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职业病诊断医师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省实行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考核和资格审定制度。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诊断医师的监督管理工作。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全省职业病诊断医师的资格审定和培训考核工作,委托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资格审定机关)承担辖区内职业病诊断医师的申请受理、材料审查、证书颁发等资格审定工作。

  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全省职业病诊断医师的技术培训和日常考核工作。

  第五条 职业病诊断医师应当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执业规范,提高执业水平,依法在执业范围内从事职业病诊断、鉴定和职业健康检查等工作。

  第二章 资格审定

  第六条 从事职业病诊断工作的医师应当取得《江苏省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证书》。申请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师执业证书;

  (二)具有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职业病诊断标准;

  (四)从事职业病诊断、鉴定相关工作三年以上;

  (五)按规定参加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相应诊断专业类别的培训,并考核合格。

  申请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的人员应当根据其医师执业范围,选择一个或者多个职业病诊断专业类别申请(执业范围与专业类别对应关系见附表1)。

  第七条 职业病诊断专业类别分为:

  (一)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

  (二)职业性皮肤病;

  (三)职业性眼病;

  (四)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

  (五)职业性化学中毒;

  (六)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

  (七)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八)职业性传染病;

  (九)职业性肿瘤;

  (十)职业性肌肉骨骼疾病;

  (十一)职业性精神和行为障碍;

  (十二)其他职业病。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医师,可以向资格审定机关提出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审定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一)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申请表(见附表2);

  (二)《医师执业证书》;

  (三)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四)与申请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相关的三年以上工作经历证明;

  (五)《江苏省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合格证书》。

  第九条 对符合受理要求的,资格审定机关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归入档案备查。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资格审定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不符合受理要求的,资格审定机关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归入档案备查。

  第十条 资格审定机关应当在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一)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一条 对准予许可的,资格审定机关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颁发《江苏省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证书》。

  第三章 变更与注销

  第十二条 职业病诊断医师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向资格审定机关申请变更。

  (一)医师执业注册事项发生变更的;

  (二)职业病诊断专业类别发生变化的。

  第十三条 申请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证书变更申请表(见附表3);

  (二)医师执业注册事项发生变更的,提交变更后的《医师执业证书》;

  (三)职业病诊断专业类别发生变化的,需要提交与变化的职业病诊断专业类别相对应的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和三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证明;

  (四)《江苏省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证书》原件。

  第十四条 资格审定机关受理变更申请后,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对准予变更的换发《江苏省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证书》,沿用原证书号。发证日期为准予变更日期,在该日期后加注“变更”字样。

  第十五条 《江苏省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证书》遗失的,应当向原资格审定机关申请补发。补发的《江苏省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证书》沿用原证书号。发证日期为准予补发日期,在该日期后加注“补发”字样。

  第十六条 职业病诊断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格审定机关应当依法办理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注销手续:

  (一)主动申请注销的;

  (二)不再满足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至四项规定条件之一的;

  (三)《江苏省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未再次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职业病诊断医师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发现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通报资格审定机关。

  第四章 考核与管理

  第十七条 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依据《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大纲》开展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考核工作。

  第十八条 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内容应当包括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相关国家职业卫生与放射卫生标准、职业病诊断能力以及典型职业病诊断案例分析等。培训学时不少于十六个学时。

  第十九条 职业病诊断能力培训分为以下九类:

  (一)基础理论培训;

  (二)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诊断能力培训;

  (三)职业性化学中毒诊断能力培训;

  (四)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诊断能力培训;

  (五)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能力培训;

  (六)职业性肌肉骨骼疾病诊断能力培训;

  (七)职业性精神和行为障碍诊断能力培训;

  (八)职业性皮肤病等其他职业病诊断能力培训;

  (九)职业健康检查主检医师培训。

  第二十条 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通过理论考试与实践能力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将培训结果报送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实践能力考核时,应当根据不同类别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设置关键考点。

  第二十一条 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向培训考核合格人员颁发《江苏省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合格证书》,培训合格证书有效期三年。

  第二十二条 职业病诊断医师应当每年接受与职业病防治相关的省级以上继续医学教育。

  在《江苏省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前,职业病诊断医师应当再次参加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届满后未再次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不得从事相关职业病诊断专业类别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职业病诊断医师实施职业病诊断、鉴定和职业健康检查时,应当亲自诊查、调查,签署有关证明文件,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违反以上规定的,依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六条等处理。

  第二十四条 资格审定机关应当定期公布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审定、变更与注销的名单,并报送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加强对本机构职业病诊断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考核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2月28日。本办法施行后,原《江苏省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考核办法》(苏卫规(职健)〔2021〕2号)废止。


严正申明:未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本站出处链接,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近日有不法分子严重侵犯本站权益,已走法律程序!
  • 2022年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最新全文

    2021-11-30

     2022年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文  (2017年12月1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7月30日河南

  • 2022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修正全文

    2021-12-01

      2022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修正全文  (2002年9月6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3日北京

  • 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2022修正【全文】

    2021-12-01

      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2022修正【全文】  (2009年7月25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9月24日北

  • 2022天津市消防条例修订【全文】

    2021-12-01

      2022天津市消防条例修订【全文】  (2009年11月19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1年9月27日天津市第

  • 2022天津市促进智能制造发展条例全文

    2021-12-01

      2022天津市促进智能制造发展条例全文  (2021年9月27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

  • 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22最新

    2022-01-15

    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22最新(2000年9月22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2年9月28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第三章参加选举村民的登记第四章候选人的产生第五章投票选举第六章罢免、辞职和补选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

  • 2022年天津市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若干规定全文

    2022-01-15

    2022年天津市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若干规定全文(2020年12月1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规范网络传播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虚假信息治理活动,适用本规定。国家对网络虚假信息治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市网络虚

  •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2全文

    2022-01-15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2全文(2011年11月18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11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减量与分类第四章收集、运输与处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乡环境,

  •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2022修正

    2022-01-18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2022修正(2012年5月24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9月26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21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

  • 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2022最新

    2022-01-18

    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2022最新(2018年12月27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9年1月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租赁和治安管理第三章消防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正【全文】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正【全文】(2017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及设施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服务企业第五章物业管理与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七章监督

  • 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2024最新

    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2024最新(2005年9月9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12月23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17年12月1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国家、

  •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订【全文】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订【全文】(2012年3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服务区域及设施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一节业主第二节业主大会第三节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服务人第五章物业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

  • 2023年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最新【全文】

    2023年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最新【全文】(2009年10月23日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9年11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养犬管理,维护市容环境和公共秩序,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为及对养犬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警用、搜救

  • 河北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最新版【全文】

    河北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最新版【全文】(2014年1月2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3号公布根据2022年1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1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

  • 2023年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

    2023年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2009年5月21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9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根据2021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四章前期物业管理

  •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2003年1月16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9月26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

  • 2023年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最新修正【全文】

    2023年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最新修正【全文】(1999年7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11月26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2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

  • 山东省供热条例2022最新【全文】

    山东省供热条例2022最新【全文】(2014年3月28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12月3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