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优抚对象短期疗养办法》的通知
鲁退役军人发〔2026〕12号
各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厅直属荣军优抚医院:
现将《山东省优抚对象短期疗养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新形势下优抚对象短期疗养工作,进一步规范管理服务,提高保障水平,增强优抚对象的荣誉感和获得感,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山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加短期疗养的优抚对象为具有山东省居民户籍且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老年烈士子女。上述人员中,符合国家集中供养条件但未集中供养的孤老优抚对象优先。
第三条 参加短期疗养的优抚对象,应无精神疾病、癫痫病、传染病、危急重病且能生活自理。
对不能参加短期疗养的优抚对象,荣军优抚医院组织医疗巡诊时应优先安排。
第四条 优抚对象短期疗养时间,厅直属荣军优抚医院每期不少于30天,市属荣军优抚医院每期不少于15天。
第五条 优抚对象短期疗养坚持本人自愿、家属同意、统一组织、分期安排、安全第一的原则。
同一优抚对象不得连年安排,且一年内不得安排两期。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六条 各级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优抚对象短期疗养工作。省、设区的市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优抚对象短期疗养年度计划制定及计划落实督导;县(市、区)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确定短期疗养优抚对象人员名单,并组织协议签订和优抚对象出入院接送等。
第七条 省退役军人厅直属荣军优抚医院和市属荣军优抚医院是优抚对象短期疗养服务机构,负责优抚对象入院后的短期疗养服务管理。
第八条 每年初,省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向设区的市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下达厅直属荣军优抚医院优抚对象短期疗养计划;设区的市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向辖区县(市、区)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下达市属荣军优抚医院优抚对象短期疗养计划,并报省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遇有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短期疗养应暂停,并视情恢复。
第九条 参加短期疗养的优抚对象,需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公立医院体检符合入院短期疗养条件的,由户籍所在地县(市、区)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与其签订短期疗养协议。
第十条 优抚对象入院后,由荣军优抚医院组织体检、建立健康档案,并制定相应的医疗、康复计划。
第十一条 荣军优抚医院应建立健全优抚对象短期疗养服务管理制度,完善优抚对象短期疗养期间的医疗、护理、生活、教育、娱乐等服务标准和流程。
第十二条 优抚对象短期疗养期间,一般不批准回家探亲。确因特殊原因要求提前离院的,由其亲属来院签署安全返程协议后接回。返程费用由优抚对象本人负担。
第十三条 优抚对象短期疗养期间,应严格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谨遵医嘱。荣军优抚医院对不符合入院短期疗养条件或严重违反院规经教育不改的优抚对象,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为其办理出院手续并由其亲属来院签署安全返程协议,返程费用由优抚对象本人负担,并及时向户籍所在地县(市、区)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通报情况。
第十四条 荣军优抚医院应建立健全优抚对象短期疗养安全制度和应急预案,严格落实防滑、防摔伤、防坠床、防走失等安全措施。
第十五条 优抚对象短期疗养期间,因病情变化需转院治疗的,荣军优抚医院应及时组织转院。由户籍所在地县(市、区)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转院后的相关工作。转院后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优抚对象所在地县(市、区)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根据相关医疗保障规定办理;转院后发生的陪护等费用由优抚对象个人负担。
第十六条 优抚对象在短期疗养期间发生猝死等意外情况的,荣军优抚医院应及时通知死者亲属及户籍所在地县(市、区)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其丧葬事宜根据短期疗养协议及有关规定办理。其他原因死亡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优抚对象短期疗养期满,应按时办理出院手续,由户籍所在地县(市、区)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接回。
对逾期无故不办理出院手续的优抚对象,由优抚对象户籍所在地县(市、区)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与本人签订的短期疗养协议等规定办理。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厅直属荣军优抚医院每年6月下旬向省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报告半年优抚对象短期疗养情况,12月下旬报告全年优抚对象短期疗养情况及人员名单,并建立疗养人员数据库。
第十九条 市属荣军优抚医院优抚对象短期疗养情况及人员名单,定期报本市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存档备查。
第二十条 县(市、区)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组织本地短期疗养工作时应及时将参加厅直属荣军优抚医院、市属荣军优抚医院短期疗养人员信息录入山东省优抚管理系统。
第二十一条 各级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通过山东省优抚管理系统统计、比对全年优抚对象短期疗养名单,杜绝重复安排。
第二十二条 建立优抚对象短期疗养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把关不严、重复安排疗养的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及相关责任人,及因管理不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优抚对象意外伤害、走失等情况的荣军优抚医院及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鼓励县(市、区)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利用光荣院和其他养老机构为优抚对象提供短期疗养服务,每期疗养时间自行决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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