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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2026全文

来源:律科网整理 2026-04-27 14:33:33 人看过
四川省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2026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推进科研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8〕13号)、《关于深化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4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

  四川省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2026全文

   自然科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推进科研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8〕13号)、《关于深化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4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自然科学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  自然科学研究专业技术人员设初级、中级和高级职称。其中,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名称依次为研究实习员、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研究员。

  第四条  自然科学研究系列职称设电子信息、化工材料轻工、核技术、测试技术、自然资源、农业、畜牧、林草业、医药卫生、中医药、体育、软科学、科技情报、科技管理、科学技术普及、知识产权研究、技术经纪、航空动力、智能科学技术等专业(专业类别及适用范围见附件)。

  以上专业分类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行业需要,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同意后,予以动态调整。

  第二章 基本申报条件   

  第五条  思想政治、职业道德和专业素养要求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职业道德和科研诚信记录;热爱自然科学研究事业,具有自然科学研究相关专业理论素养、能力素质和一定实践经验,具有解决自然科学领域相关问题的能力;具有正常履职尽责的身体条件。

  (三)任现职以来,胜任本职工作,所申报职称规定任职年限的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四)任现职期间,如有下列情况的延迟申报或不得申报:

  1.年度考核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及以下者或不确定等次的,该年度不计入参评职称所需的工作年限。

  2.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或纳入科研失信记录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3.对在申报评审各阶段查实的学术、业绩、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或违反科学精神和科研诚信行为,一经发现,取消评审资格,三年内不得申报。

  4.在生产经营等活动中造成重大损失,并负有技术责任或定性为主要责任人的,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第六条  研究实习员申报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从事自然科学研究工作。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自然科学研究工作满1年。

  (二)专业能力

  1.基本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初步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2.具备从事自然科学相关研究工作的能力,能够胜任并从事基础性研究工作。

  第七条  助理研究员申报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从事自然科学研究工作。

  2.具备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取得研究实习员职称后,从事自然科学研究工作满2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研究实习员职称后,从事自然科学研究工作满4年。

  (二)专业能力

  1.具有扎实的基础知识、理论素养和专业能力,基本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2.能够指导研究实习员开展工作。

  3.具有独立的科学研究能力,能解决本专业范围内科学技术问题,并撰写研究成果、学术论文或技术报告。

  (三)业绩成果

  取得研究实习员职称或博士学历(学位)以来,取得下列业绩之一:

  1.参与完成1项以上科研项目。

  2.主持编写相关科研(生产)规划、技术标准、操作规程、技术流程等1项以上并正式应用,获得使用单位肯定性评价。

  3.作为参与者直接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参与完成市(厅)级以上科技成果转化项目1项以上,较好解决实际应用中的技术问题,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累计产生销售收入20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

  4.获得国家(国防)发明专利授权1项以上,或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国家实用新型专利授权1项以上,取得较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5.作为起草人参与制(修)订由国家相应行政机关或授权单位发布实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规程、规范、指南)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起草人制(修)订产品检验检测技术方法等团体标准1项以上。

  6.获得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

  7.从事技术市场和成果转移转化相关理论研究、政策制定工作,参与完成技术转移转化和技术市场领域研究课题,或参与制定技术转移转化和技术市场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类文件,或参与出版技术转移转化和技术市场类相关行业发展报告、专著、编著、教材等,或取得技术转移转化和技术市场领域研究成果1项以上。

  8.从事科普创新或科普理论研究,取得下列业绩之一:

  (1)参与完成县级以上科普研究课题(项目)1项以上,或主持完成本单位科普研究项目1项以上,取得具有实用价值的研究成果。

  (2)获得省级以上科普类奖励1项以上。

  (3)作为科技辅导教师辅导的学生参加科技类相关比赛获得个人或集体二等奖以上荣誉,省部级以上单位举办的1次以上,或司局级单位举办的2次以上。

  (4)参与创作出版科普领域2万字以上教材教案、科普图书等2部以上。

  9.从事科技管理研究工作,取得下列业绩之一:

  (1)参与完成科技管理研究课题(项目)1项以上,取得具有实用价值的研究成果。

  (2)作为主要参与者制订并被本地区、本单位采纳的科技发展规划、专项科技管理政策文件3项以上。

  (3)作为主要参与人执行上级单位开展的科技管理改革试点,改革措施被上级单位推广。

  (4)作为主要参与人开展科学管理方面调查研究,调研报告或发表的科技管理类综述文章所提出的意见建议,被单位或党政部门采纳,纳入正式文件出台。

  (四)论文、论著条件

  在基层工作的科研人员,论文、著作不作为助理研究员职称评审的限制条件,但需提供1篇以上与申报专业一致,且本人撰写代表自身专业技术水平的专利报告、技术评估报告、技术可行性论证报告、规划设计方案、研究试验报告、技术创新工作报告、课题研究报告等专业技术文件材料。其余申报评审人员,取得研究实习员职称以来,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专业学术刊物或行业重要学术会议公开发表本专业领域学术论文1篇以上。

  2.独著(合著,排名前3)本专业2万字以上著作1部以上,且著作已出版。

  第八条  副研究员申报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助理研究员职称后,从事自然科学研究工作满2年。

  2.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助理研究员职称后,从事自然科学研究工作满5年。

  3.博士后期满合格出站,从事自然科学研究工作,可参加副研究员申报评审。

  (二)专业能力

  1.具有本专业系统扎实的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2.掌握本研究领域的发展方向,能创造性开展研究工作,解决科研工作中较复杂的理论问题或技术问题。

  3.具有选定课题、指导和组织课题进行研究工作的能力,以及指导、培养中级及以下研究人员或研究生的能力。

  (三)业绩成果

  取得助理研究员职称以来,取得下列业绩之一:

  1.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作为主研人员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2项以上,或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2项以上,或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并作为主研人员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主持(主研)完成的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获得财政支持经费累计达到50万元(软科学、人才类项目累计达到25万元),或主持完成的科研项目(含横向或单位自立)经费累计达到100万元。

  2.作为主要发明人获得国家(国防)发明专利2项以上,并取得较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作为主要起草人参与制(修)订由国家相应行政机关或授权单位发布实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规程、规范、指南)2项以上,或产品检验检测技术方法等团体标准3项以上。

  4.作为主要选育者,通过国家审定、登记的农作物品种1个以上,或通过省级审定、认定的农作物品种2个以上;或作为选育者(排名前7),通过国家审定的畜禽水产品种1个以上;或作为主要选育者,创制的林草新品种权获得国家授权1项以上,或选育并通过国家审定林草良种1项以上或认定2项以上,或选育并通过省级审定林草良种2项以上或认定4项以上。

  5.作为主研人员(包括主要参与研发单位主研人员)参与研发新药获得临床试验批准通知书(新药临床批件)1项以上,或药品注册证书(新药证书)1件以上,或医疗器械(二类以上)证书1件以上;或兽用新药、疫苗注册证书2件以上。

  6.作为主要负责人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工作,参与完成市(厅)级以上科技成果转化项目1项以上,或项目获得财政支持经费50万元以上,解决了实际应用中比较重大的技术问题,科技成果转化累计实现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或主持完成的科技成果作价转让实际到账100万元以上。

  7.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排名前8),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排名前6,二等奖排名前4,三等奖排名前2)奖励。

  8.从事技术转移转化方面的研究工作,主持完成技术转移转化和技术市场领域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作为主研人员参与完成技术转移转化和技术市场领域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2项以上,或取得下列业绩2项以上:

  (1)作为主要参与人制修订省(部)级以上技术转移转化和技术市场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类文件等2件以上。

  (2)作为主要参与人出版技术转移转化和技术市场类相关行业发展报告、专著、编著、教材等2件以上。

  (3)作为主要起草人制定技术转移领域地方标准、行业标准或技术规范,且标准或规范已发布实施。

  9.从事科学技术普及研究工作,在科普内容创新、科技成果推广以及科普理论研究方面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实践功底,取得下列业绩之一:

  (1)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科普研究项目1项以上,或作为主研人员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科普研究项目2项以上,或主持完成2项或作为主研人员参与完成3项市(厅)级以上科普类项目。

  (2)主持创作并出版科普领域2万字以上教材教案、科普图书3部以上,且每部印数5000册以上。

  (3)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国家科普比赛三等奖以上或省级科普比赛一等奖荣誉。

  (4)作为科技辅导教师辅导的学生参加省部级以上科技类相关比赛获得个人或集体一等奖荣誉3次以上。

  10.从事科技管理研究工作,取得下列业绩之一:

  (1)主持完成省(部)级科技管理研究课题(项目)1项以上,或主研完成省(部)级科技管理研究课题(项目)2项以上,或主持完成市(厅)级科技管理研究课题(项目)2项以上,取得具有实用价值的研究成果。

  (2)主持制订并被县(区)级以上党政部门采纳的科技发展规划、专项科技管理政策文件3项以上。

  (3)牵头或具体执行上级单位开展的科技管理改革试点,改革措施被上级单位推广。

  (4)牵头开展科技管理方面调查研究,调研报告或发表的科技管理类综述文章(文章署名应为独著或第一作者)所提出的意见建议,被县级党委政府或市级以上党政部门采纳,纳入正式文件出台2项以上。

  11.完成博士后在站期间的科研任务,取得博士后出站证书。

  (四)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助理研究员职称以来,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入选JCR一区期刊认可共同第一作者或共同通讯作者,认定方法见业绩资历认定依据),在专业学术刊物或在行业重要学术会议发表能代表申报人专业理论、技术水平及业务能力的学术论文3篇以上(其中会议论文不超过1篇)。

  2.独著或作为主编、副主编(总排名前3)合著本专业著作2部以上,每部字数5万字以上(科普类2万字以上)且著作已出版。

  3.发表前述(1)学术论文2篇(其中会议论文不超过1篇),并出版(2)著作1部。

  4.以第一作者或第一通讯作者发表入选JCR一区期刊论文1篇。

  第九条  研究员申报条件

  (一)学历资历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研究员职称后,从事自然科学研究工作满5年。

  (二)专业能力

  1.科研工作能力强,研究工作积累深厚,全面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和理论知识,具备分析本专业国内外发展趋势的能力,并根据发展趋势提出本专业研究方向和开拓新的研究领域。

  2.在本学科或交叉学科领域,主持或负责过重大科研任务,能创造性地解决重大、关键科学技术问题。

  3.具有指导、培养副高级及以下研究人员或研究生的能力。

  (三)业绩成果

  取得副研究员职称以来,取得以下业绩之一:

  1.主持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且财政支持经费达到20万元以上,或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或主持完成的省(部)级科研项目财政支持经费累计达到100万元(软科学、人才类项目累计达到50万元),或主持完成的科研项目(含横向或单位自立)经费累计达到200万元。

  2.作为排名前二发明人获得国家(国防)发明专利4项以上(其中作为第一发明人2项以上),并取得较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作为第一起草人制(修)订国家相应行政机关或授权单位发布实施的国家标准(规程、规范、指南)2项以上,或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程、规范、指南)3项以上,或产品检验检测技术方法等团体标准4项以上。

  4.作为第一选育者,通过国家审定、登记的农作物品种1个以上,或通过省级审定、认定的农作物品种2个以上;或作为选育者(排名前5),通过国家审定畜禽水产品种1个以上;或主持创制的林草新品种权获得国家授权1项以上,或选育并通过国家审定林草良种1项以上或认定2项以上,或选育并通过省级审定林草良种2项以上或认定4项以上。

  5.作为主持人(包括主要参与研发方主持人)研发新药获得临床试验批准通知书(新药临床批件)1项以上,或药品注册证书(新药证书)1件以上,或医疗器械(三类)证书1件以上;或兽用新药、疫苗注册证书2件以上。

  6.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转化项目2项以上,且财政支持经费累计达到100万元,解决了实际应用中的重大技术问题,科技成果转化累计实现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或主持完成的科技成果作价转让实际到账300万元以上。

  7.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排名前6)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排名前4,二等奖排名前2,三等奖排名第1)奖励。

  8.从事技术转移转化方面的研究工作,主持完成技术转移转化和技术市场领域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2项以上,或取得下列业绩2项以上:

  (1)主持完成技术转移转化和技术市场领域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

  (2)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技术转移转化和技术市场领域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2项以上。

  (3)主持制修订省(部)级以上技术转移转化和技术市场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类文件等2件以上。

  (4)作为第一作者出版技术转移转化和技术市场类字数8万字以上相关行业发展报告、专著、编著、教材等2件以上。

  (5)作为第一起草人制定技术转移领域地方标准、行业标准或技术规范1项以上,并发布实施。

  9.从事科学技术普及研究工作,在科普内容创新、科技成果推广以及科普理论研究方面具有系统、扎实的专业知识、实践功底和前瞻性研究能力,有较高的行业认可度和较强的社会影响力,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取得下列业绩之一:

  (1)主持完成1项并作为主研人员参与完成国家级科普研究项目1项以上,或主持完成3项或作为主研人员参与完成5项省(部)级以上科普研究项目,或主持完成2项并作为主研人员参与完成2项省(部)级以上科普研究项目。

  (2)作为第一主编撰写并公开出版科普领域3万字以上教材教案、科普图书3部以上,且每部印数1万册以上。

  (3)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国家科普比赛二等奖以上或省级科普比赛一等奖以上荣誉2次以上。

  (4)作为科技辅导教师辅导的学生参加省部级以上科技类相关比赛获得个人或集体一等奖荣誉5次以上。

  10.从事科技管理研究工作,取得下列业绩之一:

  (1)主持完成国家级科技管理研究课题(项目)1项以上,或主持完成省(部)级科技管理研究课题(项目)2项以上,或主持完成市(厅)级科技管理研究课题(项目)4项以上,取得具有实用价值的研究成果。

  (2)主持制订并被市(厅)级以上党政部门采纳的科技发展规划、专项科技管理政策文件5项以上。

  (3)牵头执行市(厅)级以上科技管理改革试点2项以上,改革措施被上级单位推广。

  (4)牵头开展科技管理方面调查研究,调研报告或发表的科技管理类综述文章(文章署名应为独著或第一作者)所提出的意见建议,被市级党委政府或省级以上党政部门采纳,纳入正式文件出台3项以上。

  (四)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副研究员职称以来,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入选JCR一区期刊认可共同第一作者或共同通讯作者,认定方法见业绩资历认定依据),在专业学术刊物或行业重要学术会议发表学术论文5篇以上(其中会议论文不超过2篇,核心期刊1篇以上)。

  2.独著或作为第一主编合著本专业著作1部以上,字数5万字以上(科普类2万字以上)且著作已出版,并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入选JCR一区期刊认可共同第一作者或共同通讯作者,认定方法见业绩资历认定依据),在专业学术刊物或行业国际学术会议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上(其中会议论文不超过1篇,核心期刊1篇以上)。

  3.独著或作为第一主编合著本专业著作2部以上,每部字数8万字以上(科普类4万字以上)且著作已出版。

  4.以第一作者或第一通讯作者发表入选JCR一区期刊论文3篇。

  第十条  已取得非自然科学研究系列职称的,取得该职称后从事自然科学研究工作满2年以上,胜任本职工作,用人单位考核合格,从事自然科学研究工作期间业绩符合本申报评审条件的,可根据专业技术能力和工作业绩,申报自然科学研究系列职称,申报层级不得高于其现有职称,任职资格时间从获得自然科学研究职称之日起算。

  第十一条  任现职期间,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提前1年申报高一级职称:

  (一)参加援藏援彝服务期满1年且工作成效显著的。

  (二)四川省“88个脱贫县”外的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期间到“88个脱贫县”服务满1年或与“88个脱贫县”企事业单位建立3年支援服务关系,或参加原精准脱贫或乡村振兴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

  (三)在民族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原贫困县连续工作4年以上且考核合格的。

  (四)在基层工作的普通高校毕业生,首次申报评审职称的。

  同时符合两项以上条件的,提前申报年限不能累计计算,本条倾斜政策符合条件人员只能享受一次。

  第十二条  在基层工作累计满15年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可降低一个学历等次申报评审助理研究员职称;在基层工作累计满25年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的,可降低一个学历等次申报评审副研究员职称。本条倾斜政策符合条件人员只能享受一次。

  第十三条  任现职期间,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和《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贯彻实施意见》(川人社发〔2016〕2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专业技术工作实际需要,参加继续教育。

  第十四条  对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统一要求,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   

  第三章  破格申报条件  

  第十五条  破格申报副研究员

  从事自然科学研究工作,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取得助理研究员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年限限制,破格申报评审副研究员。

  (一)主持完成国家或省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且财政支持经费累计达到200万元。

  (二)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排名前4),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奖励(一等奖排名前3,二等奖排名前2)。

  (三)获得国家专利奖(含外观设计奖)银奖(排名第1)以上奖励,或省级专利奖二等奖以上奖励(排名第1)。

  第十六条  破格申报研究员

  从事自然科学研究工作,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难题,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业绩和成果特别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取得副研究员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年限限制,破格申报评审研究员。

  (一)主持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且财政支持经费累计达到300万元。

  (二)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排名前3),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排名前2,二等奖排名第1)。

  (三)获得国家专利奖(含外观设计奖)金奖(排名第1),或省级专利奖一等奖(排名第1)。

  第十七条  破职称层级申报高级职称

  从事自然科学研究工作,取得研究实习员或助理研究员职称满5年,具备第十五条或第十六条破格申报选项条件之一者,经2名以上同行院士或天府杰出科学家联名签字出具推荐意见,并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报破格申报函,详细说明破层级申报理由的,可破除职称层级限制申报副研究员或研究员职称。   

  第四章  答辩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参加答辩:

  (一)虽达到规定学历但非本专业或非相近专业的。

  (二)跨系列申报的。

  (三)申报高级职称的。

  (四)职称评审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认为应当进行答辩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条件中词(语)的特定解释:

  (一)本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等,凡冠有“以上”者,均包含本级。

  (二)本条件中的“主持人员”是指项目(课题、成果等)负责人(排名第1);“主研人员”、“主要负责人”、“主要参与人”、“主要参与者”、“主要发明人”、“主要完成人”“主要撰写者”“主要起草人”等是指在项目(课题、成果等)中排名前3的研究人员或国省级重大专项的课题负责人,并需用人单位认定。

  (三)国家级科学技术奖指国务院设立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包括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等。

  (四)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指经国家批准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家部委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励,包括科技杰出贡献奖、杰出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等。军队科学技术奖相应类别和等级视同为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相应类别、等级。

  (五)国家级科研项目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及其课题、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含原国家科技支撑计划、“863”、“973”计划)项目及其课题,以及中央组织部、国家科技部立项支持的经费主要用于科研工作的人才项目等。国际组织立项批复的项目视同为国家级科研项目。

  (六)省(部)级科研项目指:报经省级、副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家部委(不含科技部)审定批复的科研项目,包括省级重大科技专项及其课题,省级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省级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含原应用基础研究项目)、省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引导计划项目,以及省委组织部、科技厅立项支持的经费主要用于科研工作的省级科技创新基地(平台)和人才计划项目,国家部委(不含科技部)、军队立项下达的科研项目,以及按照《多渠道纳入四川省科技计划管理体系工作规程(试行)》(川科资〔2025〕23号)择优纳入省级科技计划管理体系的横向科研项目等。

  (七)市(厅)级科研项目指市(州)科技局(副省级城市除外)或省级有关部门立项支持的科研项目,或资助经费主要用于硬件条件建设的省级科技创新基地(平台)项目,或资助经费主要用于非科研支出的省级人才计划项目,以及省级财政经费资助的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三区”人才项目(此两类项目仅作为中初级职称业绩成果依据)。

  (八)单位自立科研项目是指单位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自主研发立项的项目。

  (九)横向科研项目指不同法人企事业单位或其他单位委托的各类科技开发、科技服务、科学研究等方面的项目。

  (十)专业学术刊物是指公开发行具有国际国内刊号(ISSN或CN)的专业学术技术刊物。

  (十一)核心期刊包括中文核心期刊(含扩展版,不含增刊)和国际三大索引(含扩展版)。中文核心期刊是指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CSTPCD,又称“中国科技核心期刊”)、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来源期刊”(CSCD)、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要览》(AMI)。国际三大索引包括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和CPCI(原ISTP)《科技论文索引》。核心期刊增刊视为普通专业刊物。

  (十二)专著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并由三级以上出版社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著作。科普、技术经纪等领域著作作为业绩条件参评的不重复纳入论文论著计算。

  (十三)本条件中论文是指在具有国际统一刊号(ISSN)或有国内统一刊号(CN)编号的公开出版物发表的论文。

  (十四)行业重要学术会议论文是指在行业认可的高水平学术会议上提交的,经过同行评审并被接受的学术论文,需提供被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CPCI《科学会议录索引》)3类权威数据库收录的检索报告证明。其学术水平价值由评审委员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

  (十五)论文第一作者指自然排序第一位作者,第一通讯作者指贡献最大的通讯作者。

  (十六)基层指全省乡镇、脱贫县、国家和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民族地区〔指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各县(市)及其他民族自治县、少数民族待遇县〕所属有关单位,以单位法人注册地为准。

  第二十条  业绩资历认定依据

  (一)科技奖励以获奖证书或文件通知为依据(不含项目主持单位颁发的二级证书、证明等),科技奖励的获奖者是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取最高奖项计。以单位名义获得的科技奖励不得作为个人业绩材料上报。

  (二)科研项目(课题)、项目(课题)主持人员和主研人员以项目(课题)合同书(任务书)及验收合格报告为准。单位自立科研项目需提供自主研发项目计划书、单位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结题证明、取得的科技成果、研发人员名单、主管部门备案认可或批复等相关佐证资料。横向科研项目需提供委托合同、银行到账回单、结题证明、取得的科技成果、研发人员名单等相关佐证资料,仅作为被委托方科研人员业绩依据。取得现职称以来完成的项目(课题),以验收合格报告时间为准,申报不同层级职称时不重复计算。

  (三)国家发明专利授权以专利证书为准。

  (四)临床试验批准通知书(新药临床批件)或药品注册证书(新药证书)可以提供研发合同、合作协议、单位成果确权书、成果完成证明等作为科研人员主持(主研、参与)的认定依据,须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正式认定。

  (五)采纳、采用须提交采纳、采用的文件原件及发文单位或部门提供的能印证该文件作者身份的材料、上级部门下达的项目批复文件。

  (六)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应用、技术经纪工作所取得的成效,需提供该项目的年度财务报表,包括产生的销售收入、利润的账务账目、纳税证明等佐证材料,并经本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七)“取得较好(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等,须单位审核确认,并提供佐证材料。

  (八)在脱贫县(区)及以下单位工作时间、援藏援彝服务工作时间须提供具有管理权限的人事部门出具的正式认定材料。

  (九)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经原单位批准离岗创业、多点执业及兼职从事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的,其离岗工作时间计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期间可在原单位按规定正常申报职称,在不同工作岗位取得的与本专业相关的业绩成果均可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须提供原单位和现单位出具的正式认定报告。

  (十)入选JCR一区期刊的第一作者、第一通讯作者每篇论文可单独计算1篇,其余共同第一作者、共同通讯作者根据论文共同第一作者或共同通讯作者人数N计算1/N篇;JCR 2—4区期刊第一作者、第一通讯作者每篇论文可单独计算1篇,其余共同第一作者、共同通讯作者及其余刊物共同第一作者和共同通讯作者不视同为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入选JCR分区期刊论文需提供论文分区检索报告证明。

  (十一)主持创作并出版科普领域的教材教案、科普图书,须单位审核确认,并提供出版社合同、出版社印数证明及相关佐证材料。

  第二十一条  本条件为申报四川省自然科学研究专业职称的基本条件,不作为评审结果的直接依据。各地、各单位,包括评审权下放的地区和实行自主评审的单位,可根据实际,制定不低于本条件的申报评审条件。

  第二十二条  本条件中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省现行相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条件由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条件自2026年5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四川省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川科人〔2020〕4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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