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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璧山区集体林财产收益管理办法2026全文

来源:律科网整理 2026-04-28 09:10:28 人看过
重庆市璧山区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璧山区集体林财产收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璧林发〔2026〕61号各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委各部委,区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区属单设中学、区管医疗机构和区属重点国有企业:《重庆市璧山区集体林财产收益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贯彻落实。重庆市璧山区集体林财产收益管理办法2026全文第一章总则

  重庆市璧山区林业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璧山区集体林财产收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璧林发〔2026〕61号

  各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委各部委,区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区属单设中学、区管医疗机构和区属重点国有企业:

  《重庆市璧山区集体林财产收益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重庆市璧山区集体林财产收益管理办法2026全文

集体林财产收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由集体经济组织行使经营权的集体林财产收益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等规定,结合璧山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及定义解释】重庆市璧山区行政区域内由集体经济组织行使经营权的农村集体林财产收益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收益权,仅指收益权人根据本办法规定享有的财产收益权利,收益权证、收益份额仅作为收益权人享有相应收益分配权利的依据,不作为收益权人参与集体林财产管理的依据,也不作为证明收益权人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凭证。

  第三条【收益权受保护】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内部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相应的收益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妇女、未成年人、老人在收益方面享有与其他成员平等的权利。

  第四条【监督责任主体】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辖区内农村集体林财产收益管理的监督责任主体,应当确定专门机构和工作人员负责进行农村集体林财产收益管理的监督、指导服务和权益维护等工作。

  第五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林财产收益管理进行业务培训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集体林财产收益权

  第六条【承包集体林财产收益权】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享有本户家庭承包经营林地的收益权,农户将家庭承包林地的经营权流转给集体经济组织行使的,可以户为单位按本办法规定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收益权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多个农户联户承包经营的集体林地,收益由该多个农户共有,每个农户享有的收益权份额应由该多个农户内部协商一致。联户承包的农户将经营权流转给集体经济组织行使的,各农户可按本办法规定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收益权证。

  第七条【集体统一经营的集体林财产收益权】未实行家庭承包经营或已收回农村集体的集体林财产,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林地经营权、森林和林木所有权及使用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将集体林财产收益权以份额形式量化到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作为其参与集体林财产收益分配的基本依据。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户为单位,进行收益份额量化配置。收益份额量化的具体方案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依法作出决定,并将方案及每户所享有的收益份额数额等信息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收益份额量化方案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三章 集体林财产收益权证

  第八条【收益权证的办理机关、内容及类型】集体林财产收益权证依申请办理,由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集体林财产收益权证的办理工作。收益权证以户为单位,应包含权证编号、权证类型、本户代表人姓名、收益份额数等信息。

  权证类型分为承包集体林财产收益权证、集体统一经营集体林财产收益权证。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收益权人可申请办理承包集体林财产收益权证;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收益权人可申请办理集体统一经营集体林财产收益权证。

  第九条【收益权证办理手续】收益权人应根据申请办理的权证类型提交相应资料。鼓励收益权人委托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办理收益权证。

  (一)申请办理承包集体林财产收益权证应提交的材料:

  1. 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如果是委托集体经济组织办理的,则提交授权委托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信用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办理人出具的办事委托书、办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2. 《集体林地家庭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附件。联户承包情况下,如果承包合同没有约定各承包户享有的收益份额的,还应提交全体承包户协商一致并签字的收益份额确认文件;

  3. 《林权证》或《不动产权证》;

  4. 以户为单位的收益权人清单(须经集体经济组织盖章、每户代表签字);

  5. 将经营权流转给集体经济组织的协议(如承包合同/协议中包含了这一约定且未另行签订相关协议的,则此项材料不提交)。

  (二)申请办理集体统一经营集体林财产收益权证应提交的材料:

  1. 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如果是委托集体经济组织办理的,则提交授权委托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信用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办理人出具的办事委托书、办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2.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

  3.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作出的关于收益份额量化具体方案的决定及方案内容;

  4. 收益份额量化方案已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公示,且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证明;

  5. 以户为单位的收益权人清单(须经集体经济组织盖章、每户代表签字);

  6. 收益份额量化方案已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的证明。

  第十条【补正义务】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后,发现有遗漏、错误的,应及时通知补正。

  第十一条【办证及交付】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办理集体林财产收益权证,申请人可选择办理电子收益权证。申请人选择办理纸质收益权证的,办理完毕后由办理人领取,并交付给申请人。

  第十二条【收益权证期限】承包集体林财产收益权证的有效期限,与经营权流转协议所载的经营权流转期限一致。集体统一经营集体林财产收益权证的有效期限,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关于收益份额量化具体方案中的收益权期限一致。

  第十三条【收益权转移登记】在收益权证有效期限内,发生收益权转让、赠与、赎回等情形的,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转移登记,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双方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受托人双方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转让、赠与、赎回等协议;

  (三)处分一方的本户全体成员关于同意进行转让、赠与、赎回等处分行为的证明材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赎回收益权的,还应提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的相关决定;

  (四)原收益权证。

  发生收益权继承情形时,继承人可凭身份证复印件、原收益权证、前收益权人死亡和继承人享有继承权的证明材料申请办理转移登记。

  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事人提交的上述材料及变更信息办理新的集体林财产收益权证,并交付给新收益权人。新的集体林财产收益权证有效期限与原收益权证剩余有效期一致。

  收益权发生变化但未变更、重新办理收益权证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十四条【收益权证的换发、补发】在收益权证有效期限内,收益权证污损、破损的,当事人可以向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换发。符合换发条件的,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换发,并收回原收益权证。

  收益权证遗失、灭失,当事人申请补发的,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刊发遗失、灭失声明和区人民政府网站上刊发收益权证的遗失、灭失声明后,即予以补发。

  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补发收益权证的,应将补发事项记载于集体林财产收益权证档案,并在收益权证上注明“补发”字样。

  第四章 收益权的处分、继承、赎回、丧失、质押

  第十五条【收益权的转让、赠与】收益权可以转让、赠与。双方自行协商确定转让价款、签订书面协议,并向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备案。

  转让、赠与期限不得超过收益权证剩余期限。

  其中,集体统一经营集体林财产的收益权仅限于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转让、赠与。

  第十六条【集体统一经营的集体林财产收益权的赎回】收益权人可申请集体经济组织赎回其对集体统一经营的集体林财产的收益权。是否同意赎回以及赎回的对价、赎回后对应收益的用途、监管等内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依法决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赎回集体林财产收益权的,应与收益权人签订书面协议,并做好备案。

  第十七条【收益权处分规则】农户对收益权的处分应取得本户内全体成员的书面同意。

  第十八条【收益权的继承】该农户内全体成员死亡的,最后死亡成员的继承人可以在集体林财产收益权证剩余期限内依法继续享有。

  通过转让、赠与取得的集体林财产收益权,受让、受赠方农户内全体成员死亡的,收益权证剩余期限内,最后死亡成员的继承人可以依法继续享有。

  第十九条【收益权的质押】在法律、法规及政策允许的情况下,收益权人可以用其持有的农村集体林财产收益权作为质押物,按照市场化原则,申请贷款融资。

  第二十条【收益份额总数限制】农户通过家庭承包、联户承包、份额量化或者转让、赠与、继承等方式持有的集体林财产收益权份额总数,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上限。

  第二十一条【收益权的丧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户对集体统一经营的集体林财产所享有的收益权自动丧失,相应收益视为集体收益,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决定处置方式:

  (一)该户成员全部死亡,也没有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

  (二)该户成员全部死亡,且继承人书面放弃继承权利的;

  (三)该户成员全部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四)该户成员全部丧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

  (五)该户成员全部自愿书面申请放弃收益权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特殊情况】涉集体林社区的集体林收益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2026年3月12日开始施行。

  第二十四条【解释机关】本办法由重庆市璧山区林业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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