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消费品缺陷信息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晋市监规发〔2023〕14号
各市市场监管局、示范区市场监管局,局机关各处(室、局),所属事业单位,各协(学)会:
《消费品缺陷信息举报奖励办法》已经2023年10月12日第22次省市场监管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了提升缺陷消费品召回工作水平,健全完善召回工作机制,拓展缺陷线索采集渠道,推动我省消费品高质量发展,构建消费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切实保护人民群众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消费品缺陷信息是指因设计、制造和警示等原因致使消费品可能存在危及人体健康、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信息。
第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消费品存在缺陷或因消费品缺陷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事故的,均有权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
第四条 举报信息受理类别。
(一)已经造成人员死亡、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
(二)家用电器、陶瓷餐具、玻璃制品、电线电缆(民用)、打火机等消费品无法正常使用或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触电、漏电、起火、爆炸、破损、炸裂、开裂的。
(三)玻璃制品、厨具、陶瓷餐具、食品加工工具、农机具等消费品有特殊使用要求未标注警示标识标注的。
(四)儿童玩具、电动自行车、消防产品、农机具、家具、学生用品等消费品小零件松动脱落、制动失灵、功能失效、使用寿命缩短、超负荷运转、保险装置失效、无安全防护设备、边缘尖端锐利突出、卡孔间距过大、倾倒的。
(五)校服、衣服、鞋帽、床单、被褥、课业簿册等消费品绳带过长(出现摔倒、绊倒、束缚现象)、脱色染色、掉粉、颜色刺眼、气味异常、皮肤过敏(或直接引起身体不适)、永久性标牌尖硬的、无反光标识的。
(六)纸杯、纸碗、餐盒、塑料购物袋、食品用包装膜袋等消费品出现渗漏、掉底、脱落、霉烂变质、异物残留、结构变形(凸起、凹陷等)的。
(七)其他消费品缺陷信息。
第五条 省缺陷产品召回中心统一受理全省消费品缺陷信息举报,负责举报信息登记、汇总、分析、核实和举报信息奖金发放,建立举报登记台账和受理调查处理档案。受理举报后,工作人员必须告知举报人举报奖励的相关规定,领取举报奖励的要求及程序。
第六条 市、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可协助省缺陷产品召回中心核实举报信息和发放举报奖金。
第七条 举报人可通过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的举报电话或邮箱等提供消费品缺陷信息,也可关注省缺陷产品召回中心微信公众号提供消费品缺陷信息或直接到省缺陷产品召回中心现场反映情况,举报人还可委托他人举报。
第八条 举报人提供的缺陷信息应为本省区域内生产的消费品,所提供的信息应客观真实,便于查证并对举报事实负责,不得借举报之名捏造事实,举报信息经省缺陷产品召回中心核实,确认为缺陷消费品信息的,方可实施奖励。
第九条 举报信息分为一般信息、重要信息和特别重要信息三类。
一般信息指举报人能提供疑似缺陷消费品的名称、规格型号、厂名、厂址等信息;
重要信息指举报人能提供疑似缺陷消费品的名称、规格型号、厂名、厂址、生产数量、生产批次、产品流向和伤害事故的具体情况,基本能判定涉事消费品存在缺陷;
特别重要信息是指举报人能提供疑似缺陷消费品的名称、规格型号、厂名、厂址、生产数量、生产批次和产品流向、伤害事故的具体情况,基本能判定涉事消费品存在缺陷,且社会影响面广,引起媒体舆情高度关注的缺陷信息。
第十条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按下列原则进行奖励:
(一)对同一缺陷信息的举报奖励不予重复奖励;
(二)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信息的,按一事进行奖励;
(三)同一信息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第十一条 下列举报信息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已经受理正在核实的举报信息;
(二)未能核实的举报信息;
(三)市场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信息;
(四)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授意他人的举报信息;
(五)同一举报人针对同一产品的重复举报信息;
(六)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应奖励的其他举报信息。
第十二条 对于查证属实的消费品缺陷信息,一次性给予举报人实施奖励,具体标准为:一般信息奖励300元,重要信息奖励500元,特别重要信息奖励1000元。
第十三条 举报奖金按下列程序发放:
(一)举报涉及消费品生产企业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召回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省缺陷产品召回中心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并通知举报人领取举报奖金;
(二)举报人应在收到领取奖金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凭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到省缺陷产品召回中心领取奖金。如举报人因故不能到现场领取奖金的,也可提供有效银行账户,通过银行支付至举报人银行账户。委托他人代领的,应当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举报奖励领取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四条 消费品缺陷举报信息奖励经费专款专用,列入召回工作年度预算。
第十五条 省缺陷产品召回中心及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相关人员受理、查证核实缺陷信息时,应保守秘密,不得泄露举报人个人信息及举报情况,不得泄露给被举报单位和其他无关人员。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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