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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最新

来源:律科网整理 2026-04-27 14:13:48 人看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渝府发〔2026〕6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现将《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26年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最新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向社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渝府发〔2026〕6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6年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最新

突发事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向社会提供预警信息,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发生及其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向社会公众和特定责任人发布预警信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警信息,是指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社会安全事件的预警信息发布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预警信息发布工作,遵循“分类管理、分级预警、统一发布”的原则。

  第五条  预警信息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经其授权的部门和单位(以下统称发布责任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发布。

  第六条  预警信息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预警信息级别的划分标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执行。

  未达到规定等级的提示类信息,由相关部门和单位另行确定发布标准。

  第七条  预警信息实行统一发布制度,发布责任单位发布预警信息统一由发布工作机构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发布。

  第八条  预警信息发布平台是承担全市预警信息发布的专业平台,预警信息发布平台为发布责任单位发布预警信息提供发布通道和服务,不改变预警信息发布责任权限。

  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应当与数字化城市运行和治理中心(以下称三级治理中心)、行业部门应用、社会传播资源有效对接。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九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加强对本级预警信息发布、接收、传播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为预警信息发布提供人员、资金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预警信息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第十条  经济信息、公安、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林业、疾控、海事、气象、消防、通信管理、铁路、地震等发布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监测网络以及预警信息分类分级发布标准、流程、审批制度,做好相应类别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信息审核、信息发布、评估检查等工作,对预警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一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授权的发布工作机构,承担本级预警信息发布以及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的建设、运行、管理和预警效能评估工作。

  第三章  信息发布

  第十二条  发布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开展突发事件风险普查和隐患排查,完善突发事件监测设施,建立历史、实时监测信息数据库和突发事件风险隐患数据库并通过一体化数字资源系统(IRS)实现共享。

  市外发生可能影响本市的突发事件,相关发布责任单位应当立即组织开展应急监测监控。

  第十三条  发布责任单位应当及时汇总分析突发事件隐患和监测信息,及时组织相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学者进行会商,对发生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推演和评估。

  对可能造成国内、国际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相关发布责任单位应当及时逐级上报至市政府,经批准后通报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并向国务院报告。

  第十四条  发布责任单位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可能发生发展的态势,按照预警等级划分标准,制作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的内容主要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

  第十五条  按照“谁产生、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预警信息应当经发布责任单位审核后发布。需报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预警信息,由发布责任单位按照程序报批。未按照规定审批的预警信息,不得发布。

  第十六条  预警信息按照规定审批后,由发布责任单位通过数字化手段向同级预警信息发布平台推送。发布工作机构收到预警信息后,应当按照发布规则,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发布。

  第十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发布工作机构应当加强预警信息发布监控,做好预警信息发布的全程留痕、预警回执和环节计时,及时汇总发布相关的统计数据,向相关发布责任单位反馈。

  第十八条  发布责任单位应当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宣布终止预警,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第十九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预警信息传播机制。宣传、新闻出版、广播电视、通信等行业主管部门协调指导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和电信运营商,建立和完善预警信息发布机制和流程,与同级发布工作机构建立快速发布的“绿色渠道”,及时、准确、无偿播发或者刊载预警信息。紧急情况下,电视台要采取滚动字幕、加挂相应预警标识等方式迅速播报预警信息及有关防范知识,应急广播要迅速播发预警信息。

  第二十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社会各类资源,充分利用应急广播、有线电视、短信、电子显示屏、网站、社交媒体、手机应用等渠道,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充分发挥三级治理中心高效流转和处置预警信息作用,形成相互衔接、规范统一、运行高效的预警信息传播体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利用好上述传播方式的基础上,还应督促村、社区等基层组织采取鸣锣吹哨、敲门入户等方式传播预警信息,实现至少1种手段覆盖预警信息传播盲区。

  第四章  预警响应

  第二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基层治理指挥中心开展预警信息接收、研判、传播、处置和反馈。根据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研判分析对本地区的影响和风险,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应急责任人和网格员,协助辖区村(社区)、医院、学校、民政服务机构和其他管理服务对象,开展风险隐患排查,抢险加固重要基础设施,组织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受威胁群众和重要财产转移避险。

  相关行业部门应当根据预警信息类别和等级,结合预警响应措施和预案,建立“预警信息+工作措施”的响应指令,并及时向管理服务对象、应急责任人下达,组织做好突发事件对本行业影响的监测,指导督促管理服务对象落实应急响应措施,并做好预防成效评估和反馈工作。

  第二十二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接收到预警信息后,应当及时、准确传播预警信息,组织指导公众采取科学的防范措施。

  鼓励公民积极主动获取预警信息,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自我防范和自救互救。

  第二十三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单位,以及大型商场、旅游景点、交通枢纽、工矿企业、建筑工地等人员密集区和公共场所,应当根据响应指令和本单位应急预案规定,及时启动应急响应,落实相关防范应对措施,并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处置情况。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大数据、应急管理、气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预警发布平台运行管理工作的指导和协调,优化完善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制度,迭代升级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并与三级治理中心、一体化治理智治平台深度融合和双向赋能。

  第二十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应急管理和气象部门应当联合建立综合预警联席会议制度,与发布责任单位、驻渝部队、有线电视运营商、电信运营商等加强工作联动,定期沟通会商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协调解决预警信息发布中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六条  本市建立预警信息发布清单动态管理制度。发布责任单位应当定期梳理本行业预警信息发布内容,报本级发布工作机构备案后统一纳入预警信息发布清单。未纳入清单但需要临时发布的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应当加强与发布工作机构对接,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做好发布工作,并及时纳入清单。

  第二十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发布工作机构应当视情对预警信息发布、响应情况和工作动态进行通报。

  市、区县(自治县)发布工作机构应当对发布责任单位和区县(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预警信息发布、传播、响应等情况进行效能评估。

  第二十八条  发布责任单位和发布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对预警信息发布全链条的监督管理,对未经授权发布或者因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等导致预警信息发布出现重大失误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原《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渝府发〔2011〕31号)《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运行管理办法(试行)》(渝府办发〔2016〕7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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