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排污权储备和出让行为,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等单位联合印发的《关于持续深化排污权交易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辖区内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排污权储备,是指政府通过无偿收回、有偿收储等形式,将排污权纳入政府储备的行为。生态环境部门或其指定的所属单位(以下简称排污权交易和储备管理机构)承担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等相关管理及具体工作。
本办法所称排污权出让,是指排污权交易和储备管理机构以协议出让、竞价出让等方式,将政府储备的排污权出让给排污单位的行为。
第四条 现阶段实施排污权储备的主要污染物类别为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二氧化硫(SO2)和氮氧化物(NOX)。各市经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同意后自行增加纳入排污权交易的污染物种类,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建立省、市两级排污权储备库,县级储备库由各市根据情况自行确定建立。省级排污权交易和储备管理机构负责省级排污权管理、收储、出让等相关工作,对各地排污权交易和储备管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
市级排污权交易和储备管理机构负责各市排污权管理、收储、出让等相关工作,对县(市、区)排污权交易和储备管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县(市、区)排污权交易和储备管理机构按照市级排污权交易和储备管理机构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 需纳入排污权储备库储备的排污权由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指设区市市级生态环境部门,下同)审核确认,并按收储相关要求,纳入相应储备库收储。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应本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好储备排污权核定工作,加强核定质量控制,不得弄虚作假。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对各市储备排污权核定工作做好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
第七条 排污权交易和储备管理机构应当真实、完整地记载和保存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相关信息,建立排污权储备和出让台账,纳入全省统一的排污权交易和管理系统管理。
第二章 排污权储备
第八条 排污权储备的来源:
(一)排污单位无偿取得的排污权,包括破产、关停、被取缔、迁出其所在行政区域且不符合跨区域划转要求等情形;
(二)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的排污权;
(三)在完成污染物减排任务的前提下,由政府投入环境治理项目建设获得的富余排污权;
(四)排污单位适用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总量控制要求发生变化,依法重新核定排污权后,形成的富余排污权;
(五)其它可用于储备的排污权。
第九条 排污单位破产、关停、被取缔或迁出其所在行政区域且不符合跨区域划转要求的,其无偿取得的排污权,经负责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生态环境部门认定后,由排污权交易和储备管理机构予以无偿收回,并纳入政府储备库。
第十条 排污单位通过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减少产能、转产、污染治理、技术改造升级等方式富余的排污权,若排污单位转让排污权的价格降至全省统一规定的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排污权交易和储备管理机构可优先对其收储。
第十一条 政府投入环境治理项目建设获得且超出减排任务的富余排污权,按投资比例纳入政府储备。中央及省级财政投入产生的富余排污权归省级储备库收储;市级财政投入产生的富余排污权归市级储备库收储;县级财政投入产生的富余排污权,由市级排污权交易和储备管理机构确定收储归属。
排污单位在适用新的全省统一污染物排放标准后,通过排污许可证依法变更核减的许可排放量纳入排污权储备,省级按20%比例储备,市、县(市、区)储备比例由各市自行确定。
第十二条 排污权无偿收回、有偿回购后,排污权交易和储备管理机构及时出具排污权交易凭证。
第十三条 无偿收回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审核和告知。统一由市级排污权交易和储备管理机构核定,并按收储相关要求,明确各级储备收储量。排污单位仍存续的,需告知排污单位。
(二)公示。市级排污权交易和储备管理机构将储备信息公示5个工作日。
(三)排污许可证变更或注销。排污单位仍存续的,排污单位在公示期结束后按规定及时向排污许可证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审批部门依法对排污许可证进行变更;排污单位不再存续的,审批部门依法对排污许可证进行注销。
第十四条 有偿回购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排污单位、拥有排污权抵质押权的金融机构向所属辖区市级排污权交易和储备管理机构提交排污权回购申请,并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审核和告知。受理的排污权交易和储备管理机构对回购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对不满足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三)回购。对满足条件且愿意回购的,双方按程序办理交易相关手续,并取得排污权交易凭证。
(四)公示。排污权交易和储备管理机构将储备信息公示5个工作日。
(五)排污许可证变更或注销。排污单位在公示期结束后按规定及时向排污许可证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或注销手续,审批部门依法对排污许可证进行变更或注销。
有偿回购市场上排污单位正在转让的排污权的,直接按排污权交易相关程序进行。
省级排污权交易和储备管理机构可根据需要通过全省统一的排污权管理平台发布有偿回购公告,有偿回购程序参照执行。
第三章 排污权出让
第十五条 排污权交易和储备管理机构结合排污权交易市场供需情况,适时投放本级政府储备排污权。
第十六条 各级政府出让储备的排污权,由同级排污权交易和储备管理机构负责,也可委托上级排污权交易和储备管理机构出让。
第十七条 排污权交易和储备管理机构出让的储备排污权量根据排污权交易市场需求确定。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方式原则上以竞价出让为主;确需协议出让的,应经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核并报设区市市级人民政府同意后进行,协议出让价格参照近三个月相应污染物种类的市场公开竞价交易价的加权平均值执行。
第十八条 需使用省级储备排污权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向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核并报省政府同意后,按程序开展排污权出让。
第十九条 出让的储备排污权有效期不足5年的,排污权交易和储备管理机构应将其补足5年后方可出让。
第四章 排污权储备出让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价格不得低于统一规定的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二十一条 排污权储备出让收入作为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应主要用于污染减排、重污染行业整治和重点污染源治理、环保先进技术研发和推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排污权交易体系建设和排污权储备等。
排污权储备管理、排污权监管能力建设等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相关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建立完善全省统一的排污权交易和管理系统,各级排污权交易和储备管理机构可按权限进行操作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生态环境厅会同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6年3月16日起施行。实施期间,国家对排污权储备和出让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2022年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文 (2017年12月1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7月30日河南
2022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修正全文 (2002年9月6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3日北京
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2022修正【全文】 (2009年7月25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9月24日北
2022天津市消防条例修订【全文】 (2009年11月19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1年9月27日天津市第
2022天津市促进智能制造发展条例全文 (2021年9月27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
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22最新(2000年9月22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2年9月28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第三章参加选举村民的登记第四章候选人的产生第五章投票选举第六章罢免、辞职和补选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
2022年天津市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若干规定全文(2020年12月1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规范网络传播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虚假信息治理活动,适用本规定。国家对网络虚假信息治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市网络虚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2全文(2011年11月18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11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减量与分类第四章收集、运输与处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乡环境,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2022修正(2012年5月24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9月26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21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
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2022最新(2018年12月27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9年1月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租赁和治安管理第三章消防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正【全文】(2017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及设施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服务企业第五章物业管理与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七章监督
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2024最新(2005年9月9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12月23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17年12月1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国家、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订【全文】(2012年3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服务区域及设施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一节业主第二节业主大会第三节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服务人第五章物业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
2023年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最新【全文】(2009年10月23日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9年11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养犬管理,维护市容环境和公共秩序,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为及对养犬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警用、搜救
河北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最新版【全文】(2014年1月2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3号公布根据2022年1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1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
2023年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2009年5月21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9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根据2021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四章前期物业管理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2003年1月16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9月26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
2023年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最新修正【全文】(1999年7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11月26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2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
山东省供热条例2022最新【全文】(2014年3月28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12月3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