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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专利保护和促进规定2026全文

来源:律科网整理 2026-04-23 10:12:18 人看过
广州市专利保护和促进规定2026全文(2025年9月25日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2025年12月4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鼓励和保护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本

  广州市专利保护和促进规定2026全文

专利保护

  (2025年9月25日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5年12月4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鼓励和保护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专利保护、促进以及相关活动。

  第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本行政区域专利开放合作,支持中新广州知识城开展专利运用和保护综合改革试验,促进粤港澳大湾区专利工作协同发展,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

  区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专利保护和促进工作,根据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处理专利侵权纠纷。

  发展和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司法行政、财政、商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专利保护和促进工作。

  第三条 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推动高价值专利前瞻性布局,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关键核心技术、原创性技术、引领性技术的研发和专利密集型产品的培育,发展专利密集型产业。

  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专利密集型产业培育目录,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高价值专利和专利密集型产业的统计监测与分析研判。

  第四条 本市按照国家规定建立专利快速预审机制,为本市相关产业提供专利申请和确权的快速审查通道。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和市人民政府、相关区人民政府共同建设的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快速维权中心,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企业事业单位提供专利快速预审服务。

  专利快速预审服务不得收取费用。

  第五条 本市登记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向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快速维权中心申请备案,经初审合格并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复核同意,成为备案主体。备案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快速维权中心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要求。

  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快速维权中心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备案结果告知备案主体申请人。

  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备案主体应当及时提出信息变更申请。备案主体注销或者注册地迁出本市的,由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快速维权中心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审核后取消备案资格。

  第六条 备案主体可以通过国家预审管理平台和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快速维权中心线下窗口申请专利快速预审。

  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快速维权中心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审核专利快速预审申请。预审合格的,指引备案主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正式申请,并出具一致性审核意见;预审或者一致性审核不合格的,可以指引备案主体按照普通程序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专利申请。

  第七条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所形成的专利成果,自授权公告之日起满三年没有实施且无正当理由的,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纳入并定期向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推送公开实施建议清单。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自收到公开实施建议清单之日起六个月内,可以确定纳入公开实施的专利以及实施的方式和费用标准。

  专利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缓纳入公开实施:

  (一)可能损害国家利益、重大公共利益;

  (二)因科技、经济、社会发展等原因尚不具备实施条件;

  (三)存在专利权属纠纷;

  (四)法律、法规禁止或者限制公开实施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以及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支持全国高校区域技术转移转化中心(粤港澳大湾区)广州分中心建设、运行,推动其建立高校专利服务本市产业的工作机制、对接港澳高校技术转移部门的协同机制、专利转化复合型人才的培养机制。

  第九条 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金融管理部门建立健全专利质押融资信息共享和工作协同服务机制,推动与金融机构双向互通专利质押融资金融数据信息。

  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金融管理部门建立健全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通过坏账补偿、贴息贴保、担保补贴等方式降低专利质押融资风险,促进金融机构开展专利质押融资业务。

  第十条 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对举证充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涉案专利权属无争议且未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的专利行政裁决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办理。

  适用简易程序办理的专利行政裁决案件,可以书面审理或者经口头审理查明事实后进行当庭裁决。行政裁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经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为异议成立,或者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转为普通程序。

  国家、省对专利行政裁决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专利权人向他人发出侵犯专利权的警告,被警告人可以书面催告专利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裁决。自收到该书面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书面催告发出之日起二个月内,专利权人既不撤回警告,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裁决的,被警告人可以请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对侵权行为是否成立进行裁决。

  第十二条 专利行政裁决程序中,专利权人有证据证明侵权事实存在且不立即停止涉嫌侵权行为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专利权人的申请并经调查初步认定侵权事实成立的,可以发布临时禁令,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发布临时禁令前,应当组织双方进行听证。根据需要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提供担保;专利权人不提供担保的,应当驳回申请。

  被申请人对临时禁令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解除临时禁令:

  (一)临时禁令依据的行政裁决案件已作出不侵权结论;

  (二)申请人撤回临时禁令申请或者行政裁决请求;

  (三)临时禁令依据的专利权被宣告无效。

  临时禁令依据的专利权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或者被申请人提供了反担保的,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解除临时禁令。

  第十四条 展会举办地的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区域内举办的展会加强专业指导和监督检查,依申请指导展会主办方开展展前专利风险排查。

  展会主办方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展会中发生的专利侵权纠纷,并于展会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将纠纷投诉、处理情况报送专利行政主管部门,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合规督导。

  经展会调解处理的专利侵权纠纷,展会主办方应当根据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出具相关事实状态证明,或者为其查阅、复印有关材料提供便利。

  第十五条 在专利侵权纠纷中,涉诉专利权被宣告无效但是相关行政诉讼尚未终结的,平台内经营者可以向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申请恢复链接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经审核后可以恢复链接或者服务。

  依照前款规定恢复链接或者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可以要求平台内经营者提供担保。

  第十六条 广州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应当建立健全本市专利信息资源数据中心和专利服务“一站式”办理中心,加强专利信息资源采集、研究和运用,推进专利服务全流程电子化。

  第十七条 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和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行政管理部门完善专利导航服务,对重点行业、领域的专利信息开展分析,建立专利导航成果数据库并定期依法向社会发布,为宏观决策、产业规划、企业经营、技术研发和人才管理等活动提供指引。

  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培育、规范专利导航服务市场,合理布局、指导监督专利导航服务基地、专利导航工程支撑服务机构高质量供给专利导航服务资源。

  专利导航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开展信息采集、分析研判,成果应当客观、严谨、实用。财政资金支持的专利导航成果应当经过合规、绩效等评价验收。

  第十八条 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商务、司法行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建设海外专利维权援助体系,开展海外专利风险预警,建设海外维权专家库、案例库和法律库,提供海外专利纠纷信息服务,加强国家级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广州分中心建设。

  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商务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金融管理部门开展海外专利维权互助引导,指导企业、行业协会、服务机构建立海外专利维权联盟,引导社会资本设立海外维权援助互助基金,支持保险机构依法开展专利海外侵权责任险等保险业务。

  第十九条 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未依法履行保护和促进职责的,依法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广州市专利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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